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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汇科(83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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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汇科(83116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7-31 12:47
制度审议 - 202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 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等金额占比超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等[9]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涉及报表附注错误或重大诉讼等[11] - 业绩预告与实际差异幅度达20%以上认定为重大差异[11] 责任追究 - 适用对象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等人员[6] - 追究责任人责任遵循客观公正等原则[7]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15] 其他规定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16] - 季度、中期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1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7月31日生效[18][19]
鑫汇科(831167)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7-31 12:47
制度审议 - 2025年7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舆情管理制度〉》[3] 舆情定义 - 舆情含媒体负面报道等多种信息[6][7] 舆情管理架构 - 董事长任舆情工作组组长,董秘任副组长[8] -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9] 舆情分类及处理 - 舆情分重大和一般两类[11] - 一般舆情董秘和办公室处置,重大舆情工作组决策[12][13] 制度施行 - 制度自通过日施行,董事会负责解释[19]
鑫汇科(83116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7-31 12:47
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31日会议通过《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议案[3] 重大信息界定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属重大信息[10]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占比0.2%以上且超300万属重大信息[12] - 诉讼、仲裁涉案超500万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属重大信息[12] - 预计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等5种情形属重大信息[12] 报告规定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向董秘报告并填报快报[16] - 报告义务人对报告信息后果担责,报告时提供证明材料[6][17] 信息管理 - 董事会是重大信息管理机构,董办负责管理及披露[6] - 董秘收到报告后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17] 违规处理 - 未及时上报内部重大信息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18] 制度说明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审议通过日起实施[20]
鑫汇科(831167)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07-31 12:47
制度审议 - 公司2025年7月31日通过《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3] 披露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7] - 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8] - 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8][11] 操作规范 - 暂缓、豁免披露需登记,涉商业秘密额外登记[8][9] - 定期报告后十日报送登记材料[9] 职责分工 - 董秘组织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部门[10] - 业务部门提交审批表,董事长签字,材料保存超十年[11]
鑫汇科(83116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7-31 12:47
制度审议 - 202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审批标准 - 对外投资达五项标准之一(资产总额占比50%以上等)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达五项标准之一(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等)提交董事会审议[9]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由总经理审批[9] 特殊情况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可免于披露或审议[10] - 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执行相关审批程序[11] 财务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日常财务管理及资金筹措等[12] 后续管理 - 投资项目实施后按需派驻产权代表[12] - 期末对短期投资全面检查,必要时计提减值准备[12] -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执行[16] 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等情况及时披露[18][19] 子公司管理 - 子公司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21]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2] - 制度制定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23]
鑫汇科(83116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31 12:47
战略委员会组建 - 2025年7月31日会议通过制定工作细则,5票同意[3] - 由三名董事组成,经提名选举产生[8]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8] 战略委员会运作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8]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2][13] - 决议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记录保存十年[13] 战略委员会职责 - 对公司重大事项研究提建议并监督[10] - 董事会办公室准备材料,委员会提交提案[16]
鑫汇科(83116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7-31 12:47
制度审议 - 2025年7月31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3] 担保审批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多项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通过[9][10]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初审、日常管理、登记备案等[14][1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复核及组织审批[14]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提交申请[14] - 董事会决议后按要求信息披露[17] 后续管理 - 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报告[19] - 被担保人重大事项责任人及时报告董事会[20]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3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鑫汇科(83116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31 12:4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 - 2025年7月31日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工作细则[2]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并任召集人[7]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7] 职责与流程 - 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审查薪酬方案等[9] - 董事薪酬报董事会同意后股东会审议[10]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10] - 考评先述职或自评,再评价提报酬[12]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开一次会,提前三日通知[14] - 必要或两名以上成员提议可开临时会[14]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5] - 决议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5] -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1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超十年[20]
鑫汇科(83116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7-31 12:47
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3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3] 秘书聘任与解聘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7][8]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一个月内解聘,需充分理由[9] 秘书职责与管理 - 负责信息披露等工作,公司应为其履职提供便利[12][14]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6]
鑫汇科(83116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7-31 12:47
规则修订 - 2025年7月3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审议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7种对外担保行为[8] - 审议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8] - 审议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交易[9][10] - 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3种情形[12] -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13] 会议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5]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发生后两个月内召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六种情况需召开[15]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后,应在十日内书面反馈[18][1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通知[19] 召集与提案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北交所备案[20]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提案[2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23]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预计超本年度预计总金额,需按超出金额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7]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情形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述职[2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5] -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计票结果[37]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8]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作特别提示[39]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40]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0] - 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41]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