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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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集团重整再生变,“民营船王”入主受阻,52岁辽宁首富重磅入局!公司曾陷“长子继母豪门内斗”
搜狐财经· 2025-11-26 12:18
文章核心观点 - 杉杉集团因创始人去世、控制权争夺及管理层频繁变动导致经营恶化 最终进入重整程序 其与方大炭素潜在的战略协同机会因重整方案被否决而受阻 [2][4][6] 公司背景与业务 - 方大炭素主要从事炭素制品生产销售 其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通过多次资本运作收购ST海龙、长力股份(后更名方大特钢)和东北制药 [2] - 杉杉股份是全球领先的锂电池负极材料供应商 与方大炭素在碳基材料领域存在明显协同效应 [2] - 杉杉系由郑永刚1989年创立 从服装业务起步 发展成为集锂电池材料、偏光片等产业的集团公司 [6] 控制权变更与公司治理 - 投资联合体(新扬子商贸、新扬船、TCL产投、东方资管深圳分公司)计划以32.84亿元总对价取得杉杉股份23.36%股票控制权 使实控人变更为任元林 [2] - 2025年11月3日 杉杉股份破产重组草案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而被债权人会议否决 任元林入主受阻 [4] - 创始人郑永刚2023年2月去世后未立遗嘱 其子郑驹与遗孀周婷发生股权继承争夺 郑驹先当选董事长 后于2024年11月辞职由周婷接任 [6] 财务与经营状况 - 频繁的管理层变动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2025年1月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冻结 杉杉集团被申请重整 [6] - 2025年3月20日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裁定对杉杉集团及朋泽贸易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6]
*ST亚太(000691.SZ):拟接受重整投资人现金捐赠
格隆汇APP· 2025-11-26 11:50
公司治理与财务安排 -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接受重整投资人现金捐赠的关联交易议案 [1] - 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提供7300万元人民币现金捐赠 该捐赠为无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1] - 此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情形 [1] -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 公司已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
杉杉集团重整再生变,52岁辽宁首富重磅入局!公司曾陷“长子继母豪门内斗”
搜狐财经· 2025-11-26 11:48
杉杉股份重整进程 - 杉杉集团及其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已进入新重整投资人遴选阶段 [1] - 此前由“民营船王”任元林牵头的投资联合体提出的重整方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 导致其入主杉杉股份受阻 [7] - 原重整方案中 任元林旗下公司计划通过资本运作取得杉杉股份23.36%股票的控制权 总对价为32.84亿元 [5] 新重整投资人方威入局 - “方大系”旗下方大炭素公告 同意作为产业协同方参与杉杉集团的重整投资人招募 [3] - 方大炭素主要从事炭素制品生产销售 与杉杉股份核心的锂电池负极材料业务同属碳基材料领域 存在协同效应 [3] - 方大炭素背后的辽宁方大集团实控人为52岁的方威 其在2025年胡润百富榜中以525亿元身价位列辽宁首富 [5] “方大系”资本运作历史 - 方大集团于2002年通过重组抚顺炭素进入行业 并于2006年收购ST海龙实现借壳上市 [3] - 2009年 方大集团并购南昌钢铁旗下的长力股份 后更名为方大特钢 [4] - 2018年 方大集团通过定增和二级市场买入成为东北制药第一大股东 [4] 杉杉股份管理层变动与重整背景 - 公司创始人郑永刚于2023年2月突发心脏病去世 因其未立遗嘱引发股权继承争夺 [9] - 郑永刚之子郑驹在2023年3月当选董事长 但遭继母周婷反对 周婷于2023年5月当选董事 并于2024年11月接任董事长 [9] - 频繁的管理层变动后 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于2025年1月被冻结 杉杉集团被申请重整 并于2025年3月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 [9]
*ST中装:重整计划草案中转增股票9.9亿股
第一财经· 2025-11-21 13:57
重整计划核心内容 - 公司计划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总股本9.6亿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0.31股的比例进行,共计转增9.9亿股股票 [1] - 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9.6亿股大幅增加至19.5亿股 [1] 转增股份用途 - 转增的9.9亿股股票中,7.4亿股将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1] - 另有2.5亿股将专门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1] - 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清偿各类债务、支付破产费用以及补充重整后公司的流动资金 [1]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价向下除权的风险提示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1-21 06:19
公司重整计划获批与执行进展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16] - 公司重整计划获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 [15] - 公司管理人账户已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2.38亿元 [8][9][10]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 公司以现有总股本873,100,876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522,987,424股 [3][17] -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396,088,300股 [3][17] - 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2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322,987,424股用于偿付债务 [3][18] 重整投资人及资金安排 - 共有7家重整投资人参与,包括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优化升级基金等机构 [8][9] - 重整投资人总计以12.38亿元现金受让公司2亿股转增股票 [9][19] - 受让资金将用于执行重整计划及支持公司后续业务发展 [19] 股价除权安排与调整 - 公司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股价存在向下除权调整的风险 [2][4] - 公司对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引入了股份抵债金额和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等因素 [19][24] - 经计算,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为7.26元/股 [20] - 若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7.26元/股,则次一交易日将按调整后的公式进行除权 [20] 重整对公司基本面的影响 - 重整完成后,公司债务规模预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 [23] - 公司原中小股东所持股票代表的每股净资产价值较重整前预计将显著提升 [23] -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具有合理性,能更准确反映公司重整后的价值 [25][26]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20 18:22
公司重整法律程序核心进展 - 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法律文书,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1][10] - 法院已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12][13] - 重整阶段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3日,管理人及公司正在进行相关债权审查工作[12][13]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排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2月3日上午9时召开,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2][4] - 现场会议地点为常德中院破产审判庭,网络会议通过e破通网络会议平台召开[2][5] - 会议主要议程包括管理人作重整工作报告、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七项内容[7] 债权人参会及表决方式 - 参加现场会议的债权人需在2025年12月2日前与管理人联系确认,并按要求提交身份或授权证明文件[2][3] - 网络参会债权人将通过短信接收账号密码,并可提前登录系统进行测试,表决需在2025年12月3日下午3点前完成[5][6][9] - 表决票可现场提交、邮寄或在网络系统中投票,若书面与网络表决意见不一致,以书面表决意见为准[9] 公司当前运营状况 - 公司正在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有序推进各项重整工作,并在管理人监督下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13] - 公司配合管理人开展财产调查、主要债权人沟通等事项,债权申报将于2025年11月23日届满[13]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20 18:15
