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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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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9月15日将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日报网· 2025-08-29 12:46
公司股东大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 - 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 - 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1]
海象新材(003011.SZ)发布上半年业绩,归母净利润6494.72万元,增长1099.05%
智通财经网· 2025-08-29 12:05
财务表现 - 营业收入6.04亿元 同比减少12.10%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94.72万元 同比增长1099.05% [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310.51万元 同比增长998.11% [1] 股东回报 - 基本每股收益0.64元 [1] -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 [1]
海象新材(003011) -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1:42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2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2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21] 报告审计与审核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信息披露范围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应披露[31]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应披露[31]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并评估审计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5%以上需披露[3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35] -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需披露[35]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30]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2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报告[5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报告[5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报告[59]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报告[5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报告[59]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报告[61]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证券法务部是日常工作部门[44]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高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5%以上股份股东和关联人[46] 信息披露流程与权限 - 临时报告审批: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需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签字;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先经子公司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再经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批准[74] - 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76] 信息保存与媒体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地点为证券部,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78][79] -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81] 保密与沟通 - 公司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条款[85] - 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应要求对方出具证明资料并签署承诺书[87] - 承诺书内容涵盖不打探、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等六项[88]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相关信息[88] 其他 -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89] - 股东咨询电话0573 - 80776966,传真0573 - 87279999,邮箱walrus@walrusfloors.com[89][90]
海象新材(00301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1:42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上 ...
海象新材(003011) -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1:42
证券投资审批 - 额度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5] - 额度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5]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达董事会标准,由董事长审批[5] 衍生品交易审批 - 预计动用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预计任一交易日最高合约价值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信息披露 - 已交易衍生品与对冲资产合计亏损达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及时披露[8] 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衍生品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公告[6] - 与关联人证券投资按额度适用关联交易规定[6] 子公司规定 - 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10]
海象新材(003011)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1:42
报告事项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公司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需报告[9]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报告[9]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11] - 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需报告[10] - 预计业绩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13] - 签署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需报告[14] 报告流程与要求 - 重大事项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17]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19]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董事会秘书须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并核查原因[12] - 公司应及时报告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具体内容[13] -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需及时报告[13] 制度管理 - 公司董秘办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16] -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总负责[21]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23] -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追究责任并可要求赔偿[24] - 未按制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含不报告信息等多种情形[25]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7]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海象新材上半年营收6.04亿元同比降12.10%,归母净利润6494.72万元同比增1099.05%,毛利率下降1.14个百分点
新浪财经· 2025-08-29 11:25
财务表现 - 上半年营业收入6.04亿元同比下降12.10% [1] - 归母净利润6494.72万元同比增长1099.05% [1] - 扣非归母净利润6310.51万元同比增长998.11% [1] - 基本每股收益0.64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54% [1] 盈利能力指标 - 毛利率24.94%同比下降1.14个百分点 [1] - 净利率10.76%同比上升9.97个百分点 [1] - 第二季度毛利率27.21%环比上升5.05个百分点 [1] - 第二季度净利率12.10%环比上升3.00个百分点 [1] 费用控制 - 期间费用8672.92万元同比减少3149.25万元 [2] - 期间费用率14.36%同比下降2.85个百分点 [2] - 销售费用减少14.63%研发费用减少22.21%财务费用减少302.16% [2] 估值与股东结构 - 市盈率33.72倍市净率1.50倍市销率1.61倍 [1] - 股东总户数1.14万户较一季度增加2098户增幅22.58% [2] - 户均持股市值16.56万元较一季度增长1.12% [2] 业务构成与行业属性 - 主营业务为PVC地板研发生产销售 [2] - 收入构成:SPC地板67.57% LVT地板16.60% WPC地板13.45% [2] - 所属申万行业:轻工制造-家居用品-瓷砖地板 [2] - 概念板块包括微盘股、小盘、预盈预增、出海概念等 [2]
海象新材(003011)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第一章 总则 (三) ...
海象新材(0030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2)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3)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4)职工代表董事: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5)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 ...
海象新材(00301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10:3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