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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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2025-12-08 00:39
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 - 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于12月7日发布,新增114种药品,其中50种为1类创新药,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同日发布,纳入19种药品,新版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 - 据记者统计,12月7日晚间共有15家A股药企公告其相关产品被纳入目录,多家创新药企产品被纳入 [2] - 泽璟制药自主研发的盐酸吉卡昔替尼片通过谈判被纳入目录,公司表示这将有利于产品销售和提高患者可及性,但预计短期内不会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 - 君实生物的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2项新增适应症及昂戈瑞西单抗注射液被纳入乙类范围,公司4款商业化产品至此已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3] - 智翔金泰的赛立奇单抗注射液(金立希)被纳入目录,该药于2024年8月获批用于治疗成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是国产首款获批上市的全人源抗IL-17A单克隆抗体药物 [3] - 复星医药、华东医药、恒瑞医药等龙头药企各有产品纳入目录,其中恒瑞医药有10款药品首次纳入,多款产品新增适应症,部分产品成功保留在目录内 [3] - 恒瑞医药表示,本次纳入目录的药品在2024年合计销售额约为86.60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合计销售额约为75.54亿元,纳入目录有利于销售,但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暂无法估计 [4] 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如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提出要求)以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 - 央行数据显示,11月末外汇储备报33463.72亿美元,11月末黄金储备报7412万盎司,环比增加3万盎司,为连续第13个月增持 [5] -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发,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基金经理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对过去三年业绩显著低于基准且利润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6]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对长期持仓的沪深300等指数成份股、科创板股票下调风险因子,并降低出口信用与海外投资保险的风险因子,据机构测算,仅沪深300成份股相关调整可能为股市带来超千亿元增量资金 [6] 上市公司重要公告 - 百度发布澄清公告,表示正就分拆昆仑芯进市进行评估,但不保证分拆及上市将会进行 [8] - 万科公告决定放弃行使"21万科02"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9] - 中国人保公告,副总裁于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0] - 沐曦股份公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348913% [11] - 古鳌科技公告,实际控制人筹划控制权变更,股票自12月8日起停牌,预计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 [11] - 安妮股份公告,晟世天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李宁和王磊,股票于12月8日复牌 [11] - 中能电气公告,拟收购山东达驰电气等三家公司股权及债权,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1] - 渤海化学公告,筹划出售渤海石化100%股权并购买泰达新材控制权,股票停牌 [12] - 豆包手机助手已下线操作银行、互联网支付类APP的能力 [13]
利好!多家A股公司,集体公告!
证券时报· 2025-12-08 00:29
2025年国家医保目录调整 - 2025年国家医保目录新增114种药品,其中50种为1类创新药,新版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1] - 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同日发布,纳入19种药品,涵盖CAR-T肿瘤治疗及阿尔茨海默病治疗等社会关注度高的药品 [1] - 据证券时报统计,12月7日晚间共有15家A股药企公告其相关产品被纳入目录,多家创新药企产品成功纳入 [2] 创新药企纳入情况 - 泽璟制药自主研发的盐酸吉卡昔替尼片通过国家医保谈判被纳入目录,用于治疗骨髓纤维化相关疾病,公司认为这将提升药品可及性与销售规模,但对短期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2] - 君实生物的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2项新增适应症及昂戈瑞西单抗注射液成功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乙类范围,公司4款商业化产品至此已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2] - 智翔金泰的赛立奇单抗注射液(金立希)成功纳入新版目录,该药于2024年8月获批用于治疗成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是国产首款全人源抗IL-17A单克隆抗体药物 [3] 龙头药企纳入情况 - 恒瑞医药有10款药品首次纳入目录,多款产品新增适应症纳入,部分产品成功保留在目录中 [3] - 恒瑞医药披露,其纳入目录的药品在2024年度合计销售额约为86.60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合计销售额约为75.54亿元,公司认为纳入目录有利于药品销售,但对经营业绩影响暂无法估计 [4] - 复星医药、华东医药等A股龙头药企也各有部分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3] 金融与监管动态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 - 央行数据显示,11月末外汇储备报33463.72亿美元,11月末黄金储备报7412万盎司,环比增加3万盎司,为连续第13个月增持 [7]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调整保险公司业务风险因子,对长期持仓的沪深300等指数成份股、科创板股票下调风险因子,据机构测算,仅沪深300成份股相关调整可能为股市带来超千亿元增量资金 [7] -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发,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基金经理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7] 上市公司重要公告 - 百度发布澄清公告,正就分拆昆仑芯进行评估,但不保证分拆及上市将会进行 [9] - 万科决定放弃行使"21万科02"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0] - 中国人保公告,副总裁于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1] - 沐曦股份公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348913% [12] - 古鳌科技公告,实际控制人筹划控制权变更,股票自12月8日起停牌,预计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 [13] - 安妮股份公告,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晟世天安,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李宁和王磊,股票于12月8日复牌 [14] - 中能电气公告,拟收购山东达驰电气等三家公司股权及债权,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5] - 渤海化学公告,筹划出售渤海石化100%股权并购买泰达新材控制权,股票停牌 [16]
