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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00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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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002653) -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2025-04-24 12:06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海思 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 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 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 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和无法人资格的分 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组织机 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 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 ...
海思科(00265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04-24 12:0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下称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 立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 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
海思科(002653)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04-24 12:0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1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 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 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 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公司董事 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 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 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 ...
海思科(002653)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04-24 12:0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 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持有其 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 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同公司行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 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
海思科(00265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4 12:0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 ...
海思科(002653)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04-24 12:0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子公 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负责与公司的联络,在发生重大 事项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经公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子公司总经理负 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子公司的总经 理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负 责上报工作。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包括电子邮件、 传真等)。 第四条 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 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的人 ...
海思科(002653)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4-24 12:0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 ...
海思科(002653) - 董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04-24 12:06
股份转让规定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全转[7] - 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25%,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基数[7]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票不得转让[5] 股票买卖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不得买卖[3]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10日不得买卖[3] 信息传达与申报 - 董秘在年报、半年报前35天传达禁买要求[4] - 董秘在季报等前12天传达禁买要求[5] - 董事和高管任职等通过后2日内申报身份信息[9] 变动公告与违规处理 - 股份变动2日内通过公司公告[9] - 公司对违规责任人收归收益、罚款[10]
海思科(00265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04-24 12:06
财务资助原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平等、自愿,非控股子公司接受资助需担保[2] -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和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2] 审批流程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资助时,公司资助需经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4] - 董事会审议资助事项需超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披露,关联董事回避[5] - 特定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为关联方时,需披露表决情况[7] - 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10][14][15] 后续管理 - 财务部门对资助对象跟踪监督,问题上报董事会[10][11] - 已披露资助逾期需及时披露及采取措施,未收回不得追加[11]
海思科(002653) -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04-24 12:0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 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 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1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