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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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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董事辞任与披露 - 董事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报告之日生效,两日内披露情况[4] 董事履职与解除 - 任期届满未改选,原董事继续履职[5] - 特定情形下公司三十日内解除董高职务[6] 离职交接与保密 - 董高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等移交[10] - 董高对商业秘密保密至公开,其他忠实义务2年内有效[12] 股份转让限制 - 董高任职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总数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2] 异议复核与制度生效 - 离职董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十五日内可申请复核[1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7][18]
奥普光电(00233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关联交易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人[4][6] 审议规则 - 与关联人交易(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担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3][1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合同标的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无需提交董事会的关联交易,经董事长批准[13] - 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9] 其他规则 - 关联交易(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担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15] - 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10]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并披露,无金额提交股东会[22] - 协议条款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履行程序并披露[22]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以超出额履行程序并披露[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2]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22] - 关联交易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24] - 披露关联交易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25] - 关联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概述等内容[26]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表决和披露,重大交易仍需履行义务[27]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0]
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问责制度概况 - 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制定董事、高管内部问责制度[2] -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 组织架构 - 问责制指导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3] 问责详情 - 问责范围含14种情形,方式有5种,还可限制股权激励[5][6][8] - 5种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5种应从重或加重处罚[9] - 对不同人员问责提出主体不同[11] 后续流程 - 问责决定做出后2日内报送监管机构和深交所并披露[1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4][15]
奥普光电(00233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会议召集主持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1名召集和主持专门会议,不履职时2名及以上可自行推举代表主持[5] 会议通知 - 会议通知应提前三日发出,紧急情况不受限[6] 审议事项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8] - 行使部分职权需会议过半数同意[3] 意见发表与报告 - 发表独立意见类型有同意、保留等[11] - 述职报告应含专门会议工作情况[5] 会议其他规定 - 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并载明授权范围[13] - 会议有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并提交董事会[14][15] - 出席者有保密义务[16]
奥普光电(00233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制度概况 - 目的是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年报披露质量[2]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3]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5] 责任追究 -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等原则[2] - 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收集资料并提方案[3] - 违反规定致年报差错应追究责任[4] 处理情况 - 情节恶劣从重或加重处理[6] - 阻止不良后果从轻、减轻或免处理[9] 追究形式 - 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10] - 可附带经济处罚[11]
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会议安排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可开临时会议[7]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7][15] - 会议通知提前3日多种方式通知委员[16]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7] 职责权限 -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等,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7] -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形成意见提建议[9] 工作流程 - 审计部做决策前期准备,提供书面资料[13] - 会议评议报告,将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13]
奥普光电(00233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条标准[9] - 重大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资产,资产置换涉及则包含在内[8] -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含购买或出售资产等12类[8]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等3条标准[15] - 连续12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报告标准[15] 担保报告标准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10] - 已报告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需持续报告[12] 其他报告标准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需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18]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履行报告义务[19]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需关注[21] 报告责任人 - 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等七类人员[3] -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28] -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31]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直接责任人[31] 报告时间与方式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应在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24] - 重大事项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27] 制度相关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3]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4]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等事项及进展[6] - 重要会议事项含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等审议事项[7]
奥普光电(00233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涵盖证 券法律法规、公司业务知识、信息披露规范等相应的培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
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董事会秘书任职 - 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2]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或其他高管可兼任[4] - 特定五种情形人士不得担任[5] 聘任与解聘 - 拟聘任前五个交易日报送资料,深交所无异议可聘任[13]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13] - 解聘需充分理由,特定六种情形一个月内解聘[16][21] 任期与协助 -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13] - 证券事务代表需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14] 职责代行 - 空缺时先由董事长代行,指定代行人后由其代行[17] - 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继续代行直至新秘书到岗[17] 其他事项 - 聘任、通讯方式变更及时公告更新资料[16] - 解聘、辞职做好交接,接受离任审查[17] - 违法违规按规定追究责任[19] - 制度按法律和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21][22]
奥普光电(00233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除上述以外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