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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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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所需规模
智通财经网· 2025-11-07 12:33
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旨在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 [1][3] - 基金净资产总额设定不少于30亿元,并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1][4][5] - 明确基金资金来源、使用次序、管理原则和投资范围,强化风险防控和追偿机制 [3][4][7][10][11][12] 基金规模与动态调整 - 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4][5] - 年度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时,下一年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资金,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也不再交纳 [5]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定期动态评估基金规模需求,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调整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等 [1][6] 资金来源与交纳标准 - 基金来源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业务收入、收益的9%提取,以及结算参与人按交易品种和期限逐日交纳 [3][4] - 权益类品种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九交纳,固定收益类现券交易按百万分之三交纳 [4] - 质押式回购业务按期限差异化交纳,例如1天期回购按千万分之五,182天期按十万分之十二 [4] 基金使用与管理原则 - 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3] - 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7][9] - 动用基金后需向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基金,且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方的优先权利 [11][12] 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 新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12] - 新加入的结算参与人需交纳基金满一年后方可适用豁免规则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