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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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
中国证券报· 2025-11-07 20:11
文章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新规自12月8日起施行,旨在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 [1] 修订主要内容: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适用于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以提升规则包容性 [1]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调整,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保持不变 [1]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1] 修订主要内容: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2]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修订主要内容: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要求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2]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2] 修订主要内容: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年度报告 [2] - 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2] 修订影响说明 - 证监会说明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本次修订不会触发新增交纳 [3]
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 2025-11-07 12:4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3] 修订背景与目的 - 修订旨在落实《证券法》规定 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 [3] - 原《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 2006年修订 此次修订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 [3] 主要修订内容: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 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 [4]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 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4]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交纳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4]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4] 主要修订内容:基金规模管理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4]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主要修订内容:基金投资与使用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 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4] - 简化使用程序 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4] 主要修订内容: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 要求其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5]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风险基金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5] - 补充细化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5] 实施时间 -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3]
★30亿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怎么收如何用? 证监会、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报· 2025-07-03 01:56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修订背景与目的 - 原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求 增强证券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全流程管理 [1] -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7日 [1] 主要修订内容 计收范围调整 - 明确风险基金计收范围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 包括权益类品种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 [1] 计收比例下调 - 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 [2] 基金规模管理 - 规定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达到或超过该规模后停止提取 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可停止交纳 不足30亿元时下一年度恢复提取 [2] - 新增动态评估条款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评估基金规模需求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2] 投资管理优化 - 限定风险基金资金运用形式为银行存款 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 [2] - 要求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并明确投资比例限制 [2] 使用程序简化 - 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与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保持一致 [2] 管理措施强化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风险基金情况报告 [3] - 结算参与人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技术系统 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 [3] - 细化责任追究情形 包括垫付 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及技术故障 操作失误等场景的追偿机制 [3]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计收 管理 使用等事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