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总量调控管理

搜索文档
天风证券:稀土重磅新规落地 供给侧加速优化
智通财经网· 2025-08-27 02:25
行业政策动态 - 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于2025年8月22日正式发布 加强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2] - 明确将进口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纳入总量调控管理 包括独居石精矿等各类稀土矿产品 [2] - 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 依据因素包括国民经济目标、资源储量、产业发展及生态保护等 [2] 行业供给结构 - 稀土供给侧持续优化 分离厂纳入管理已明确有法可依 供给端加速整合逐步实现 [1] -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行业合规性加强 [3] - 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要求企业每月10日前录入上月度产品流向信息 有效规范行业并杜绝"灰黑稀土" [3] 价格与稀缺性 - 需重视稀土整体价格端弹性 弹性驱动因素包括供需紧缺和出口管制下的稀缺性 [1] - 稀土矿生产和分离厂名单需经核准 凸显大集团的特殊定位价值 [1] 投资关注方向 - 建议以中长期视角看待稀土上游公司 关注标的包括北方稀土(600111 SH)、中国稀土(00769)、广晟有色(600259 SH) [1]
稀土:《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供给侧加速优化 | 投研报告
中国能源网· 2025-08-27 01:46
政策核心内容 -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于2025年8月22日正式发布 旨在加强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1][2] -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2] 总量调控管理范围 - 明确将进口稀土矿产品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纳入总量调控管理 [3] - 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目标、资源储量、产业需求等因素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 [3] 生产企业准入与监管 -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3] - 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信息录入国家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4] 行业影响与投资方向 - 稀土供给侧持续优化 分离厂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供给端加速整合 [4] - 建议关注北方稀土、中国稀土、广晟有色等上游公司 重视大集团的特殊定位 [4][5]
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实施总量调控管理
中国证券报· 2025-08-22 22:18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公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 稀土被定义为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政策旨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 [1] - 2024年6月国务院公布《稀土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1] 总量调控管理机制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稀土生产企业必须在获得的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稀土生产企业 [1] - 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需由稀土生产企业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 [2] 执行监督与法律责任 - 稀土生产企业需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2] - 省级主管部门需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2] - 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稀土生产企业将被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2]
稀土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
证券时报· 2025-08-22 10:09
政策框架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或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产品[1][4]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总量调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4]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资源储量种类、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1][5] 执行机制 - 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细化分解 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下达给稀土生产企业[6] - 稀土生产企业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在指标范围内从事开采和冶炼分离 仅限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的企业可开展相关活动[1][6] - 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2][6] 监管与合规 -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确保检查规范高效[2][7] - 企业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将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8] - 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2012年发布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8]
事关稀土,三部门重磅发布
财联社· 2025-08-22 09:55
核心观点 - 国家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管理 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年度指标并分解下达 仅允许特定企业开展相关生产活动 并建立产品追溯和监管体系 [1][3][4][6][7][8][10][12] 管理范围与定义 - 稀土开采定义为对氟碳铈矿、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矿等各类稀土原矿进行采选生成稀土矿产品的生产过程 [2] - 稀土冶炼分离定义为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3] - 总量调控管理覆盖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的冶炼分离 [3][8] 管理职责与指标制定 - 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 [4]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稀土资源储量种类、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 [5] -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下达 并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6] 生产企业准入与义务 -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6][7] - 企业必须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生产 对本企业指标执行情况负责 [8][9] - 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流向信息录入工信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8][10] - 企业需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11] 执行监督与处罚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2] - 省级主管部门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信部和自然资源部 [13] - 企业违反规定或阻碍监督检查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将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13][14]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15]
稀土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
证券时报· 2025-08-22 09:38
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2][5] - 政策制定依据包括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及市场需求等因素[2][7] 总量控制机制 - 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2][7] -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后下达给企业[7] - 稀土生产企业需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开采和冶炼分离活动,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2][8][9] 企业责任与监管要求 - 稀土生产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3][10] - 企业需向住所地县级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并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10][11] -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3][10][12] 违规处理与法律后果 -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13][14]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16]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15] 政策实施与废止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2年6月1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
事关稀土!三部门重磅发布
第一财经· 2025-08-22 09:09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旨在加强行业监管和资源保护 [3][5] -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 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2012年发布的原管理办法 [13][17] 管理范围与定义 - 稀土开采涵盖氟碳铈矿、离子型稀土矿等原矿采选及稀土矿产品生产 [5] - 冶炼分离包括将矿产品加工为单一或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 [6] - 调控范围扩展至通过进口和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 [3][6] 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总量调控管理 [6] -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管 并逐级上报执行情况 [6][10][11]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需报国务院批准 综合考虑资源储量、产业需求和生态保护等因素 [6] 企业义务与监管要求 - 稀土生产企业需建立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3][10] - 企业必须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1] -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 并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13][14] 执行与处罚措施 - 除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外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8][9] - 监督检查需依法开展 违法行为将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规处罚 [12][13]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16]
稀土大消息!三部门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8-22 08:53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或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4][6][8]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 依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资源储量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及市场需求等因素 报国务院批准[4][6][9] - 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的稀土生产企业可从事相关活动 其他组织或个人被禁止参与[4][10] 管理执行机制 - 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细化分解 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及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后下达至生产企业[6][9] - 稀土生产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4][10][12] - 企业需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及年度指标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需汇总并向上级报告[12] 监管与处罚措施 -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规定[12][13] -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将被核减[5][13][15]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15]
稀土产品流向要有记录!稀土行业大消息,三部门重磅发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2 08:53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和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1][2] - 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 指标分配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及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3][6] - 仅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的企业可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其他组织或个人被禁止进入该领域[1][4][5] 企业合规要求 - 稀土生产企业需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并对指标执行情况负责[1][3] - 企业必须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国家追溯信息系统[1][10] - 企业需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11] 监管与执法机制 - 县级以上地方工信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总量调控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2][12] -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14] - 省级主管部门需于每年12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总体情况上报中央部委[6]
稀土大消息!三部门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8-22 08:52
核心政策框架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和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2][4] - 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 并于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1][4] 总量控制机制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基于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及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 需报国务院批准[2][5] - 指标细化分解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及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下达至具体企业[6] 企业合规要求 - 仅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的企业可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其他组织或个人被明确禁止[3][7] - 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国家追溯信息系统[3][10] - 企业须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10] 监管与处罚措施 -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执行涉企行政检查规定[12] - 违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 包括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13][14][16]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处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