中国将迎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74条主要内容夯实严监管法治根基
长江商报· 2025-12-07 23:4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通过完善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打击违法违规等多方面措施,健全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2][4] 监管法规体系与背景 - 《条例》共八章74条,标志着资本市场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1][2] - 出台背景是落实新“国九条”、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相关决定的要求,旨在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4] - 法规将近些年严监严管、查处财务造假等监管执法的有益经验上升固化为法规,以解决监管实践面临的难点痛点 [2] 监管思路与目标 - 总体思路把握三个方面:坚守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并保护投资者权益;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 [5] - 主要目标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监管执法及投资者保护基础,依法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 [4] - 法规覆盖公司从上市后到退市前的各项活动,包括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分红回购、市值管理、破产重整、股票退市等,并以问题为导向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6]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监管 - 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条例》提出细化要求,既关注基本治理架构,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又抓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推动建立监督制衡机制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7] -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以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旨在防范打击“财务造假”并补充信息披露规范 [7] - 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强化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关联交易具备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和事后调查职责,并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7] 并购重组与投资者保护 - 在并购重组方面,《条例》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规范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行为;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以发挥其“把关”作用 [8] -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上市公司有关注投资价值的义务,明确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的基本要求以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明确破产重整行政监管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并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防止其规避退市或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8]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即将出台,将会彻底改变股市生态
搜狐财经· 2025-12-07 16:34
中国资本市场迎来里程碑式监管改革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标志着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迈入新阶段 [1] - 该条例以“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为主线,旨在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重塑市场规则,为股市生态注入新动能 [1] 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监管框架 - 新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构建覆盖上市公司从上市到退市“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框架,覆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退市重整等所有环节 [3] - 强化事中干预与事后追责,例如在退市环节新增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以避免投资者因制度漏洞蒙受损失 [3] 强化公司治理以约束“关键少数” - 条例专章规范公司治理,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行为边界 [4] - 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直接承接原监事会职权,以形成对财务舞弊的“第一道防线” [4] 优化并购重组规则以服务实体经济 - 条例优化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强化财务顾问的独立性要求,旨在引导并购活动聚焦产业整合 [5] - 通过规范收购标准和完善信息披露,防止“忽悠式重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助力优质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做大做强 [5] 多维度加强投资者保护 - 条例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常态化分红机制,并将回购股份纳入内部制度 [6] - 针对退市风险,明确主动退市公司需提供异议股东保护方案,以堵住恶意规避退市的漏洞 [6]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与构建穿透式监管 - 针对财务造假、违规担保等乱象,条例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机制 [7] - 明确禁止关联方协助造假并设定千万级罚款,要求董事会对违规行为开展内部调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7] - 针对财务造假,条例明确要求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进行“事前审核、事后调查”,并建立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以从源头切断利益输送链条 [3] - 对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高额罚则,旨在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震慑效应 [3] 推动资本市场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 - 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资本市场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的关键转折 [7] - 通过强化信息披露与治理要求,推动上市公司从“融资优先”转向“回报为本” [7] - 严格的退市与追责机制将加速劣质企业出清,促进资源向优质标的集中 [7] 重塑市场投资逻辑与生态 - 对投资者而言,随着“炒小炒差”空间收窄,长期价值投资将成为主流 [7] - 对监管层而言,条例的实施将提升执法效能,为注册制全面深化提供法治保障 [7] - 新规的全面实施将推动一个更加规范、透明、有韧性的股市生态逐步成型 [7]
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透视一级市场的两条趋势线
搜狐财经· 2025-12-07 13:5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其重要性被市场低估,它不仅是监管规定的系统化整合,更蕴含了监管层对未来资本市场的长远谋划,标志着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节点 [1][2] 监管条例的定位与特点 - 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首次将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及各类监管指引中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化整合 [2] - 条例内容具备联动性、时效性和规划性,例如其针对审计委员会的要求与2024年新《公司法》中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核心精神高度呼应,并细化了操作标准和履职要求 [2] 监管改革主线一:上市公司提质与出清 - 条例通过在公司治理、审计委员会、“关键少数”、财务造假、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旨在实现上市公司“提质”和“出清” [2] - 严格的监管在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将加速经营不善公司的风险暴露和淘汰,可能推动其退市或重组,并可能导致二级市场局部波动 [2] - 条例第五条构建了跨部门协同监管框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承担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打破了以往证监会“单打独斗”的模式,为退市等风险处置提供了制度支持 [3] 监管改革主线二:推动并购重组 - 条例将并购重组相关内容单独列为第四章,包含十一条细项,是条款第二多的章节,体现了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的高度重视 [4] - 监管层此举被视为“未雨绸缪”,预示并购重组可能在未来3-5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 [4] - 当前市场环境(如发达国家经验、国内一级市场成熟、存量上市公司过多、IPO市场中长期受压、每年约100家IPO的既定判断等)共同推动并购重组市场景气度提升,并可能使其长期成为资本市场主角 [5] - 未来稳定的IPO数量(维持每年约100家左右)若不再快速增长,将持续为并购市场注入推力,并逐步改变市场的心理认同 [5] 综合影响与未来趋势 - 将“提质出清”与“推动并购重组”两条主线结合观察,退市与并购重组可能相辅相成,为市场提供更多可能性 [6] - 条例不仅划定了监管红线,更隐含了对未来资本市场发展的布局,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6]
直面上市公司监管痛点 新条例构建全链条闭环
中国经营报· 2025-12-07 10:2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资本运作—投资者保护—执法处罚”构建监管闭环,以解决当前市场突出问题,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与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 [1][2] 监管条例的定位与意义 - 《条例》是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在《公司法》、《证券法》基础上系统化整合监管制度,将成熟有效的监管实践上升为行政法规,强化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 该条例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旨在补齐制度短板,回应资本市场长期关切,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2][3]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细化公司章程强制性记载事项、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职权,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旨在解决“关键人控制”、“内部监督失灵”等问题 [3] - 突出审计委员会职能,赋予其涵盖内控、审计、财务信息审核的全面监督权,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实质取代监事会职能,与新《公司法》改革相衔接 [4][5] - 规定公司章程需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考核评价标准、绩效薪酬止付追索机制等内容,以利于投资者判断高管行为导向 [12]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建立财务造假“多方追责”机制,要求审计委员会前置审核财报,并规定董事会可追回因造假导致的超额分红及薪酬,直击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3] - 针对财务造假构建“全链条”打击机制,将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监管范围,并引入追责追偿制度,以提高违法成本 [12]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条例》专设“并购重组”章节(第41条至第51条),对并购重组全链条进行规范 [8] - 明确收购人负面清单,规定包括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最近3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8] - 