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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
2025-10-27 11:19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 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第13.10B條作出。 以下為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 工作制度》,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阮洪良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在本公告之日,執行董事為阮洪良先生、姜瑾華女士、阮澤雲女士、魏葉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和吳幼娟女士。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
2025-10-27 11:18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 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第13.10B條作出。 以下為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 工作制度》,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阮洪良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在本公告之日,執行董事為阮洪良先生、姜瑾華女士、阮澤雲女士、魏葉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和吳幼娟女士。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 ...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10-27 11:16
薪酬委员会组成 -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8] -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8] 薪酬委员会任期 -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资格,董事会需在三个月内补足人数[8] 薪酬委员会职责 -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考核,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多项职责[11] - 负责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资料[16] 薪酬政策审批 - 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13] - 董事绩效评价标准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13] -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3] 薪酬决策检查 - 薪酬委员会成员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程序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14] 薪酬委员会会议 -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18]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8] -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8] -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独董须委托独董,每人最多接受一人委托[19]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必要时可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19] -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列席[1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9] - 出席及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20]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7 11:15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6]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16] 资金存放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9] - 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支取通知与协议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2]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3] 募投项目相关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6]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情况[17]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特殊情况可在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7]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的产品[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20] 超募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1]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3]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25] - 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6]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收购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2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9] - 负责执行项目的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每年汇报全年情况[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1] 监督与责任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及监管部门报告[30][31]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处罚及赔偿要求,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3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规定为准[3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10-27 11:15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8]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任命[8] - 设主席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董事会任命[8] 审计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8] - 委员辞职致成员不足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履职至新任委员产生[9]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11] - 就外聘核数师事宜提建议,检讨独立性,讨论审计工作[11] - 审阅财务报表及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11] - 成员至少每年与核数师开会两次[12] - 检讨财务、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12] -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其报告[15,16]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提前三日通知[2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21,22] - 关联议题关联委员回避,无关联委员过半数出席[17,21,22] - 会议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21]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出席人员保密[23,24] 审计委员会其他工作 - 确定年报审计时间,督促提交报告,审阅报表后提交董事会[19] - 成员督导审计部每季度对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检查并提交报告[18,19] - 会议评议报告并将决议呈报董事会[18,19]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5] - 制度生效后,原《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废止[27]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7 11:14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签署担保文件[7] - 董事会每年核查担保行为并披露结果[10] 担保对象 - 可对四类单位提供担保,需对方偿债能力强且符合规定[10] - 六种情形之一或资料不充分不得提供担保[11] 审批程序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通过[12] - 单笔超净资产10%、总额超50%、对象负债率超70%等需股东会批准[12][13] - 为关联人担保需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3] 额度预计 - 可对不同负债率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14]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可预计对象及额度并提交股东会[15] 合同管理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为控股股东等提供需反担保合同[15] - 订立时审查合同,不合理条款修改,拒绝则拒绝担保并汇报[16] 后续管理 - 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审批[17] - 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2] - 被担保人未还款或有严重影响还款情形及时披露[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8]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7 11:12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 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海外監管公告 董事長 阮洪良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在本公告之日,執行董事為阮洪良先生、姜瑾華女士、阮澤雲女士、魏葉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和吳幼娟女士。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公告乃由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第13.10B條作出。 以下為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 市规则》做出考量,并依照两者之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 是 ...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7 11:1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 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在本公告之日,執行董事為阮洪良先生、姜瑾華女士、阮澤雲女士、魏葉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和吳幼娟女士。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第13.10B條作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為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僅供參閱。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董事長 阮洪良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 ...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10-27 11:10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时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投票权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6] - 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董事的议案[7] 董事选举流程 - 董事候选人提交资料承诺,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可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10] 投票相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需说明投票方式和选票填写方法[11]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按规则计算,多轮选举重新算[12] - 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13] - 选票数不得超限额,超应选人数视为弃权[14] 当选条件及后续处理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16] - 当选人数不足需二轮选举或再次召开股东会[16] 细则解释权 - 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1]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27 11:09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9]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3]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4] 独立董事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5]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7] 独立董事任期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7] - 任期届满前可依法定程序解除职务,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18] 履职要求 - 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并辞职,未辞职董事会解除职务,不符比例等60日内补选[19]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3]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24]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34] 会议相关 - 审计委员会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3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召集人不履职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27] 资料保存与报告 - 工作记录及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5,40]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最迟在发出通知时披露[36,37] 公司协助与保障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保障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9]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40]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出延期,董事会应采纳[40] 职权行使与费用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向相关部门报告[41] - 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38] 津贴与制度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42,4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