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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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元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2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1]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2] - 会计师事务所应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或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2]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能够对公司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 并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过程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启动选聘程序、审议选聘文件及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3] - 公司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 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确保公平公正并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充足准备时间[3][4] - 选聘程序包括资质审查、现场陈述、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签订聘期1年的审计业务约定书[4] 选聘评价标准与审计费用 - 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所有应聘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平均值为基准价 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5] - 公司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业务规模变化调整 费用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6] 审计人员轮换与续聘程序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年限合并计算[6][7] - 续聘可采用单一选聘方式 由审计委员会评价本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时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7] 解聘与改聘程序 - 公司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包括审计项目分包、执业质量重大缺陷、无故拖延审计工作、丧失业务资质或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合作[7] - 审计委员会需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 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进行合理评价并发表审核意见[8] - 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改聘时需在董事会决议后发出股东会通知并书面通知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参会[8]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多次被行政处罚或审计项目被调查等情形[9] - 公司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披露原因及与前后任沟通情况[10] - 选聘存在违反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 董事会可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股东会可决定由直接负责人承担违约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0] 信息安全与文件管理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严格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选聘时审查信息安全能力 聘任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10] - 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时需加强涉密信息管控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法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10] - 公司需妥善保存选聘、应聘、评审及决策资料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文件[11]
格林美: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改聘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 -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照本制度规定[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禁止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3] - 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证券法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包括独立法人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等条件[5]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 拥有完成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改聘时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5]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并承担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监督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等职责[6] - 公司应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能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证选聘公平公正进行[7] -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时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8] - 公司需细化选聘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记录保存评价意见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等[8][9] -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 需对每个有效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并汇总各要素得分[9] - 选聘具体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报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最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10]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执业质量资料 查询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必要时要求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10] -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 质量检查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政策与程序[11] -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以所有满足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按特定公式计算得分[11] - 审计委员会在调查基础上形成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则提交董事会审议 不同意需说明原因 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12] -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议案进行审议 通过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12] 股东会审议与审计服务期限 -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审议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可续聘[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期限合并计算[13]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其前后提供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3]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14] 续聘评价与改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召开股东会审议 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5][16]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执业质量进行合理评价 对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并发表审核意见[17]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通知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可陈述意见[18] -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 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9]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意见 最近一期年报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及具体内容等[20]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20]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时 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规定履行改聘程序[21] 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 - 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22]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等[22]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23]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24]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若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或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25][26] -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 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27]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后者规定为准[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0]
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15:1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需遵照本制度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视重要性参照执行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刑事处罚记录 [1] - 负责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 且需具备信息保密能力 [1] 选聘程序启动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出选聘议案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2] - 选聘需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等能充分了解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2] 选聘执行与评价标准 - 公司需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3] - 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所有应聘事务所报价平均值为基准价 按公式(1-∣选聘基准价-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计算 [5] 审计费用调整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等因素合理调整 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中说明金额及变化原因 [6][13] -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受聘事务所需按约定书规定履行义务 [3][6] 续聘与改聘程序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肯定意见提交董事会 否定意见应改聘 [7] - 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10天通知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7] - 改聘需详细说明原因 被解聘事务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拟聘事务所执业质量调查情况等 [9] 审计人员轮换与年限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后 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7]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事务所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前后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7] - 承担IPO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7] 监督与信息安全要求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和监督职责报告 [9] - 公司需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 拟聘事务所近3年多次被行政处罚等情形 [10] - 选聘时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 在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10] 文件归档与制度效力 - 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11]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1]
