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3] 修订背景与目的 - 修订旨在落实《证券法》规定 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 [3] - 原《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 2006年修订 此次修订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 [3] 主要修订内容: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 - 调整风险基金计收范围表述 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 [4]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 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4]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交纳比例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4]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4] 主要修订内容:基金规模管理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4]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主要修订内容:基金投资与使用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基础上 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4] - 简化使用程序 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4] 主要修订内容: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 要求其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5]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风险基金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 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5] - 补充细化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5] 实施时间 -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3]
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2025-11-07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