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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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003011)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1:42
报告事项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公司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需报告[9]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报告[9]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11] - 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需报告[10] - 预计业绩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13] - 签署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需报告[14] 报告流程与要求 - 重大事项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17]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19]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董事会秘书须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并核查原因[12] - 公司应及时报告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具体内容[13] -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需及时报告[13] 制度管理 - 公司董秘办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16] -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总负责[21]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23] -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追究责任并可要求赔偿[24] - 未按制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含不报告信息等多种情形[25]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7]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海象新材上半年营收6.04亿元同比降12.10%,归母净利润6494.72万元同比增1099.05%,毛利率下降1.14个百分点
新浪财经· 2025-08-29 11:25
财务表现 - 上半年营业收入6.04亿元同比下降12.10% [1] - 归母净利润6494.72万元同比增长1099.05% [1] - 扣非归母净利润6310.51万元同比增长998.11% [1] - 基本每股收益0.64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54% [1] 盈利能力指标 - 毛利率24.94%同比下降1.14个百分点 [1] - 净利率10.76%同比上升9.97个百分点 [1] - 第二季度毛利率27.21%环比上升5.05个百分点 [1] - 第二季度净利率12.10%环比上升3.00个百分点 [1] 费用控制 - 期间费用8672.92万元同比减少3149.25万元 [2] - 期间费用率14.36%同比下降2.85个百分点 [2] - 销售费用减少14.63%研发费用减少22.21%财务费用减少302.16% [2] 估值与股东结构 - 市盈率33.72倍市净率1.50倍市销率1.61倍 [1] - 股东总户数1.14万户较一季度增加2098户增幅22.58% [2] - 户均持股市值16.56万元较一季度增长1.12% [2] 业务构成与行业属性 - 主营业务为PVC地板研发生产销售 [2] - 收入构成:SPC地板67.57% LVT地板16.60% WPC地板13.45% [2] - 所属申万行业:轻工制造-家居用品-瓷砖地板 [2] - 概念板块包括微盘股、小盘、预盈预增、出海概念等 [2]
海象新材(003011)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第一章 总则 (三) ...
海象新材(00301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 ...
海象新材(0030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2)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3)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4)职工代表董事: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5)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 ...
海象新材(00301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
海象新材(00301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 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
海象新材(00301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 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海象新材(003011)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海象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 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 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 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
海象新材(00301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1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