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在承诺履行完毕前,其获得的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和定向可转债不得转让、质押,以防范“忽悠式重组”和“高溢价套利” [9] - 明确财务顾问应保持独立性,对相关行为及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9] 加强投资者保护 - 专设“投资者保护”章节,系统化规定现金分红、股份回购、退市保护等制度 [11] - 要求公司章程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允许一年内多次分红,并禁止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分红,将投资者回报机制刚性化 [11] - 规定特别重大决策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分拆上市)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分拆上市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 明确破产重整行政监管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 [11] 严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五种认定情形,并规定其自证非实际控制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 - 明确禁止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并设定“按涉案金额比例罚款”的罚则,以遏制利益输送和“隐身操控”行为 [3][6] -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应组织调查或起诉 [6][7] 专家建议与待完善之处 - 建议提升监管条例的法律位阶,使违规成本远高于违规收益,增强法律威慑力 [13] - 建议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其他董事和高管的直接决定权(包括起诉权),以防出现监督真空 [14] - 建议在分红政策、退市安排、重大交易表决中赋予中小投资者更多实质性权利,并完善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机制,使投资者维权更便捷 [14] - 建议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14] - 建议明确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具体衡量标准,并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豁免情形,避免“过度问责”挫伤其履职积极性 [14]
上市公司治理再迎升级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央广网· 2025-12-07 04:5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入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1] - 《条例》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关键词旨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并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1] 法规定位与结构 -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共八章七十四条 [1] - 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 [1] 监管措施与处罚规定 - 严禁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财报 [2] - 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2] -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2] -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为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罚款额达50万元至250万元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 - 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1]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有何“亮点”?具体解读来了↓
央视网· 2025-12-07 03:43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 [1] 条例核心内容与监管升级 - 条例将近年监管执法经验上升固化为法规,以解决监管实践中的难点痛点,为严监严管提供支撑 [3] - 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专章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明确了从上市到退市全过程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分红回购、市值管理、破产重组、股票退市等各项监管要求 [4] - 条例特别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规范和约束,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 [6] - 在公司治理方面,条例严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乱象,为防范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建立制度防火墙,同时强化对高管的激励约束 [8] - 针对财务造假,条例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机制,若基于虚假财报进行利润分配或支付薪酬,董事会需收回责任股东的超额利润及董事、高管多领的薪酬和股票期权 [11] - 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行为 [11] - 条例强化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管理,要求董事、高管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时需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与回报,推动上市公司从“融资”向“回报”转变 [13] 证监会主席吴清谈市场发展与行业使命 - 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A股市场总体稳健活跃,总市值超过100万亿元 [16] - 证券公司总资产达14.5万亿元,净资产达3.3万亿元,四年多来分别增长超过60%和40% [16] - 证券行业助力近1200家科技创新企业上市 [16] - 外资机构境内业务加快布局,已有11家外资独资或控股证券公司在华展业 [16] - “十五五”时期,证券行业将肩负四大使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助力居民资产优化配置、支撑金融强国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18] - 证券公司需从价格竞争加快转向价值竞争,头部机构应增强资源整合能力,力争在“十五五”时期形成若干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杆机构 [18] - 监管政策上将鼓励强化分类监管 [18]
对话北大郭雳: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有哪些亮点?有何影响?
