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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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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301387)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08-25 12:42
资金占用管理 - 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3] - 制作关联方清单并及时更新[5] 资金支付审查 - 与关联方交易后及时结算防经营性资金占用[7] - 公司及子分公司不得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6] - 关联方未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10] - 财务部门支付关联方资金需审查文件[9] 责任与处理 - 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及清欠第一责任人[13] - 资金占用可申请司法冻结股份并多种方式偿还[1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14] - 发生资金占用控制“以股抵债”实施条件[14] - 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公告[14] - 董事长、财务总监对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表签字确认[15] - 董事等协助侵占资产将处分直接责任人[17] - 全体董事控制关联方担保债务风险并担责[17] - 公司或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处分责任人[17] - 违规致投资者损失追究法律责任[17] 办法说明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9]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20][21]
光大同创(30138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2: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 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 决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
光大同创(301387)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5 12:42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报告等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3]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10] -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5] 检查安排 - 审计委员会督导半年检查一次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15]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17] 内部控制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并出具年度报告[19] - 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公司披露年报时披露内控评价和审计报告[20] - 公司将内控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建立追责机制[20] 制度相关 - 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规定为准[22]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3][24] - 制度落款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25]
光大同创(30138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2: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经本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管人员 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 ...
光大同创(30138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5 12: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
光大同创(30138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2: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 ...
光大同创(30138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5 12: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 "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如有,下同)的负责人; (五)公 ...
光大同创(30138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5 12:42
制度与原则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沟通[2]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合规等原则[5] 沟通管理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多方面信息[6] -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沟通[7] 职责与人员 -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秘负责组织协调[10] - 从事人员需具备素质技能[13] 活动要求 - 应在年报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17] - 避免在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现场调研[25] 档案与记录 -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12] - 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记录表并刊载[30]
光大同创(30138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12: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 司、子公司 ...
光大同创(30138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5 12:4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