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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马A: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程序 依据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1] - 选聘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1] -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委员会独立履职[1]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 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1] -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1] -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1] - 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报告[1] - 处理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选聘事项[1] 需高度关注的情形 -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2] -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2] -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2]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2]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2] 财经管理中心职责 - 向委员会报送近年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审计业务选聘文件[2] - 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责任 及时完整提供审计资料 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工作条件[2] - 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管控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2] - 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2]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 如实提供资质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及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4] - 严格按执业准则发表审计意见 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定期报告披露[4] - 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良好执业质量记录[4] - 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及完善内控制度[4] - 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4] - 近三年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行政处罚[4] -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 选聘程序与年限规定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 经内部决策后可延长至10年[4]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在不同所期间合并计算[5] -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审计服务期限合并计算[5] - 选聘应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5] 年报审计选聘流程 - 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 财经管理中心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5] - 应聘所报送资料至财经管理中心 经初步审查整理后提交委员会[5] - 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所并报董事会[5] - 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会批准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5] - 根据股东会决议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5] 非年报审计选聘与审核方式 - 非年报审计选聘按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及财务供应商管理规定实施[6] - 委员会通过审阅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审核执业质量诚信情况[6][7] - 必要时要求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6] - 委员会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聘请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7] 文件保存与决策程序 - 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7] - 董事会对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议案进行审议[7]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8]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要求 - 受聘所需按约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不得转包或分包[8] - 需在年度报告披露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信息[8] - 每年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及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8]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披露前任所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等[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8]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解聘或不再续聘时需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8]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年报披露或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业务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9] - 改聘公告需披露拟变更所基本情况 变更说明 委员会审议意见 前任所书面陈述意见等[9]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时 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9] 监督及处罚机制 - 委员会需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 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9] - 检查内容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9][10] - 发现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报告董事会 可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解聘造成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情节严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0] - 会计师事务所有分包转包行为或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0] - 实施处罚后董事会需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0]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制度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