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

搜索文档
燕麦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7 16:1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运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 [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执行人,负责协调组织披露事项并完善制度 [2] - 公司需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披露或提前向特定对象泄露重大信息 [2] -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2] 信息披露渠道与形式 - 依法披露信息需通过上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查阅 [3]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替代法定公告义务,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发公告 [3]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和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5]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等12项内容 [5] - 中期报告需包含公司概况、财务数据、重大诉讼等7项内容 [5] 定期报告审议程序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6] - 董事对报告内容有异议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书面说明理由 [6] - 董事及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 临时报告触发情形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的21类情形,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权激励等 [10][11]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需披露 [10]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时立即披露 [12]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日常管理部门 [15]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与重大会议并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1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及时报告未公开重大信息 [16] 保密与档案管理 - 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9类主体,需签署保密协议 [19][20] - 信息披露文件需在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1] - 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 [20]
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5 16:37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维护公平原则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 董事 高管及其他可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2] - 制度所指信息包括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财务数据及筹划中的重大事项 [2] 外部信息使用人定义与管理 - 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依法要求报送信息的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及其他外部单位及相关接触人员 [3] -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报送最高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 证券事务部协助执行 [3] - 向外部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需将接收方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并提示其履行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3] 信息报送流程 - 对外报送信息前需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审核同意 并书面提醒外部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4] - 保密提示函等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 保管期限为10年 [4] 责任追究与应急处理 - 信息泄露时 外部使用人需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须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 外部使用人违规使用未公开信息导致公司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外部使用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的 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 [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审议通过后实施 [7]
万控智造: 万控智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5 16:2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需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1]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中介机构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主体[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5][8][10] - 公平性原则要求公司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同一信息,禁止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9] - 自愿性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需提示风险,并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更新[15]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2][35]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13]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27][2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真实性的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31][14] -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35] 临时报告管理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状态及可能影响[17][18]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18类情形[18]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时或董事/高管知悉事件发生时[20]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高管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披露[50] - 临时报告流程:董事/高管通报→董事会秘书组织文稿→董事长审阅→提交交易所公告[25][26] - 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需建立完备档案记录活动内容[5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需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并保存登记材料10年[61][63]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66][67]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定期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69]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处理[71] -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等需配合确保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及时准确披露[72] 保密与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等10类主体[34] - 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5][36]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涉及失职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解除职务处分,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处罚[88][89] 子公司与档案管理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披露报告责任,需及时书面报告重大经营、投资、股权变化等信息[85][86] -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卷存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分类保管[87]
日发精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5 16:1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1] - 披露渠道限定为深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且简明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2] -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2] - 主动披露对股东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2] 信息披露方式与规范 - 公告文稿需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避免宣传性措辞[3] - 非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 - 董事及高管需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4]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5]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12]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9] - 年度报告财务数据需经审计,中期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8]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需立即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0] 临时报告标准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变动、重大诉讼等27类重大事件[12]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日、签署意向书日等关键节点[13] -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需履行披露义务[1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架构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4] - 董事会秘书统筹信息披露工作,证券投资部为执行部门[14]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15] 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流程 - 定期报告草案由财务人员编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22] - 临时报告涉及经营财务问题的需经营团队协助编制[22] - 公告发布需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分级审批[23] 信息披露豁免机制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26] - 豁免条件包括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及股价无异常波动[27] - 暂缓披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15] 保密与追责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文件按密级分级管理[31] - 信息泄露导致股价异常波动需立即启动披露程序[31] - 违规披露责任人将面临通报、解职及赔偿责任[31]
新晨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3 16:2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信息,不得提前泄露[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市场操纵[4] - 预测性信息需明确提示风险因素,使用警示性文字说明不确定性[6]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定期报告需包含行业地位、技术趋势、政策影响及商业模式分析[8] - 占营业收入10%以上的产品或业务需披露关键技术指标[9] - 通过招投标获得30%以上营收的需披露订单数量、金额及合同履行情况[9]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起草,董事长或授权董事审核签字后披露[33]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时立即披露[23]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23] 内幕信息管控 - 未公开信息需控制在部门内部流转,跨部门流转需部门负责人批准[34] - 敏感信息排查由证券事务部牵头,防止泄露及内幕交易[44] - 商务谈判前需签订保密协议,禁止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44] 投资者沟通规范 - 特定对象调研需签署承诺书,禁止使用未公开信息[42] - 分析师会议内容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43] -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发布前需经公司核查,发现错误需立即更正[43] 控股股东义务 - 控股股东需配合公司信息问询,书面答复持股变动、质押等情况[36][37] - 市场传闻导致股价异动时,控股股东需书面说明重大事项进展[40] - 未及时答复问询或配合披露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60] 文件保存与责任 - 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履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5] - 违反制度导致披露失误的将追究法律责任[82] - 中介机构泄露信息需承担赔偿责任[84]
