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环保(3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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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环保(30120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2-10 11:18
董高任职与离职规定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两交易日内披露[4] - 8种情形不能担任董高,如贪污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5] - 董高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移交[7] 董高股份转让限制 - 离职董高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1] - 任期届满前离职董高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11] 董高责任与追责 - 董高对公司和股东忠实义务离职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效[11] - 董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担责且不因离职免除[12] - 公司发现离职董高问题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14] - 离职董高对追责有异议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4] 制度制定时间 - 本制度2025年12月制定[1]
国泰环保(301203) - 股份回购制度
2025-12-10 11:18
回购适用情形 - 公司回购股份适用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等情形[2][3] - 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条件[3] 回购数量与价格 -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回购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3年内转让或注销[7] - 回购方案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1倍[8]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决议前30个交易日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9] 回购期限与时间 - 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回购期限不超12个月,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不超3个月[9]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在特定期间不得实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并减资除外[9] - 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等交易时间进行回购委托[9] 回购限制 - 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发行优先股除外[10]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时,相关人员特定期间不得减持[10] 提议与决议 - 提议人拟提议特定情形股份回购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4] - 特定情形回购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部分情形回购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5] 信息披露 - 披露回购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18] - 需股东会决议的,在股东会召开前3日披露相关股东信息[19] - 集中竞价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3日内披露[19] - 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回购进展[19] - 回购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0] - 董高、控股股东等在首次披露回购至结果前一日买卖股票应及时报告披露[20] 股份注销与出售 - 拟注销回购股份应提交申请及证明,完成后及时披露并办理变更登记[21] - 回购股份可在披露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集中竞价出售[23] - 出售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无涨跌幅限制时委托[25] - 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出售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25%,不超二十万股除外[25] - 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1%[25] - 出售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3个交易日内公告[25] - 出售期限届满或计划实施完毕,2个交易日内发布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6] 其他规定 - 回购股份未按用途转让,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需股东会决议并通知债权人[26] - 董事会披露回购方案时,报送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至证券交易所[28] - 计算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最近一次公告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30] - 计算定期报告指标时,发行在外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为准[30]
国泰环保(3012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2-10 11:18
审计相关制度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本期审计费用金额、定价原则等[9]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1] 文件保存与报告提交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情况报告[14] 关注事项 - 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等情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14] - 关注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等情况[14] - 关注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大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情况[14] - 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情况[14]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5] - 公司每年需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15] -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披露前任情况、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15] 制度执行与生效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7][18] - 本制度与国家颁布法规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18]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1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8]
国泰环保(30120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10 11:1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6] 项目论证与节余处理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一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以自筹预投项目,募集到位后置换应在转专户六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实施中自筹支付后置换,应在支付后六月内实施[14] 资金使用与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应审慎用募集资金,保证与承诺一致[11] - 募集资金应存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流和还贷的超募累计不超总额30%[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3] 核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披露[23] - 公司当年用募集资金,应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鉴证并披露结论[24] - 保荐或独财至少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5]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需符合条件,额度期限经董事会审议披露[16] - 闲置补流到期应归还,预计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程序公告[17]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并按计划投入[18]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拟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后应公告[21]
国泰环保(301203)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2-10 11:18
子公司定义 - 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50%股权或能实际控制[2] 子公司管理 - 公司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等方面管理子公司[3] - 子公司董监高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述职报告并接受考核[7] - 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规模、资产结构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9] 子公司规划与决策 - 子公司经营及发展规划须服从公司总体战略[12] - 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按规定权限提交母公司审议[12] 子公司信息管理 - 子公司信息披露依公司制度执行[15] - 子公司需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重要文件及事项[15] 子公司监督检查 -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20] - 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检查分例行和专项检查[20]
国泰环保(30120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2-10 11:18
关联方界定 - 关联法人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5] - 关联自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5]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涵盖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8][9][10] 关联交易原则 - 应遵循诚实信用、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等原则[10] - 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1]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3][14]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3]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交股东会审议[14] - 关联交易股东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7] 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告知并更新关联人名单[6] 资源保护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11][14] 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7]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7]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担保规定 - 公司为持有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关联人担保规定,有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22] 协议期限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等[29] - 部分交易可豁免按规则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参与公开招标等[29] 特殊交易要求 -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股东会标准,需审计财务报告,特殊情况可申请豁免[29] 制度执行与生效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31][32]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相同[32] -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32]
国泰环保(3012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2-10 11:18
担保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3]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3]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4]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4] 审批表决要求 -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表决通过[5] - 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5] - 董事会审议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5] 其他规定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1]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须履行审核批准及信息披露义务[12]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4] - 公司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国家法律和章程规定执行[16] - 公司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16] - 公司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16]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 - 文档时间为2025年12月[17]
国泰环保(301203) -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10 11:18
资金管理规定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 公司不得垫支资金给股东及关联方[5] 防范措施 - 董事会负责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7] - 可设领导小组拟定制度[7] - 财务负责人定期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8] 审计与责任 - 外部审计师需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8] - 违规占用造成损失相关方担责[10]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现金清偿,非现金需审批[10]
国泰环保(30120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2-10 11:18
董事会秘书聘任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2] - 聘任时需签订保密协议[8] 任职限制与解聘 - 三年内受交易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5] - 连续三月以上不能履职,公司应一月内解聘[8] 职责与代行 - 负责信息披露、股东资料管理等职责[6] - 空缺时先由董事长代行,超三月法定代表人代行[9] 其他规定 - 原任离职后三月内聘任新秘书[8]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解释[11]
国泰环保(30120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2-10 11:18
股份管理制度 - 2025年12月制定董事、高管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1] 减持规范 - 董事、高管减持应规范、理性、有序,董秘每季度检查减持情况[3] - 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23] - 减持计划完毕或未完毕,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7] 交易限制 - 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衍生品交易,不得融券卖出股份[7][9] -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六个月内等不得转让股份[7]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等不得买卖公司股票[8] 收益处理 - 违规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并披露[9] 信息管理 - 董秘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管身份及持股数据,办理申报并检查披露[12] - 董事和高管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如新任董事股东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12] - 买卖股份前书面通知董秘,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披露[15] 股份登记 - 因发行股份等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15] 减持数量 - 任期内每年减持不超所持股份总数25%[19] - 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20] - 离婚分割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双方每年转让不超各自持股25%[20] 股份锁定与解锁 - 申报离任,中登深圳分公司自申报日起6个月内锁定股份,到期解锁无限售股份[30] 转让基数 - 新增无限售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股份计入次年基数[19] - 因权益分派持股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19] - 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持股作次年基数[20] 特殊情况披露 - 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2个交易日内披露[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