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6]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16] 资金存放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9] - 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支取通知与协议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2]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3] 募投项目相关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6]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情况[17]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特殊情况可在自筹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7]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的产品[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20] 超募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1]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3]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25] - 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6]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收购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2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9] - 负责执行项目的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每年汇报全年情况[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1] 监督与责任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及监管部门报告[30][31]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处罚及赔偿要求,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3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规定为准[3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福莱特玻璃(06865) - 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