平安电工: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23 16:23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所有可能或已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 [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方等六类主体 [2]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法定文件 [3] - 公告文稿需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文本需与中文内容一致 [4] - 信息需优先在指定媒体披露,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发布 [4] 定期报告具体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合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 [5] - 董事会需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及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7]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临时报告需立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权激励等22类情形 [10]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知悉事件发生或出现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 [11][12] - 控股股东需及时告知重大事件进展并配合信息披露 [13]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对信息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1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事务、与交易所联络及信息保密工作 [15] - 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16][17] 信息披露程序与档案管理 - 披露前需履行部门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三重程序 [18] -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19] - 公司需通过指定报纸及网站披露信息,其他媒体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20][21] 保密与责任机制 - 信息披露前需控制知情人范围,禁止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21] - 因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人可能被解除职务并承担赔偿责任 [21]
东方电热: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3 16:14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旨在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 [3]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需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及监管部门披露 [3]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组织披露事项并完善相关制度 [3][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6]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7] - 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与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告文稿需使用事实性语言,避免宣传性措辞 [8] 信息披露内容与类型 -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及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编制) [23][24][25] - 临时报告涵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交易、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需在触发时点(如董事会决议签署)立即披露 [32][33] - 重大事件标准包括资产交易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等 [38][39]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各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资料并经负责人签字审核 [44]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草拟,涉及重大资产交易等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披露 [45] - 重大事件内部流程要求董事/高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评估后组织披露文件起草并履行审批程序 [47][48]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未披露信息,禁止利用内幕交易或配合操纵股价 [70][76]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86][88]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信息真实性,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83][84] 控股股东与关联方管理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配合公司信息问询机制,及时书面回复持股变动、重组计划等重大事项 [57][58] - 关联交易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回避表决,禁止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披露义务 [34][41] 档案管理与制度执行 -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公告文稿、报备文件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78][79]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1][93]
大连热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3 09:18
公司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行为 加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编制审议披露期间的信息管理 [1][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下设各部门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以及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2] - 信息定义包括所有可能或已经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如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 财务快报 统计数据及需报批重大事项 [2] 外部信息报送与使用规范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履行必要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3] - 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或途径泄露信息 包括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调研 [3] - 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依据要求报送时 需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备查 [3] 保密义务与违规处理 - 公司报送信息视为内幕信息 需通过《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书面提醒外部单位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3][4]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如因保密不当导致泄露 需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 - 外部单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 违规使用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 公司依法收回收益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 制度附则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 - 附件《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用于提醒外部单位在年报披露前对财务报表信息保密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并告知已将其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 [5]
水羊股份: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2 13: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沟通、维护投资者权益并确保信息披露合规性 [1] - 制度明确重大信息范围、特定对象定义及接待工作基本原则 强调保密性、公平性和合规性 [2][3] - 设立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作为主要接待协调部门 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并提供专业支持 [3][5] - 规定预约流程需提前5个工作日 且特定对象需签署《公平信息披露承诺书》 [6][9] - 沟通内容限于已公开信息 禁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违规需承担法律责任 [7][8][11]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 [3]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分析机构、投资机构、持股5%以上股东、新闻媒体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2] 接待工作基本原则 - 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3] -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或选择性披露 [3] - 合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3] - 友好沟通互动原则:尊重媒体意见并建立双向沟通 [3] - 高效低耗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接待成本 [3] 部门设置与责任划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接待活动 [3] - 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公共事务部协助媒体接待 [3] - 其他部门需配合提供专业资料或意见 [5] - 非授权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发言 违规需承担相应责任 [5][6] 接待活动流程 - 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预约 提供人员名单、日程安排及采访主题 [6] - 接待前需提供采访提纲 由证券事务部准备材料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批 [4][8] - 参观过程需合理安排 同时注意保密 泄密需及时披露 [6] - 交流过程中需做好会议记录及资料存档 [7] - 活动结束后需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7] 沟通内容与审批 - 沟通内容主要包括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信息、重大事项及企业文化等 [7][8] - 采访前需提供提纲 由证券事务部制定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审批 [8] - 经批准后方可安排采访 完成后需核查报道内容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 [8][9] - 特定对象发布的文件需提前知会公司 公司需认真核查 [9] 预约与承诺要求 - 预约可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 联系邮箱为ir@syounggroup.com 传真为0731-82285158-605 [9] - 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和下午15:00-17:00 [10] - 特定对象需签署《公平信息披露承诺书》 承诺不打探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使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11]
水羊股份: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2 13:12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 防止未公开信息泄露 确保信息披露合规性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 分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1] -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接收公司报送信息时也需遵守本制度规定 [1] 信息定义与分级管理 - 信息指尚未公开且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所有信息 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 财务快报 统计数据及重大事项 [1] - 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保密义务与审核流程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2] - 对外报送信息需经部门领导 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 [3] - 特殊情况需向外部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并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3][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需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3] - 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时需按一事一记方式登记部门名称 接触原因及知悉时间 [5] 责任与处罚机制 -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副总对报送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程序合规性负责 [6] - 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信息需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6][7] - 违反制度可能导致经济赔偿 证券监管机构追责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附则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7][8]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