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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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301607)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建设部分募投项目并调整实施面积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2025-04-23 12:3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建设部分募投项目并 调整实施面积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分 期建设部分募投项目并调整实施面积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富特科技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期建设部分募投项目并调整实施面积及 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新能源汽 车核心零部 ...
富特科技(301607) - 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025-04-23 12:32
目 录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审计说明…………………………………………………………第 1—2 页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第 3 页 本报告仅供富特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富特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富特科技公司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98 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1 页 共 3 页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25〕7221 号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 ...
富特科技(301607) -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5-04-23 12:32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7 页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7220 号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富特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富特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
富特科技(301607)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2025-04-23 12:3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富特科技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拟使用 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 使用。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
富特科技(301607) - 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5-04-23 12:32
目 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 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7219 号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公司)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富特 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第 1 页 共 2 页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
富特科技(301607)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5-04-23 12:32
合规与履职 - 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次数为0次[3] - 2024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次数为4次[3] - 2024年1月8日,国泰君安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被出具警示函[8] 工作检查与培训 -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为5次[3] - 现场检查次数为1次[3] - 培训次数为1次,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4] 承诺与保荐 - 公司及股东的13项承诺事项均已履行[7] - 保荐工作中各督导事项均未发现公司存在问题[5] - 保荐代表人未变更[8] 市场动态 - 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合并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8]
富特科技(301607)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5-04-23 12:32
募集资金情况 - 公司发行27,753,643股,发行价每股14元,募集资金38,855.10万元,净额30,423.14万元[1] - 本期项目投入22,320.69万元,利息收入净额30.80万元,其他19.07万元[4] - 应结余募集资金8,152.32万元,实际结余8,224.45万元,差异-72.13万元[4]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四个专户合计余额82,244,489.16元[6][7] 各银行专户余额 - 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余额76,033,646.23元[7] - 平安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余额11,112.44元[7] - 兴业银行湖州安吉绿色支行余额6,199,730.49元[7] - 招商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余额0元[7] 项目投资情况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项目承诺投资47198.11万元,调整后16323.14万元,进度54.15%[19]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承诺投资20388.22万元,调整后5000万元,进度100%[19] - 补充流动资金承诺投资25000万元,调整后9100万元,进度93.21%[19] 资金使用情况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9454.79万元[20] - 公司拟用不超2.1亿元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额度12个月有效[20] 其他情况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10] -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合规[14]
富特科技(301607) - 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5-04-23 12:32
业绩总结 - 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19.34亿元,上年同期为18.35亿元,同比增长约5.48%[26] - 本期净利润为9460.52万元,上年同期为9643.93万元,同比下降约1.90%[26] - 本期研发费用为2.00亿元,上年同期为1.49亿元,同比增长约33.80%[28] 财务数据 - 应收账款期末数为7.95亿元,上年年末为3.20亿元[1] - 存货期末为4.71亿元,上年年末为3.22亿元[1] - 流动资产期末合计为18.89亿元,上年年末为13.51亿元[1] - 流动负债期末合计为11.09亿元,上年年末为10.14亿元[1] 用户数据 无 未来展望 无 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 无 市场扩张和并购 - 2024年4月9日设立富特新加坡公司,出资额SGD206.88,出资比例100.00%[156] - 2024年4月26日设立富特香港公司,出资额HKD0.99,出资比例100.00%[156] - 2024年5月24日设立富特泰国公司,出资额THB5,320.47,出资比例100.00%[156] 其他新策略 -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多项规定[89] -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91] - 2024年度公司拟定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每10股转增4股[178]
富特科技(301607) - 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5-04-23 12:28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骆铭民、钱辉、沈建新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骆铭民、钱辉、沈建新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