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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 江航装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充分、完整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管、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3] - 信息披露文件需通过上交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上交所供公众查阅[2][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语言应简明易懂避免专业术语[6][7]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需遵守制度规定[7] -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补发公告,信息披露文件需报送注册地证监局[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4][20] - 临时报告涵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诉讼仲裁等事项,需在触发披露标准后及时公告[21][22] - 重大事项披露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意向书/协议、知悉重大事件等情形[11][15] 特殊事项披露规范 - 业绩预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发布,涉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或同比变化≥50%等情形[36]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为:与自然人交易额≥30万元,与法人交易额≥300万元或占公司总资产/市值0.1%以上[45] -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门槛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或占公司总资产/市值1%以上,特殊案件不受金额限制[46]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经营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审批程序[64][66] - 豁免披露信息若发生泄露、市场传闻或豁免原因消除,需立即补发公告并说明内幕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65][68]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信息披露前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三重程序[57] - 外部机构报送信息需书面告知保密义务,报送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快报信息[71][72] - 违规披露将追究责任人赔偿,被监管处罚时需检查制度缺陷并报备处理结果[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