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鹰窗业(3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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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鹰窗业(30122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2 12:04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 ...
森鹰窗业(30122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2 12:04
信息披露原则 - 应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4] - 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6]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3] - 年度和中期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4]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需提交相关文件[15] - 净利润为负等六种情形、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利润总额等三者孰低为负值需进行业绩预告[18] - 因故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13]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定期报告内容负责[16]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2]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最先时点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37]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39]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40]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数据适用规定[41] 人员职责 -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2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和了解公司情况[32]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权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33] - 通过接受委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4]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35] 其他要点 -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0] - 公司证券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可能影响交易时应了解情况并澄清[26]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需各部门提供资料,经多环节审核后披露[28] - 公司临时报告重大事件需经内部报告、审核等程序后披露[29]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50] - 制度与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4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3] - 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修订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3] -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33]
森鹰窗业(3012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2 12:04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 ...
森鹰窗业(30122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2 12:04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4] - 战略等四个委员会各由三名董事组成,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任召集人[6] 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董事会审议[9] - 交易标的营收、净利润、成交金额、产生利润等满足一定条件需董事会审议[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法人交易超一定金额需董事会批准[10] 会议召集与通知 - 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13] -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通知提前10日书面送达[16][18] - 临时会议提前不少于3日通知,紧急可口头通知[18] 会议提议与出席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16][19] - 董事会会议须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连续2次未出席或被撤换[24] 表决与决议 - 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回避有特殊规定[32][33] - 董事通讯参会,收到过半数书面签署决议文本决议生效[34] 记录与保管 - 董事会表决票和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0年[31][37] 其他 - 公司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47] -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等由股东会决定[45]
森鹰窗业(30122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2 12:04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哈尔滨 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报告义务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下同)及其 ...
森鹰窗业(301227)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8-22 12:04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子公司规范、 高效、有序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 形成的持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 ...
森鹰窗业(301227)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8-22 12:04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 ...
森鹰窗业(30122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2 12:04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 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 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 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 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公司经营层人员。 第 ...
森鹰窗业(301227) -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08-22 12:04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 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公司经理层负责管理公司投资事项,负责公司投资项 目的规划、 ...
森鹰窗业(30122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2 12:04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