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股份(002706)
搜索文档
良信股份(002706) - 总裁工作细则
2025-10-24 09:17
总裁任职与解聘 - 特定情形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如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5] - 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不超董事总数1/2[7] - 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7] - 董事会解聘总裁、副总裁应提前一月说明理由[7] - 总裁辞职应提前一月向董事会递交申请[7] 总裁职责与权力 - 总裁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多项职权[10] - 总裁职责包括维护公司财产权、开发新产品等[23] -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工作[28] - 总裁在董事长等要求下两日内召开办公会议[12] 决策与审批 - 总裁办公会议意见一致可共同决策,分歧大下次再议[12] - 投资项目需经总裁或董事会批准,需股东会审议的经批准后实施[14] - 大额款项支出实行董事长、总裁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15] - 公司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上实行招标制度[17] 高管限制与报告 - 公司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等控制企业担任除董事外职务[19] - 高管遇刑事诉讼等情形需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20] 考核与薪酬 - 考核总裁指标有总资产、净资产等[31] - 总裁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31] 奖惩与责任 - 总裁任期成绩显著,董事会给予物质奖励[31] - 总裁任职失职失误,董事会追究责任[31] - 总裁违反细则规定,所获利益归公司[32] 其他规定 - 总裁办公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14] - 总裁提名副总裁等需人事考核并交董事会审议[15] - 总裁不能履职时,董事会15个工作日内决定代行人员[8] - 副总裁受总裁委托分管工作,总裁不能履职时可代行[10] -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34]
良信股份(00270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24 09:17
制度审议与实施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7][18] 管理原则与沟通 -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含合规、平等、主动、诚信[3][5]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等多方面[7] 工作开展与要求 - 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6] - 从事人员需具备特定素质和技能[13] 会议规定 - 特定情形需召开投资者说明会[9] - 年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0] 职责与规定执行 - 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21] - 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16]
良信股份(002706) - 独立董事制度
2025-10-24 09: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4] - 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且在相关专业岗位全职工作超5年可作会计专业候选人[9] - 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担任[7] - 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7] - 过往任职因未出席会议被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比例及提名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8] - 候选人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9]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独立董事任期及解职 -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职[12] - 辞任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下任填补后生效[13] - 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3] 独立董事职权及工作要求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公司支持及相关规定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人员支持[23] - 董事会秘书确保其信息畅通并获资源和专业意见[24] - 保证其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 - 两名及以上可因材料问题书面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25]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5]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监管机构报告[25] - 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职[27]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给予适当津贴并披露标准[27]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7]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9]
良信股份(002706)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10-24 09:17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3] 关联方资金管理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以6种方式提供资金[6] - 公司对关联方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资金占用责任 - 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13] - 发生资金占用可司法冻结股份偿债[14] 审计与处分 - 年度终了需审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15]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处分[17]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0]
良信股份(002706)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4 09:17
战略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含董事长和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召集人由董事长兼任[4] 会议规则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0] - 决议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10] - 董事长等提议可开临时会议,提前一天通知[10] 职责与流程 - 总裁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提供决策前期资料[8] - 对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提建议[6] - 提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6] 生效规则 - 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13]
良信股份(00270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24 09:17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 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制定《上海良信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 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三条 股东会 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 之内举行。 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发出股东会召集通知。 (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东,说明 原因。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出解 释并公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良信股份(00270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4 09:17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6] - 单笔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情况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对股东等关联人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不参与表决[6] 担保额度限制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不超预计总额度50%[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8] 担保流程规定 - 被担保人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及附件[11] -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登记备案[13] - 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制度[14] - 展期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程序[15]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到期未还款公司及时披露[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反担保比照规定执行[16] 责任追究 - 董事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8] - 未按程序操作致损失追究责任[18] 制度定义与实施 - 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20] - 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及修订[21]
良信股份(002706)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4 09:17
重大信息报告范围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3] - 公司或子公司拟发生特定交易应及时披露[11] - 公司与关联方不同金额关联交易应报告[14]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都应报告[14]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等应及时报告[14]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应及时报告[18] - 除董事长、总裁外其他公司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3个月以上应及时报告[18] - 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多方面变更[20] - 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禁止转让等情况属于重大事项[20] - 公司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事项[20] - 重大社会责任事项包括环境等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等[21][22] 报告流程与要求 - 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文件[23] -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特定时点需预报可能发生的相关信息[23]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23] - 董事会秘书需判断是否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并向董事长汇报[25] 信息披露限制与制度生效 - 未经授权公司各部门等不得对外披露信息[2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28][29]
良信股份(002706)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10-24 09:17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5][6] - 关联关系包括股权、人事、管理及商业利益关系,应实质判断[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评估或审计并提请股东会审议[1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未达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12] - 向关联参股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3]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交易对方等股东回避表决[15]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17] -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致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17]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按投资等发生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19] -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企业增资或减资,以发生额适用关联交易规定[19] -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制企业优先购买等权利,按不同情况确定计算标准适用规定[20] -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规定[20]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等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1]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2] - 公司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以超出部分履行程序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标等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义务交易含受赠现金、债务减免等[25] - 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担保[25]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26]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需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多种文件[28][29]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特别风险提示、交易定价政策等内容[29] 合规要求 -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非关联化[30] - 公司因购买资产致控股股东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在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实施完成前解决[30] - 公司因出售资产致控股股东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在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报截止日前解决[31] 办法实施与解释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33]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3]
良信股份(00270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4 09:17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36] -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36] -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36] 信息披露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24]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时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31] 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 - 公司应在规定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5] - 总裁等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3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37]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4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25]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30]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6]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30]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