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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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
证券时报· 2025-08-22 09:38
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2][5] - 政策制定依据包括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及市场需求等因素[2][7] 总量控制机制 - 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2][7] -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后下达给企业[7] - 稀土生产企业需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开采和冶炼分离活动,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2][8][9] 企业责任与监管要求 - 稀土生产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3][10] - 企业需向住所地县级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并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10][11] -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3][10][12] 违规处理与法律后果 -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13][14]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16]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15] 政策实施与废止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2年6月1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
稀土产品流向要有记录!稀土行业大消息,三部门重磅发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2 08:53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和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1][2] - 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 指标分配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及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3][6] - 仅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的企业可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 其他组织或个人被禁止进入该领域[1][4][5] 企业合规要求 - 稀土生产企业需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并对指标执行情况负责[1][3] - 企业必须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国家追溯信息系统[1][10] - 企业需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11] 监管与执法机制 - 县级以上地方工信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总量调控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2][12] -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14] - 省级主管部门需于每年12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总体情况上报中央部委[6]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第一财经· 2025-08-22 08:19
核心监管框架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和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3]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总量调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3][4] 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依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资源储量、产业需求及生态保护等因素[4] - 指标细化分解至稀土生产企业 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环保安全水平[4] - 稀土生产企业需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开采和冶炼分离[4] 企业合规要求 - 稀土生产企业须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1][7] - 企业需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7] - 企业需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并上报[7] 监督检查与处罚机制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需确保检查于法有据、规范高效[7] - 企业违反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并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8]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8]
三部门: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智通财经网· 2025-08-22 08:13
政策监管框架 - 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涵盖稀土矿产品及通过开采、进口和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1][3] - 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共同负责全国总量调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1][3][4] - 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2012年发布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0][17] 总量控制机制 - 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目标、资源储量、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 报国务院批准[4] - 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后下达给企业[4] - 稀土生产企业须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开采和冶炼分离 并对执行情况负责[4][7] 企业准入与义务 - 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5][6] - 企业需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 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流向信息录入工信部建立的追溯系统[1][8] - 企业需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8] 执行监督与处罚 -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8][10] - 违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 并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10][13]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