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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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控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卢红萍、涂瀚收购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16
收购主体资格 - 收购人卢红萍和涂瀚为母子关系 构成一致行动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情形 [5] - 卢红萍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科华控股6,723,360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3.4584% 尚待办理过户手续 [7][10] 收购方式与股权结构 - 通过《股份转让协议一》收购上海晶优持有的17,846,140股股份 占发行前总股本9.18% [1] - 通过《股份转让协议二》受让陈洪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13,608,539股股份 占发行前总股本7.00% [1] - 卢红萍计划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第二期协议转让 受让陈洪民方持有的9,766,073股股份 占发行前总股本5.02% [1] 定向发行与控股权变更 - 收购人拟认购科华控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30,000,000股股份 具体数量以证监会注册为准 [1][2] - 收购完成后 按发行上限计算 收购人合计持有公司77,944,112股股份 占发行后总股本34.73% [7] - 认购股份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 包括因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的股份 [7] 免于要约的法律依据 -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情形 经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 [6][7]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免于发出要约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9] 审批程序与实施条件 - 协议转让需经上交所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过户手续 [9] - 定向发行需获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取得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9] - 第二期协议转让需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9] 信息披露与证券合规 - 收购人已编制《收购报告书》及摘要 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 [9][10] - 收购事实发生前6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买卖公司股票 [10]
中恒集团: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0:24
收购主体基本情况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300亿元 成立于1996年3月8日 经营范围涵盖能源 矿业 金融业 文化旅游 房地产业等投资管理业务[6] - 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广投集团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4亿元 成立于2009年6月8日 主营业务包括健康咨询服务 旅游开发策划 房地产租赁等[8]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有效存续企业 不存在需解散或终止的情形[7][9] 股份回购实施细节 - 中恒集团于2025年1月2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 拟以3亿至5亿元自有资金回购股份 回购价格上限3.8元/股[11] - 2025年8月25日回购实施完成 实际回购118,117,197股 占总股本3.5649% 使用资金总额3.01亿元 回购均价2.55元/股[12] - 股份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从3,313,345,567股减少至3,195,228,370股[12] 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 回购前广投集团及医健集团合计持有中恒集团963,596,802股 占总股本29.08%[13] - 股份注销导致持股比例被动提升至30.16% 超过上市公司收购要约触发线30%[13] 法律合规依据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因回购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的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13]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为本次免于要约提供法规依据[14] - 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持股比例变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定情形[14]
厦门港务: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8-05 16:33
收购主体资格 - 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262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3285L 营业期限至2048年5月24日 [5] -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证监会失信记录平台等公开信息 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情形 [5] 交易方案结构 - 本次交易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国际港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1][5] - 交易完成后国际港务持股比例将达76.84% 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23.16% 不影响上市地位 [5] - 标的公司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主营业务包含集装箱装卸、堆存、拆拼箱及船舶港口服务等 [5] 豁免要约收购依据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投资者增加权益不影响上市地位的可豁免要约 [5] - 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532,663,355股 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 程序履行情况 - 已获厦门港务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独立董事第二次及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5][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备案编号评备(2025)7号 [6] - 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相关审核程序 [6] 信息披露情况 - 上市公司已于2025年3月10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并于3月18日披露重组预案及复牌公告 [7] - 2025年4月至7月期间定期披露交易进展公告 8月5日披露交易报告书草案 [7] - 收购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 [7] 证券合规性 - 自查显示收购人在首次公告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8] - 未发现存在违反《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8]
山高环能: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6 13:19
公司股权变动 - 山高环能拟向特定对象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139,888,845股A股股票,全部由高速产投认购 [1][2] - 发行完成后,高速产投与山高光伏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将超过30%,当前一致行动人持股23.94% [1][2]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 -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并发表同意意见,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1][2] 免于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若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且高速产投承诺36个月不转让新股,可免于发出要约 [2] - 高速产投已签署协议承诺自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股份 [2] 发行对象背景 - 高速产投为山东省国资委控制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山高光伏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 - 其他一致行动人包括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基金及山高禹阳创投合伙企业 [1]
