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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0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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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001269) -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2025-08-29 13:46
回购条件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满足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等条件之一[3] - 回购股份需符合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8] 回购用途及数量限制 - 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应十日内注销,其他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7] - 回购股份方案应明确各种用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一倍[12] 回购价格及期限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应说明合理性[13] - 因减少注册资本等前三项情形回购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期限不超三个月[13] 回购方式及资金来源 - 回购股份可采取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进行[9] -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或债券募集的资金等[12] 回购相关规定 - 以现金为对价回购股份,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比例计算[7] - 董事等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5] - 提议人因特定情形提议回购股份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9] 决议及信息披露 - 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因其他情形回购股份,依照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3] -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26] - 应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决议前一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27] -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27] - 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28] - 提议回购股份的公告内容中,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21]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应与会计师沟通财务等情况,审慎确定回购关键事项[22] -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24] - 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29] - 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29] 出售已回购股份规定 -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33] -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3] - 出售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达到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进展情况[35] - 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进展情况[35] - 出售期限届满或出售计划实施完毕,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35] 未按用途转让处理 - 公司回购的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35] 计算相关规定 - 公司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40] - 公司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准[40]
欧晶科技(00126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9 13:46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管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6]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得转让[5] - 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5] - 董事、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21] 新增股份转让规则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数量为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基数[7] -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管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8]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管新增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18]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高管及配偶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6] - 董事、高管及配偶在公司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6] - 董事、高管不得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股票[9] 其他限制与规定 - 董事、高管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4] - 董事、高管减持股份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12] - 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需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未实施或未完毕需在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变动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3] - 董事、高管违规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董事、高管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规则,证监会将采取责令购回等监管措施[21] - 董事、高管存在特定违规情形,证监会依照《证券法》处罚,情节严重可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23]
欧晶科技(00126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9 13:46
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4] - 重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重大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重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重大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报告[10]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11]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报废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14] 信息报告流程 - 已披露重大事项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的,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16]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18] 信息披露规定 -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等不得对外披露重大信息[22] -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宣传文件初稿应交证券部审核,禁止泄露未披露重大信息[22] - 公司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22] 违规责任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将受处分并担责[26] -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不报告、未及时报告等情形[2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
欧晶科技(00126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9 13:46
财务报告差错认定 - 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认定重大会计差错[4] - 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较大指区间预计时超上限或低于下限20%,确数预计时偏离50%[10]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差异达2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或方向不一致为重大差异[11] - 业绩预告指标方向或性质与原预计不一致认定为重大差异[9] 财务报告处理 - 重大会计差错涉及盈亏性质改变或有广泛影响需全面审计[7] - 已公布年度财报更正需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 - 年报信息披露有重大遗漏或不符需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14] 责任追究 - 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追究责任人责任[12] - 主观因素致差错等情形从重或加重处理[15] - 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等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6] - 追究责任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定[16][17] - 追究责任形式有责令改正并检讨等[16]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按法律执行[19]
欧晶科技(00126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9 13:46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 ...
欧晶科技(001269) -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2025-08-29 13:46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 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着眼于风险,突 出重点。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 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 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恰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职责 1 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及时揭示 和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 ...
欧晶科技(001269)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9 13:46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
欧晶科技(00126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08-29 13:46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 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 ...
欧晶科技(00126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8-29 13:46
会议通知与召集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前三天通知,全体一致同意可免除[1]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1] 职权行使与审议 - 关联交易等经专门会议讨论且半数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3] - 独立聘请中介等特别职权经专门会议讨论后行使[3] - 行使特定职权经专门会议半数同意,及时披露,不能行使说明理由[2] 会议相关要求 -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会议制作记录并签字确认[2][4]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5] -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有保密义务[5] 述职报告 - 独立董事向年度股东会述职报告含专门会议工作情况[5]
欧晶科技(00126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9 13:46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 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1 第一条 为规范对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