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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连续性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聘任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 [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需有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 [2] - 需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 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近三年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或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 审计委员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 需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监督评估审计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和单一选聘 公开选聘需通过公司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事务所 不得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包括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续聘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不采用公开选聘 [3][4]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和要求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事务所报送资料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可查询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要求现场陈述 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 可续聘 [5] 评价标准和审计费用管理 - 需细化评价标准 对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记录并保存评价意见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 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6] - 评价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6]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基准价为所有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 [6][7] -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确定依据和合理性 [7] -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 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原因 [7]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不得转包或分包 [7] 审计项目轮换和文件保存 -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8]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未变更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前后审计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承担IPO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8] -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妥善归档保存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8] 信息安全要求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遵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落实监管部门要求 担负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9] - 选聘时需加强对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9]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需改聘的情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 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业务资质或能力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10] - 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发生需改聘情形时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0]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需对拟聘请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判断改聘理由充分性 发表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改聘的需按选聘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10][11]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11] - 改聘需在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 被解聘事务所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拟聘请事务所近三年是否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前后任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11]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11]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11] 监督及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对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 对选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 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2] - 审计委员会需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12]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存在违反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2]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资料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其他违反制度规定 [12]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3][14]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