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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47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制度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要求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并及时结算[2][3]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双重审议,担保议案需提前提交公司审议[3] 资金占用定义与防范措施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非经营性占用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对价资金提供[1][2] - 禁止以垫支费用、委托贷款、虚假商业汇票等七类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亦被禁止[2] - 财务中心及内控审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按月编制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汇总表,防范期末突击还款行为[3][4] 董事会及高管职责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可组建工作小组,董事会需审议关联交易并严格管理资金支付流程[4] - 发现资金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独立董事可提议冻结关联方股份并通过抵债方式清偿[5] - 若董事会不作为,持股10%以上股东或半数独立董事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控股股东需回避表决[6]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发生资金占用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报备,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需对资金占用报表签字确认[6]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处以处分或罢免,违规担保导致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7] - 非经营性占用引发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规定事项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生效需经股东会审议[8]
华宝新能: 公司章程(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全称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enzhen Hello Tech Energy Co., Ltd. [1]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381,356元 [2] -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54.1666万股 [1]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 [50] -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8] -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109] - 独立董事需满足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任职条件 [128]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包括锂电池及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售 [5] - 涉及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5] - 业务涵盖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 [5] - 包括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5] - 许可经营项目包括锂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的生产制造 [5] 股份管理 - 公司股份总数为174,381,356股,均为普通股 [21] -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22] - 公司可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回购股份,但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 [25]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0]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 [3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 [35] - 控股股东需保持公司独立性,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4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84] 重大事项决策 - 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47] -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8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需股东会审议 [46]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不超过3亿元的股票发行 [46]
华宝新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 [2] -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对外报道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3] 内幕信息范围与定义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未公开标准为未在指定媒体或交易所网站披露 [6] -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30%以上的变动 实际控制人业务重大变化 破产程序 高管涉嫌犯罪等事项 [7]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定义为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8] - 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及控股企业相关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关联方 中介机构人员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9][10] - 因亲属关系或业务往来获知信息的人员也属于知情人范畴 [11] 登记备案要求 - 需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交易所 [12] - 重大资产重组 高比例送转 控制权变更等11类事项必须报送知情人档案 [13] - 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需配合填写档案 中介机构受托开展业务时也需建档 [14] 重大事项备忘录 - 进行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时需制作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 参与人员及决策方式 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 [16] -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需报送档案 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时需补充报送 [18] 保密与责任追究 - 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 公司需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2][23] - 签订重大合同时需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要求中介机构协助核实档案信息 [24] - 窗口期内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需定期自查内幕交易行为 [28] - 违规行为将面临赔偿追责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29] 制度生效与执行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程序相同 [33] - 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执行 [32]
华宝新能: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股东会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行为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 -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及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若会议无法正常召开需及时披露争议信息及律师意见 [1]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和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逾期需向监管机构说明原因 [2] - 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人员资格及表决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2] 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同意后5日内发出通知 [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响应可转由审计委员会或自行召集 [4][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时,公司需承担费用并提供股东名册等支持 [6][11]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需符合股东会职权范围,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前10日提交临时提案 [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通知需包含议程、股权登记日及投票方式等 [7][15]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机制 - 会议可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 [8][9] - 股东表决权实行"一票一权"原则,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投票单独计票 [12][22][34]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持股30%以上股东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强制采用 [13][35] 决议类型与生效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如增减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等)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19] - 关联交易决议需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 [19][20] 会议记录与决议执行 - 会议记录需包含审议过程、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6][17] - 派现、送股等方案需在决议后2个月内实施,新任董事按章程规定就任 [17][46][47] 规则修订与解释 -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并修订,修订后需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21][58]
华宝新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并提高投资收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1][2] 委托理财定义与适用范围 - 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债券、资管计划等 [2] - 适用主体涵盖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需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操作 [2][3] 资金使用原则 - 仅限闲置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影响正常运营或项目建设 [2] - 募集资金理财需确保不影响原项目进度,且账户变动需备案公告 [2][4] 审批权限分级 - 自有资金理财: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或利润占比10%且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批 [3] - 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或利润占比50%需股东大会审批 [3] - 募集资金理财:净资产50%以上需股东大会批准 [4] 额度管理机制 - 审批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期间累计金额不得突破上限 [3][4] - 关联方理财需遵守深交所关联交易规则 [4]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监管规定披露理财信息,子公司数据需合并计算至母公司额度 [4][5] - 财务中心需对子公司理财实施风险评估和动态跟踪 [5] 运营管理架构 - 财务中心负责理财全流程管理,包括前期论证、期间监控及事后回收 [5][6] - 需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建立台账并归档协议文件 [6] 财务核算规范 - 理财完成后需及时取得凭证并记账,合同文件需专项归档 [6][7] - 财务报表需准确列报理财业务数据 [7] 监督与问责机制 - 内审部负责事后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提议专项审计 [7]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8] - 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8]
