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环保(3012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国泰环保国泰环保(SZ:301203)2025-12-10 11:18

担保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3]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3]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4]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4] 审批表决要求 -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表决通过[5] - 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5] - 董事会审议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5] 其他规定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1]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须履行审核批准及信息披露义务[12]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4] - 公司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国家法律和章程规定执行[16] - 公司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16] - 公司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16]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 - 文档时间为2025年12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