深天马A: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2:1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程序 依据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1] - 选聘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1] -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委员会独立履职[1]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 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1] -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1] -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1] - 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报告[1] - 处理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选聘事项[1] 需高度关注的情形 -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2] -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2] -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2]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2]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2] 财经管理中心职责 - 向委员会报送近年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审计业务选聘文件[2] - 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责任 及时完整提供审计资料 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工作条件[2] - 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2] - 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2]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 如实提供资质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及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4] - 严格按执业准则发表审计意见 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定期报告披露[4] - 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良好执业质量记录[4] - 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及完善内控制度[4] - 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4] - 近三年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行政处罚[4] -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 选聘程序与年限规定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 经内部决策后可延长至10年[4]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在不同所期间合并计算[5] -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审计服务期限合并计算[5] - 选聘应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5] 年报审计选聘流程 - 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 财经管理中心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5] - 应聘所报送资料至财经管理中心 经初步审查整理后提交委员会[5] - 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所并报董事会[5] - 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会批准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5] - 根据股东会决议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5] 非年报审计选聘与审核方式 - 非年报审计选聘按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及财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实施[6] - 委员会通过审阅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审核执业质量诚信情况[6][7] - 必要时要求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6] - 委员会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聘请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7] 文件保存与决策程序 - 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7] - 董事会对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议案进行审议[7]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8]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要求 - 受聘所需按约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不得转包或分包[8] - 需在年度报告披露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信息[8] - 每年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及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8]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披露前任所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等[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8]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解聘或不再续聘时需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8]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年报披露或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业务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9] - 改聘公告需披露拟变更所基本情况 变更说明 委员会审议意见 前任所书面陈述意见等[9]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时 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9] 监督及处罚机制 - 委员会需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 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9] - 检查内容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9][10] - 发现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报告董事会 可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解聘造成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情节严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0] - 会计师事务所有分包转包行为或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0] - 实施处罚后董事会需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0]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制度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10]
双枪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5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选聘办法及公司章程 [2] - 选聘涉及对定期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审计 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2]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3]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3] - 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指引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 监督选聘过程并提议聘用机构及审计费用 [3]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及其他能充分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 [4] - 公开选聘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确保充足响应时间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 [5]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发布选聘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批准及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可续聘 [5]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 工作变动时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时服务期限也合并计算 IPO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得超过两年 [6] -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 [6] - 审计委员会需对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否定意见则改聘 [6]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指引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7]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调查执业质量并做出合理评价 判断改聘理由充分性后发表意见 [7]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董事会需提供便利 [7]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审计资源不足或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7] - 改聘公告需详细披露解聘原因 前任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意见 最近年度审计意见类型 拟聘所执业质量调查 近三年行政处罚及业务收费情况 [8]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时 审计委员会需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公司履行改聘程序 [8] 监督检查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需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 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程序符合性 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及审计工作监督评估 [9] - 发现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需报告董事会 可能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股东会决议解聘时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可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9]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 审计报告质量明显问题或其他不能胜任情形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聘用 [9]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抵触时及时修改 [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0]
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4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时 必须遵循本制度选聘程序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 [2]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委任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及完善内控制度 [2] - 事务所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2] - 改聘时 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出选聘议案并启动相关工作 监督审计工作执行 审查选聘文件并确定评价标准 [3]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及其他能充分了解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保障选聘公平公正 [3][4][5] - 选聘程序包括资质条件提出 资料报送与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约 审计委员会可调查事务所执业质量与诚信情况 [5] 评价标准与费用管理 -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6] - 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与合理性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 [6]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时 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及变化原因 [6] 审计人员轮换要求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审计业务 [6]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前后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 [7] - 承担IPO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7] 审议与决策流程 -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议案进行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与事务所签订一年期审计业务约定书 可续聘 [7][8] - 受聘事务所需按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转包或分包 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委员会检查验收后支付费用 [8]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需对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 否定性意见则改聘 [8]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下一年度事务所时需对现任所进行全面评价 就是否变更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8] - 董事会审议变更议案时独立董事需明确发表意见 通过后需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前任所可陈述意见 [8][9] - 事务所主动辞聘需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需合理安排选聘时间 避免影响定期报告披露 更换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9] 监督与信息披露要求 - 审计委员会监督选聘过程 发现违规需报告董事会 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9] - 审计委员会需对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监督职责报告 [9]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等信息 [9][10]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在公告中详细披露拟聘任所基本情况 前任所情况 变更原因 沟通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等信息 [10] 附则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 [1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11]
