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826)
雷曼光电雷曼光电(SZ:300162)2025-08-27 13:06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5]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5]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1] 报告提交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1] 聘期规定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14]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5] 解聘与改聘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8]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18]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需披露多项信息,包括拟聘请事务所近3年受行政处罚情况等[19]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20] 特殊情况关注 - 公司应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等特殊情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2] 信息披露 - 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信息[22]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方面监督检查[22][23] 违规处理 - 若选聘存在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23]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严重违规行为,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