公司重整进展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3日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2] - 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3] - 公司管理人账户已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合计人民币12.38亿元 [2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 公司以现有总股本8.731亿股为基数 按每10股转增5.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共计转增约5.23亿股 [4] - 转增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将增至约13.961亿股 [4] - 转增的5.23亿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 全部由管理人进行处置 [5] 转增股票用途 - 其中2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总计以12.38亿元现金受让该部分股份 [5] - 剩余约3.23亿股将用于偿付债务 实施以股抵债 [6] - 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 公司原出资人持有的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减少 [6] 除权参考价格调整 - 公司对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新公式分子引入抵债金额25.5806亿元和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12.38亿元 [6] - 新公式分母引入抵债转增股数3.23亿股和重整投资人受让股数2亿股 [6] - 经计算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为7.26元/股 [7] - 若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7.26元/股 则次一交易日将按新公式调整开盘参考价 若收盘价低于或等于7.26元/股则无需调整 [8] 调整除权公式的合理性 - 本次转增是重整计划组成部分 用于引战和偿债 转增后公司债务规模明显减少 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 与一般转增导致每股价值下降有本质差别 [11] - 重整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 净资产实力增强 若按常规除权将导致股价无法反映基本面改善后的真实价值 [12] -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支付现金用于执行重整计划及后续发展 抵债股份价格为7.92元/股 是一次通过司法程序面向市场的交易行为 [12]
ST宁科:原大股东上海中能持股数量占比由29.20%下降为12.38%
财经网· 2025-11-20 05:59
公司重整计划核心内容 - 公司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对宁科生物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 [1] - 以公司684,883,775股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3.59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1] - 共计转增931,0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615,883,775股 [1] 转增股份分配方案 - 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 [1] - 其中882,970,129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1] - 剩余48,029,871股用于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债权人分配以抵偿债务 [1] 重整后股权结构变化 - 重整完成后上海中能持股数量不变 [1] - 上海中能持股比例由29.20%下降为12.38% [1]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20 02:14
股价异动与交易风险 - 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30日以来累计涨幅达35.57%,其中七个交易日涨停,股价短期内上涨过快,脱离基本面 [1] - 公司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股价偏离基本面,存在下跌风险 [1] 重整程序相关不确定性 - 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 - 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 [1][2] - 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 终止上市风险 - 因2024年净利润为负且扣除特定收入后营收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 - 2024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收入确认、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重大缺陷 [2] - 2025年1-9月营业收入为22,682.2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571.61万元 [2] - 若2025年度营收低于3亿元且利润指标为负,或财报/内控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25年年报披露后终止上市 [2]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 -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因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于2025年9月29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 2024年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16,764.52万元,截至2024年末占用余额10,719.32万元,截至2025年6月末占用余额4,605.63万元 [5] - 2024年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26,065.81万元,截至2024年末占用余额4,845.59万元,截至2025年6月末占用余额3,526.25万元 [5] - 因资金占用金额超1,000万元且未在1个月内清偿,公司股票自2025年8月27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 -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处置完毕 [5]
步步高(002251.SZ):董事会同意处置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格隆汇APP· 2025-11-19 11:18
重整计划与债务清偿方案 -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引进重整投资人及偿还负债 [1] - 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 [1] - 1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按9.69元/股的抵债价格进行以股抵债 [1] 控股子公司持股及处置情况 -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重整中获得抵债股份共计153.7977万股 [1] - 股份已于2025年3月28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1日登记至控股子公司股票账户 [1] - 控股子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票17.90万股 [2] - 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出售剩余股份 [2] 股份处置原因与授权 - 处置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旨在解决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 [2] - 出售股票资产可盘活控股子公司存量资产并提高其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 [2] -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处置公司股票资产的议案》 [1] - 该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