华宝新能: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回购股份适用情形 - 公司回购股份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及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四种情形 [1] - 维护公司价值的情形需满足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最高价50%或其他证监会规定条件 [1] 回购合规要求 - 回购行为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 - 董事会需评估公司资金状况与持续经营能力确保回购规模与财务状况匹配 [4] - 禁止利用回购操纵股价或向控股股东等利益输送 [4] 回购方式与资金来源 - 可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或其他证监会认可方式 [11] - 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发债募资、超募资金、借款等合法渠道 [13] 回购规模与价格限制 - 回购方案需明确数量或资金总额上下限且上限不超过下限一倍 [14] - 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决议前30日均价150%时需说明合理性 [15] 回购实施期限与禁止期 - 常规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维护公司价值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个月 [16] - 集中竞价回购不得在重大事项披露窗口期等特定时段进行 [17] 回购股份处理方式 - 回购股份可用于注销或转让但需在披露用途后12个月方可出售 [41] - 出售回购股份需提前15日披露计划并遵守每日/90日交易量限制 [43] 信息披露要求 - 需在首次回购、每增持1%及每月初披露进展包括数量价格及总金额 [36] - 回购完成后2日内需公告结果并与原方案对照说明差异 [37] 内幕交易防控 - 回购信息依法披露前需严格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7] - 违规行为将面临调岗降职等内部处罚或移交司法查处 [48] 要约回购特殊规定 - 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方案公告前30日加权均价 [49] - 超额预受时按比例回购不足时全额回购预受股份 [51]
华宝新能: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董事离职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以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董事会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足三分之一,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3]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后六十日内完成补选[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5] 董事任职资格限制 - 董事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6] -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五年者不得任职[6] -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或经理,破产清算完结未逾三年者不得任职[6]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不得任职[6] 移交手续与离任审计 - 离职董事需在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7]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董事可能触发离任审计[8]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9] 离职董事义务与责任 - 离职董事需确保工作交接不影响公司运营,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10][11]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赔偿[12]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3] 持股管理规范 - 离职董事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8]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1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修改权及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
华宝新能: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8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内部审计旨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质量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内部审计是公司重要管理活动,通过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效果 [1] - 审计目标包括为组织增加价值、提高运作效率并帮助实现目标 [1] 组织架构与人员设置 - 内控审计部独立于财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4][6] - 审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资格,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执行任务时受董事会保护 [7][8][10] - 审计人员须遵循公正、客观、保密原则,保持职业谨慎 [9] 职责与工作范围 - 审计委员会需指导内控制度实施、审阅年度计划并协调外部审计关系 [11] - 内控审计部职责包括监督检查内控有效性,发现重大缺陷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12][13] - 审计范围覆盖全公司及子公司内控制度、财务合规性、反舞弊机制及高管离任审计 [13][14] 关键审计事项与频率 - 每季度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关注专户管理、投资进度及资金挪用风险 [9][24] - 重大事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发生后需及时审计,核查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及风险控制 [19][20][22] - 至少每半年检查高风险事项如担保、关联交易及大额资金往来 [15] 审计程序与权限 - 审计分准备、实施、报告三阶段,需获取充分证据并编制工作底稿 [27][29][32] - 内控审计部有权接触所有记录、聘请外部专家,并对外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31][13] - 每年需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33][36]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质量通过每五年一次的外部评价及定期内部评价监督 [35] - 发现内控重大缺陷时需及时披露,董事会需说明整改措施 [37][41] -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需包含缺陷认定、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结论 [38][39] 考核与制度管理 - 内控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及子公司绩效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4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44][45]
华宝新能: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7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由《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冲突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1]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及董事会秘书1名,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相同程序聘任 [9]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总经理需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和管理知识、多年企业管理经验、诚信勤勉等条件 [5] - 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有犯罪记录者、破产企业负责人等人员担任总经理 [6] - 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行政职务者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 总经理职权 - 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年度经营计划 [14] - 总经理有权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非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14] - 总经理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遇重大诉讼或仲裁事件需及时报告 [16] 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责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特定业务,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20] -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23] - 财务负责人需审核财务报告、控制成本、参与投资项目论证 [24] 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处理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5] - 会议讨论事项包括机构设置方案、规章制度制定、人员任免等 [28] - 会议需制作纪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记录保存10年 [29][10] 报告及考核制度 - 总经理需定期报告公司发展规划、经营状况、重大项目进展等情况 [32] -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包括总资产、销售额、净利润增长率等 [35] - 对业绩显著者给予现金或实物奖励,对不称职者进行处罚或解聘 [36][38]
华宝新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37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董事会下属工作机构 旨在完善治理结构并强化独立董事在决策 监督 专业咨询方面的作用 [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负责 需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其核心职能包括审议关联交易 变更承诺方案 收购决策等重大事项 [1][2] 人员组成与职责 - 专门会议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 设召集人1名由过半数推举产生 召集人失职时可由2名以上独立董事自行召集 [1][2] - 独立董事需亲自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行表决权 会议可邀请董事 高管列席或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3][4] 议事规则与程序 - 会议召开方式灵活 包括现场 通讯或混合形式 通讯表决需签字确认决议 紧急情况下可缩短通知时限至即时通知 [2][3] - 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投票或通讯表决 [2][3] - 会议记录需完整反映审议意见 与会独立董事须签字 保存期限为10年 决议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3][4] 其他规定 - 规则未明确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则以新规为准 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