新华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0 10:43
收购主体资格 - 收购人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1,000万元,成立于2012年1月18日,控股股东为新华社,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经营与管理、股权投资等 [4] - 一致行动人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998.0147万元,成立于1989年10月27日,控股股东为新华投控,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 [5][8] - 新华投控与中经社互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新华社 [5] 收购方案 - 本次收购为无偿划转,新华社将持有的新华网264,679,74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1%)无偿划转给新华投控 [1][2] - 收购前新华投控直接持有新华网10.42%股份,中经社持有0.80%股份,新华社直接持有51%股份 [9] - 收购完成后新华投控将直接持有新华网61.42%股份,控股股东变更为新华投控,实际控制人仍为新华社 [9] 法律依据 - 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9] - 同时符合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因系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且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 [9] 审批程序 - 本次收购已签署《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9] - 尚需履行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及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程序 [10] 交易影响 - 收购完成后新华网控股股东将由新华社变更为新华投控 [9] - 实际控制人仍为新华社,未发生变化 [9] - 收购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均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11]
龙高股份: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12 11:22
收购主体资格 - 龙岩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开集团)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由龙岩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4] - 投开集团经营范围涵盖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企业总部管理等,无终止或解散情形 [4]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龙岩市国资委,其代表龙岩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 收购交易结构 - 通过龙岩市国资委出资入股方式取得投资集团51.04%股权、文旅集团39%股权、交发集团20%股权 [1][7] - 交易导致投开集团间接控制龙高股份49.55%股权(88,788,300股/总股本1.792亿股) [7][9] - 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股权作价出资入股投开集团 [5][9] 收购合规性 -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情形,因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股权变更且持股超30% [8] - 本次收购不改变龙高股份控股股东(投资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龙岩市国资委) [7][9] - 涉及股份无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 [10] 程序与信息披露 - 已获龙岩市委市政府批准(岩委办〔2025〕5号)及龙岩市国资委通知(龙国资〔2025〕40号) [5][6] - 完成《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免于发出要约提示性公告披露 [10][11] - 尚需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6] 交易影响 - 投开集团通过投资集团间接控制龙高股份49.55%股权,强化国资体系内股权整合 [7][9] - 收购方及其关联方在自查期间(2024年11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11][12]
皖通高速: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变动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09 13:19
投资者权益变动及非公开发行股份 -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向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份49,981,889股,认购价格为每股10.45港元,总认购金额为522,310,740.05港元 [11] - 交控香港公司是安徽交控集团的境外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48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高速公路业务相关的产品贸易、仓储、加工、配送及公路建设、投资、运营等 [5] - 交控香港公司已完成认购款项的支付,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5][6] 批准和授权情况 - 安徽皖通高速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一般性授权增发H股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6][7]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配发或发行新增本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授权董事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0%的新增股份 [8] - 安徽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安徽交控集团对香港公司增资并全额认购皖通公司H股增发股份的方案 [9] 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前,安徽交控集团直接持有安徽皖通高速31.03%的股份,发行后持股比例下降至30.70%,但通过交控香港公司间接持股比例增至33.63% [16] - 安徽交控集团持有安徽皖通高速股份比例超过30%的事实发生于1996年,本次增持比例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16][17]
南京化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12 14:46
收购主体资格 - 收购人南京新工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新工基金、机电集团、轻纺集团、纺织工贸集团,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无终止情形 [5][6] - 新工集团持有新工基金59.90%合伙份额,并通过全资子公司控制新工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6][7] -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南京化纤42.47%股份(155,568,837股),交易后持股比例增至42.91%(239,437,770股)[8] 交易方案 - 本次收购为南京化纤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南京工艺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7] - 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因持股比例超30%后继续增持,但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8][9] - 免于要约的法律依据为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且收购方承诺3年内不转让新增股份 [9][10] 程序进展 - 交易已获南京化纤董事会及新工集团内部决策通过 [10] - 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及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10]
荣盛石化(002493) -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25-02-20 10:01
公司信息 - 荣盛控股注册资本为83466.40万元人民币[10] 增持情况 - 增持前荣盛控股持股5325767517股,占比52.60%[14] - 拟增持金额5 - 10亿元,期限6个月[15] - 累计增持56892217股,占比0.56%,金额约50487.35万元[16] - 截至出具日,持股5382659734股,占比53.16%[16] 合规情况 - 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属免于要约情形[19][20] -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