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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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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提名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6]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提名委员会任职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6]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6] 提名委员会会议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临时可通讯表决[13] 其他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修订解释[16]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制度适用 - 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资金等行为,有除外情况[4] 资助限制 - 不得为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7] 审批流程 -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8]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需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8] 信息披露 - 披露财务资助事项需公告多方面内容[11] - 未及时还款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3] - 交易构成资助情形应及时披露及安排[13] 职责分工 - 财务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调查[14]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及内审协助[14] - 财务中心办理手续并负责后续跟踪、监督[14] 制度生效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17]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需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报告[9]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报告[9] - 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9] 资产及人员相关报告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报废超过该资产30%需报告[11] - 除董事长、经理外其他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报告[11] 公司行为报告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报告[10] - 公司业绩预报等情况需报告[10]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需报告[10] - 公司回购股份需报告[10]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14] 交易相关报告 -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达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关注[1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1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报告[1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报告[1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报告[1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报告[17] 股份相关关注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关注[1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需关注[15] 报告流程及责任 - 报告义务人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20] -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依规披露信息致投资者损失应担责,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25] -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25]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7] -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列事项参照相关金额标准执行[27] - 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规定[27] - 参股公司未达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属重大事项[28] -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约束[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28]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28] - 制度制定主体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8月[29]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1,441,055元[6]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71,441,05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2]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18]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3]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24]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3]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7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7]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79] 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89]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应经成员过半数通过[9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90]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1] - 公司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最低20%[103] - 公司单一年度实施现金分红,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5]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报[99]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11]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18]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制度目的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4] 责任分工 - 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第一责任人[5] - 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财务部及内审部门为牵头部门[5] 独立董事职责 - 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7] - 检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7] - 审查董事会召开程序等资料信息充分性[8] - 提交述职报告等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9] - 有异议可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审计咨询,费用公司承担[9] 制度施行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9]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5] -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审计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议[8]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8] - 作出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9]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十年[9] 审计委员会职责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3] - 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可向法院诉讼[21] - 监督指导公司内审部,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考核[14] - 监督指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检查并提交报告[20] - 发现财务舞弊等可要求公司自查、内审部调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15] - 督促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等问题的公司整改与内部追责[17]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行为等[17] - 发现董事、高管违规可通报董事会、报告股东会或监管机构,提解任建议[18] 临时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20] - 董事会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0] 股东诉讼相关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诉讼或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21]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 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委托理财报告机制 - 财务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情况[10] - 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财务部向董事会报告进展、盈亏和风控情况[10] 委托理财原则与资金规定 -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5] - 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正常运营等资金,融资资金不得理财[5] 委托理财管理职责 -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开展须报公司审批[6] - 财务中心负责方案前期论证等工作[9] - 内审部负责审计和监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12] 委托理财披露与制度规定 - 按规定对达到标准事项披露,含金额、方式等内容[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规定执行,冲突时以规定为准[17] 文件时间 - 相关文件时间为2025年8月[18]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关联交易审议批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下、法人300万以下或低于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法人超300万且超净资产绝对值0.5%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且超净资产绝对值5%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不论数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5]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资助有例外条件[15] - 向关联参股公司资助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5]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决议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3] 关联交易原则与披露 -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遵循避免减少、如实披露等原则[4] -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累计计算披露[16]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6] -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量需重新审议披露[17]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17] 关联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9]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现金并按比例确定股权达重大关联交易可免审计评估[21] 关联信息管理 - 持股5%以上股东告知公司关联人情况,公司更新备案[19] - 关联交易明细表每年编制,经财务审核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20]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1 12:04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5]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6]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6] 董事选举披露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8]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1] -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继续主持[22] 表决回避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且不计入[26] - 股东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6]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 - 修改公司章程等10类事项必须经特别决议通过[3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特别决议通过[30]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 特定提案通过条件 - 涉及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除特定人员和5%以上股份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多项内容[31]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2]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4]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等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5]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37]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规,情节严重时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7]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9]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