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事关稀土,三部门重磅发布
财联社·2025-08-22 09:55

核心观点 - 国家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管理 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年度指标并分解下达 仅允许特定企业开展相关生产活动 并建立产品追溯和监管体系 [1][3][4][6][7][8][10][12] 管理范围与定义 - 稀土开采定义为对氟碳铈矿、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矿等各类稀土原矿进行采选生成稀土矿产品的生产过程 [2] - 稀土冶炼分离定义为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3] - 总量调控管理覆盖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的冶炼分离 [3][8] 管理职责与指标制定 - 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 [4]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稀土资源储量种类、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 [5] -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下达 并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6] 生产企业准入与义务 -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6][7] - 企业必须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生产 对本企业指标执行情况负责 [8][9] - 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流向信息录入工信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8][10] - 企业需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11] 执行监督与处罚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2] - 省级主管部门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信部和自然资源部 [13] - 企业违反规定或阻碍监督检查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将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13][14]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