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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汇科(83116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鑫汇科鑫汇科(BJ:831167)2025-07-31 12:47

规则修订 - 2025年7月3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审议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7种对外担保行为[8] - 审议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8] - 审议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交易[9][10] - 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3种情形[12] -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13] 会议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5]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发生后两个月内召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六种情况需召开[15]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后,应在十日内书面反馈[18][1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通知[19] 召集与提案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北交所备案[20]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提案[2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23]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预计超本年度预计总金额,需按超出金额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7]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情形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应述职[2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5] -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计票结果[37]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8]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作特别提示[39]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40]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0] - 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41]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