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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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早报】这家公司 拟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券报· 2025-11-08 01:04
政策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聚焦新领域新赛道、产业转型升级等5方面,提出22类场景培育和开放重点领域 [1] - 国家能源局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推动矿区用能清洁替代,加快电气化改造和新能源矿卡应用,支持建设充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 [3] - 财政部提出下一步将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包括用好积极财政政策、支持稳就业稳外贸、加快培育新动能等 [4] 监管与市场数据 - 证监会公布新修订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2] - 截至2025年10月末,中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33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47亿美元,升幅0.14% [3] - 中国央行连续第12个月增持黄金,10月末黄金储备为7409万盎司,环比增加3万盎司 [3]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新筑股份拟13.92亿元出售资产,并58.14亿元购买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战略性退出磁浮与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未来聚焦清洁能源发电 [3][5] - 德固特拟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5] - 英唐智控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光隆集成100%股权和奥简微电子80%股权,交易完成后两家公司将成为其子公司 [6] 公司投资与风险警示 - 华电能源拟投资120.43亿元建设热电联产机组与新能源一体化联营项目 [7] - ST华通公告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十二个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7] - 八一钢铁及控股股东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7] - 长城科技实际控制人筹划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终止,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8] 行业研究与市场观点 - 中金公司研报认为,2026年机械行业科技创新板块具备较大投资机会,外需存在结构性机遇,内需随产能出清和企业转型,股价有望反弹 [9] - 中信建投证券研报称,机器人板块行情进入去伪存真阶段,特斯拉Optimus量产订单等节点支撑市场预期,看好特斯拉供应链高胜率环节和具备放量能力的国产链 [9] 市场概念澄清 - 淳中科技公告其业务不涉及液冷服务器生产制造,仅参与测试环节,2025年前三季度该业务未形成收入,并计提减值准备1078.65万元 [6]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
中国证券报· 2025-11-07 20:11
文章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新规自12月8日起施行,旨在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 [1] 修订主要内容: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适用于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以提升规则包容性 [1]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调整,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保持不变 [1]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1] 修订主要内容: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修订主要内容: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要求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2]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2] 修订主要内容: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年度报告 [2] - 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2] 修订影响说明 - 证监会说明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本次修订不会触发新增交纳 [3]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迎调整
上海证券报· 2025-11-07 19:10
风险基金投资与使用优化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有银行存款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1]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1] - 简化风险基金使用程序 将动用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1] 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 - 明确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2]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报告[2] - 补充细化了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所涉及的追偿追责安排[2] 风险基金规模与缴纳安排 -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2] - 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 本次修订不会触发其新增交纳义务[2]
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日报网· 2025-11-07 14:06
核心政策修订 - 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旨在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全流程管理 [1] -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正式施行 [1] 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调整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提升规则包容性 [2]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2]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2] 基金规模管理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2] 基金投资与使用优化 - 扩大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经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2]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2] 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控要求,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 [3] - 补充细化动用风险基金后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3] - 明确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本次修订不会触发新增交纳 [3]
重要调整!证监会、财政部最新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11-07 13:59
文章核心观点 - 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新规将于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1] - 此次修订旨在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的需要 [1] - 修订内容涵盖计收范围、交纳比例、基金规模管理、资金运用及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 [2] 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调整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明确适用于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 [2] - 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2]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交纳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保持不变 [2]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2] 风险基金规模管理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8] - 增加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8] -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若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下一年度将暂停提取和交纳 [8] 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优化 - 扩大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有银行存款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 [2][10]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2][11]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2] - 基金最低支付限额为两千万元,动用后需及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13] 内部管理与追偿追责安排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3][15] - 补充细化了动用风险基金后的追偿追责安排,包括处置违约资产、提起民事诉讼等向责任方追偿的措施 [3][12][15]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3][18]
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 2025-11-07 12:4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3] 修订背景与目的 - 修订旨在落实《证券法》规定 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 [3] - 原《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 2006年修订 此次修订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 [3] 主要修订内容: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 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 [4]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 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4]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交纳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4]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4] 主要修订内容:基金规模管理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4]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主要修订内容:基金投资与使用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 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4] - 简化使用程序 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4] 主要修订内容: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 要求其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5]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风险基金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5] - 补充细化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5] 实施时间 -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3]
证监会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搜狐财经· 2025-11-07 12:33
法规核心修订内容 - 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1] - 明确结算参与人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 [1]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1] 风险基金动用与追偿安排 - 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安排 [1] 风险基金现状与影响 -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 [1] - 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1] 实施时间 - 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1]
证监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所需规模
智通财经网· 2025-11-07 12:33
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旨在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 [1][3] - 基金净资产总额设定不少于30亿元,并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1][4][5] - 明确基金资金来源、使用次序、管理原则和投资范围,强化风险防控和追偿机制 [3][4][7][10][11][12] 基金规模与动态调整 - 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4][5] - 年度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时,下一年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资金,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也不再交纳 [5]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定期动态评估基金规模需求,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调整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等 [1][6] 资金来源与交纳标准 - 基金来源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业务收入、收益的9%提取,以及结算参与人按交易品种和期限逐日交纳 [3][4] - 权益类品种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九交纳,固定收益类现券交易按百万分之三交纳 [4] - 质押式回购业务按期限差异化交纳,例如1天期回购按千万分之五,182天期按十万分之十二 [4] 基金使用与管理原则 - 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3] - 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7][9] - 动用基金后需向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基金,且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方的优先权利 [11][12] 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 新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12] - 新加入的结算参与人需交纳基金满一年后方可适用豁免规则 [5]
两部门修订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搜狐财经· 2025-11-07 12:22
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 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 明确为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 提升规则包容性 [1] - 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1]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交纳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1]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1] 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 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 - 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2] - 简化使用程序 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2] 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 要求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 [2] - 补充细化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2]
★30亿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怎么收如何用? 证监会、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报· 2025-07-03 01:56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修订背景与目的 - 原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求 增强证券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全流程管理 [1] -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7日 [1] 主要修订内容 计收范围调整 - 明确风险基金计收范围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 包括权益类品种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 [1] 计收比例下调 - 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 [2] 基金规模管理 - 规定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达到或超过该规模后停止提取 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可停止交纳 不足30亿元时下一年度恢复提取 [2] - 新增动态评估条款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基金规模需求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投资管理优化 - 限定风险基金资金运用形式为银行存款 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 [2] - 要求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并明确投资比例限制 [2] 使用程序简化 - 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与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保持一致 [2] 管理措施强化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风险基金情况报告 [3] - 结算参与人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技术系统 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 [3] -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 包括垫付 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及技术故障 操作失误等场景的追偿机制 [3]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计收 管理 使用等事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