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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30072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
宏达电子(30072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股份锁定与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4]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11]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2] -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4] - 董事和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22]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管计划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备案并预先披露,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6个月[5] - 董事和高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5] - 董事和高管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6] 买卖流程要求 - 董事、高管和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在买卖4个交易日前提交问询函,董事会秘书次日形成意见[7] -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由深交所公开变动前后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等信息[8] 增持相关规定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30% - 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已发行股份的2%[20] -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增持计划后,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21] - 属于特定情形,增持股份比例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等要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结果公告[21][22] - 通过集中竞价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应披露进展公告且期间不得再增持[22] 其他规定 -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管股票买卖间隔不足六个月,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25] - 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23] - 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计划未完成应披露实施情况[25] - 公司需完整记录违反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必要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公开披露[26] - 公司董事和高管因离婚致所持股份减少,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制度规定[2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相关函件 - 有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涉及拟减持数量(股)及比例等内容[30] - 有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涉及拟交易数量(股/份)等内容[33] - 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涉及是否同意交易的情况[36]
宏达电子(30072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 ...
宏达电子(30072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 ...
宏达电子(300726)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第一条 为强化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会会议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 ...
宏达电子(300726)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2 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 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7] 薪酬流程 - 董事薪酬报董事会同意后股东会审议[7]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披露[7][8][9] 会议相关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主任委员主持[14]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14]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15]
宏达电子(30072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担保定义 - 公司对外担保指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涵盖借款、信用证等担保[3]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的为控股子公司[4]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12] 豁免与反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满足一定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0][29] 审查与监督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变更时需报批和法务审查[21][22] -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汇报借款情况[24][25]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核查担保行为[24] 还款与披露 - 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26] - 被担保人未在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还款需及时披露[29] 责任承担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1] - 董事等获悉违法违规担保要求应及时报告[31] - 未按规定程序签担保合同,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1] - 有关责任人员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2] 制度适用 - 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4]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5] - 制度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及修改[36] 公司名称 - 公司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7]
宏达电子(300726)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第三条 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宏达电子(30072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 ...
宏达电子(30072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13: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株洲宏 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 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