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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30016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0826)
雷曼光电雷曼光电(SZ:300162)2025-08-27 13:06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 训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