第一财经· 2025-12-07 03:33
文章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将在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其效力层级介于《公司法》《证券法》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之间 [1][6] - 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上市公司治理,覆盖公司“全生命周期”,旨在通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和强化市场纪律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1][3] - 条例通过夯实监管制度基础、强化投资者保护举措和明确各层级规则关系,致力于构建更严谨、稳定、可预期的监管体系,以保障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3][6][7] 条例的定位与角色 - 条例是首部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全文超过1.2万字 [1] - 其在监管规则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在《公司法》《证券法》之下,但在证监会部门规章、交易所等自律规则之上,起到“中间层级”规范的作用 [1][6] - 条例将长期监管实践的经验制度化,细化和落实了上位法的原则性要求,并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更细致的操作规则提供了直接且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弥补了长期缺失的法规层级 [6][7] 公司治理规范亮点 - **首次系统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立专章,系统规定上市公司治理,改变了以往相关操作性要求散见于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状况 [1][2] - **夯实组织基础**:对公司章程内容、股东会决议事项、审计委员会职权等作出细致规定,完善公司治理架构 [3] - **约束“关键少数”**: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操纵公司等行为 [3] - **强化信义义务**:细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强化责任追究体系,旨在降低代理成本 [3] - **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并规范股东质押、减持及表决权委托、股份代持等行为 [3] 对上市公司质量的积极影响 - **提升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通过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划定红线、压实董事高管义务,减少治理漏洞,增强公司稳健性和长期价值 [3][4] - **优化资源配置与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对并购重组活动的制度支持,明确收购人资格、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及财务顾问职责,有助于降低市场不确定性,推动公司通过资源整合优化业务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 [4] - **强化市场纪律与诚信基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形成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组合拳”,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改善整体市场环境 [5] 投资者保护举措升级 -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禁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改善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基础条件 [5] - **强化投资回报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关注投资价值,对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作出制度化安排,旨在提高投资者对长期回报的预期,引导投资行为向长期配置转变 [5] - **严格规范退市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决定,强化优胜劣汰机制,减少资源向低质量公司沉淀,引导投资者向治理稳健、经营规范的公司集中 [5]
证监会发布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资本市场迎重大制度升级!
搜狐财经· 2025-12-06 04:48
政策概览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上市公司治理进入系统化法治新阶段 [3] - 该条例历时4年起草,整合了《公司法》《证券法》及50余项配套规则,覆盖上市公司从上市到退市的全生命周期 [3] - 政策背景源于财务造假、大股东占款等顽疾,2024年证监会查处案件超3000起,且在注册制深化、上市公司数量突破5000家的背景下,亟需统一监管框架 [4] 核心监管维度 - **公司治理**: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责任约束,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并由会计专业人士召集,禁止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融资担保,违规者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5] - **信息披露**:引入穿透式监管,第三方配合造假最高罚款1000万元,造假所得分红及薪酬需全额退回,并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2025年试点企业财务造假识别率提升40% [5] - **并购重组**:强制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明确子公司分拆上市的独立性要求,禁止“突击注资”等套利行为 [6] - **投资者保护**:规定主动退市公司需提供现金选择权,并要求连续三年盈利企业将不低于30%的利润用于分红,未达标者将面临融资限制 [7] - **执法升级**:对财务造假主犯可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同时建立上市公司“红黑榜”进行信用惩戒 [8] - **退市机制**:明确交易类退市标准为股价连续20日低于1元且市值低于3亿元,并禁止利用破产重整规避退市,要求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审查重整方案 [9] 行业影响与市场反应 - **合规企业受益**:政策发布后,ESG评级前100的公司日均成交额增长23%,A股某消费龙头因连续5年分红达标获险资增持2%,股价月内上涨18% [10] - **高风险板块承压**:2025年首批退市名单预计扩容至50家,ST股壳价值面临归零,中小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或下滑30% [11] - **中介机构机遇与挑战**: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轮换周期从5年缩短至3年,行业集中度提升,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费平均上涨15% [12] 制度落地与未来展望 - **监管与市场平衡**:政策旨在简化再融资与并购审批流程的同时严控“忽悠式重组”,并试点“监管沙盒”允许合规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 [13] - **中央与地方协调**:计划建立跨省稽查协作机制,2026年实现稽查总队与地方局数据直连,以破解地方保护问题 [14] - **科技与生态重构**:计划于2026年建成“智能监管大脑”实时监测超10万家上市公司数据,并强制上市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短视频账号每月更新动态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