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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核心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旨在规范重大信息披露行为[2] - 重大信息定义为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的事件,需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子公司负责人等六类主体[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为基本要求,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需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7]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10] - 涉密信息可豁免披露,包括国家秘密和符合三项条件的商业秘密[17][18] 定期报告规范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审计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21][23] - 业绩预告触发条件为净利润变动超50%、扭亏为盈或净资产为负值等五种情形[25] - 业绩快报需在数据泄露或交易异常时及时发布,与定期报告差异超10%需更正[29] 临时报告要求 - 临时报告涵盖33类重大事件,如经营方针变化、重大资产交易、控股股东变动等[33] - 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当日三者孰早[35] - 需持续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包括协议变更、审批结果及逾期交付等六种情况[37]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未公开信息需经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三级流转,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起草[45] - 监管部门函件需在收到后第一时间向全体董监高通报[46] - 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内容不得超越公告范围[47] 责任主体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并查阅所有涉披露文件[50] - 财务总监需配合财务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报告[62][63] - 违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解职及经济赔偿,监管处罚需追溯制度缺陷[66][67] 附则说明 - 制度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术语"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68][7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审议通过后生效[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