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0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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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00220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 1 页/共 15 页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赋 予的职权。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
大连重工(002204)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差错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等差错金额占比5%以上且超500万元[6] -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涉及金额占净资产5%以上担保等[9]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涉及金额占净资产5%以上重大诉讼等[9] - 业绩预告与年报业绩变动方向不一致或幅度超20%为重大差异[9][10]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为重大差异[10] 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人责任,董事长等承担主要责任[12] - 情节恶劣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12] - 特定情形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2] - 处理责任人前应听取意见并保障陈述申辩权利[14]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六种[14] - 董高、子(分)公司负责人涉责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视情节定[14]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4] 处理流程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收集资料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7]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收集资料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11] 其他规定 - 季度、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16]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有差异参照新法规并适时修订[17]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1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7]
大连重工(00220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运 营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和自律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的披露 第 ...
大连重工(002204) -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4]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影响债券交易价格[5]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影响债券交易价格[5]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影响债券交易价格[5] 管理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2] -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2] 信息披露与保密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等工作日常办事机构[2] - 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3]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填写知情人档案并记录信息[7] - 重大事项相关方应签署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17] 流程与报备 -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13] - 披露特定重大事项需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4]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档案和备忘录并承诺[13] - 年度等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交易情况[19] 责任追究 - 发现内幕交易等情况应核实追责,2个交易日内报送结果[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应追究责任[20] 其他 - 公司简称大连重工,代码002204[31] - 上市公司登记需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相关内容[27] -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分四部分填列人员信息[27]
大连重工(002204) - 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财务主管;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和实际控制人;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内幕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 ...
大连重工(002204) -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及股 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 ...
大连重工(00220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 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4] - 近三十六个月受证监会处罚等情形不得担任[5]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机构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7] -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8] 聘任与解聘 - 由董事会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2] - 出现特定情形一个月内解聘[13]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秘[13] 空缺处理 - 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六个月内完成聘任[15] 责任与处罚 - 知悉违规决议未报致损失担责,提异议免责[17] - 有特定情形建议深交所取消任职资格并免职[17] 细则相关 - 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则为准[19]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批准后生效[19]
大连重工(002204)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 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一年度公司均 ...
大连重工(002204) - 公司章程(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股本情况 - 2007年12月19日首次发行5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3] - 2011年向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1519.3341万股股份[3] - 2012年6月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普通股总数变为64379.0011万股[3] - 2013年7月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普通股总数变为96568.5016万股[4] - 2016年6月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普通股总数变为193137.0032万股[4] - 公司注册资本为193137.0032万元[4] - 已发行股份数为193137.0032万股,均为普通股[10] 股份管理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2] - 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1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18][19]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相关事项请求诉讼[24][25][26] - 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连带责任[2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2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及特别决议通过[32][5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4]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6]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67] -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68] 利润分配 - 公司需将10%税后利润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7]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年均净利润30%且不低于5000万元[109] - 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3] 其他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6]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27]
大连重工(00220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2025-05-09 11: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及会议程序、决议内容有效、 合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