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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3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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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0826)
2025-08-27 13:06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2][7] 聘任与解聘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7]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六个月内完成聘任[7] - 六种情形人士不得担任[4][5] - 四种情形公司应一月内解聘[9] 职责与保障 - 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11] - 公司为履职提供便利,董事长保证知情权[12] - 履职受阻可向深交所报告[13] 其他要求 - 聘任签保密协议,离任前审查移交文件[9] - 保证任职期间参加深交所后续培训[15]
雷曼光电(300162) - 内部审计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 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 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 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管理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 ...
雷曼光电(30016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及绝对值等情况[5]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涉及金额占净资产比例等情况[7] - 业绩预告及快报重大差异有相应认定标准[8] 处理流程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审计并披露[6]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由审计部处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6]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由审计部处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人责任[4]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21] - 季度、半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执行[13] 制度相关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1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5] - 文件发布于2025年8月26日[16]
雷曼光电(30016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5]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5]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1] 报告提交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1] 聘期规定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14]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5] 解聘与改聘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8]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18]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需披露多项信息,包括拟聘请事务所近3年受行政处罚情况等[19]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20] 特殊情况关注 - 公司应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等特殊情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2] 信息披露 - 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信息[22]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方面监督检查[22][23] 违规处理 - 若选聘存在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23]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严重违规行为,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23]
雷曼光电(300162)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听取公司重大事项汇报并实地考察[3] - 协调审计时间、审核财务信息等[3] - 讨论审计费用合理性并提建议[7] - 决定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9] - 指导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9] 年报沟通机制 - 财务部为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财务负责人协调沟通[5] - 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事务所的沟通机制[5] 内部控制 - 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报告[12] - 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含内控制度健全性等内容[9]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 - 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改聘需多环节审议[9]
雷曼光电(30016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8]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最近12个月内有特定情形人员不得担任[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1] 任期与履职 - 连续任职不超6年[11] - 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年[17] - 每年应披露述职报告[20] 履职规范 - 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60日内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继续履职,60日内补选[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10年[19]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10年[23] 其他规定 - 可建责任保险制度[26]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6] - 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等获其他利益[26] - 董事法律责任适用于独立董事[28] - 擅自离职致损失应赔偿[28] - 受证监会批评等取消收回当年津贴并披露[28] - 制度修改经股东会批准生效[30]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0]
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和高管不得转让股份[5] - 离职后半年内董事和高管不得转让股份[5] - 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 -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6]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股东会通过任职后二日内申报信息[10] - 新任高管董事会通过任职后二日内申报信息[10] - 现任董高信息变化后二日内申报信息[11] 股份变动公告 - 董高股份变动自事实发生日起二日内公告[12] 股份锁定与可转让额度 - 上市满一年后新增无限售股75%自动锁定[15] - 上市未满一年新增股份100%自动锁定[15] - 每年首交易日按上年末登记股份25%算可转让额度[16] - 任职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总数25%[16] - 账户持股不足1000股可转让额度为持股数[16] - 计算可解锁额度小数四舍五入[16] 违规处理 - 禁止买卖期买卖公司视情节处分[20] - 违反6个月买卖规定董事会收回收益并披露[20] - 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公司可要求赔偿[20] - 触犯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
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审计委 ...
雷曼光电(300162)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互动易平台制度 - 制定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 - 发布及回复应诚信、谨慎客观,不误导投资者[4] - 内容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等[6] 制度管理与生效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审核工作[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12]
雷曼光电(300162) - 合同管理制度(20250826)
2025-08-27 13:0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 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 合同。但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制度。 (三)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 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标准合同"是指经公司长期反复使用,合同的格式及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稳定,且合同的样式、内容条款等具体规定标准化, 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即可成立的合同。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公共服务 工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 守国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