映翰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3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连续性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聘任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 [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需有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 [2] - 需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 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近三年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或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 审计委员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 需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监督评估审计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和单一选聘 公开选聘需通过公司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事务所 不得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包括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续聘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不采用公开选聘 [3][4]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和要求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事务所报送资料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可查询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要求现场陈述 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 可续聘 [5] 评价标准和审计费用管理 - 需细化评价标准 对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记录并保存评价意见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 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6] - 评价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6]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基准价为所有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 [6][7] -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确定依据和合理性 [7] -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 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原因 [7]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不得转包或分包 [7] 审计项目轮换和文件保存 -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8]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未变更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前后审计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承担IPO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8] -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妥善归档保存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8] 信息安全要求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遵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落实监管部门要求 担负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9] - 选聘时需加强对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9]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需改聘的情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 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业务资质或能力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10] - 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发生需改聘情形时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0]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需对拟聘请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判断改聘理由充分性 发表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改聘的需按选聘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10][11]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11] - 改聘需在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 被解聘事务所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拟聘请事务所近三年是否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前后任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11]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11]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11] 监督及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对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 对选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 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2] - 审计委员会需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12]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存在违反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2]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资料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其他违反制度规定 [12]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3][14]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4]
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12: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规范选聘续聘改聘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1] 选聘条件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足够注册会计师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2] - 改聘时新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 [2]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前后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3]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执行 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启动选聘 审议文件 提出建议和监督评估 [3][4] - 选聘程序包括资质条件准备 资料审查 资质审核 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会批准 [4]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方式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选聘要求 [5] - 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时可简化程序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后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5] 评价标准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资源配备和信息安全等 [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7]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基于选聘基准价计算 公式为(1- |选聘基准价-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 [7]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和变化情况 [7] 改聘情形 - 需改聘的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法保障按期披露年报 丧失资质或主动终止业务 [9] - 改聘需在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选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并评价执业质量 [9][10] - 董事会审议后需发出股东会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10] 监督措施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程序合规性 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内容 [10] - 对违规选聘行为可通报批评责任人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给予经济处罚 [11]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 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后不再选聘 [11] 信息披露 - 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 履职评估报告和监督职责报告 [8] - 改聘时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变更原因及与前后任沟通情况 [8] 其他规定 - 选聘文件和决策资料需保存至少10年 [9] - 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在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8]
锡南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08:1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 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连续性 维护股东利益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不得在审议前聘请事务所 [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选聘过程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 - 事务所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足够注册会计师资源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 - 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所有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健全性和内部管理有效性 [2] 选聘程序与方式 - 选聘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选聘 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等方式 确保选聘过程公平公正 [3] - 公开选聘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3][4] - 审计委员会负责资质审查 初步确定拟聘事务所后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4] 评价标准与权重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 [5] -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计算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 [5] -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时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5] 续聘与改聘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 可续聘 续聘时可不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6]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丧失资质等情况时必须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8]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暂停5年 重大资产重组前后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7] 审计费用调整与披露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 [7]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时 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及变化原因 [7] - 每年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以及对事务所的履职评估报告 [9][10]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选聘程序合规性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 [11] - 对违规选聘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1]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 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 [11]
敷尔佳: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08:19
总则 - 制度旨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质量 [1] - 选聘程序适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重要性相当的法定审计业务 [1]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独立决策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固定场所 [1] - 近3年无证券期货违法刑事处罚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无监管行政处罚 [1] - 需熟悉财务法规 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并具备完善内控制度 [1]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启动选聘 制定政策并监督全过程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和单一选聘 [2][3][4] - 公开选聘需通过官网发布文件 设置合理响应时间并公示结果 [4] - 选聘流程包含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约环节 [4] 评价标准与档案管理 - 评价要素包含审计报价(权重≤15%)和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等 [5] - 需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与诚信状况 可要求现场陈述 [5]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不得伪造或销毁 [5] 改聘规定 - 改聘触发条件包括审计分包 质量缺陷 无故拖延或资质丧失 [6] - 审计委员会需向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并评价专业能力 [7]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服务时需详细说明原因并书面报告 [7] 审计费用与人员要求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 业务规模等因素调整 降幅≥20%需披露原因 [8] - 审计项目合伙人上市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2年 工作变动年限合并计算 [8] - 需关注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大幅变动或未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等情形 [8] 解聘与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 质量问题时经股东会决议可解聘 [9] - 选聘违规造成损失时董事会可通报批评 股东会可追究经济责任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