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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确保治理结构稳定、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并明确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追究机制 [1] 适用对象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等实际离职情形 [1] - 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大原则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可通过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辞职报告收到之日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当日生效 [2][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3] 任职资格限制 - 明确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八类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负责人且负个人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禁入措施等 [3][4] - 出现任职资格不符情形时,相关人员需立即停止履职或30日内被解职 [4]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在正式离职5日前或公司通知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5]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否则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 [5] - 离职后忠实义务持续3年,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持股变动规定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6] - 需严格遵守持股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承诺 [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审议追责方案,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8]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8]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8] -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