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3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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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4-04-26 17:38
独立董事情况 -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为唐清泉、钱晓明、黄浩[1] - 三位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要求,与公司及股东无利害关系[1] 评估相关 - 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专项意见[2]
青松股份: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2024-04-26 17:38
业绩总结 - 2023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为-68,341,309.97元,母公司净利润为-9,435,916.83元[1] - 截至2023年底,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94,503,724.49元[1] 利润分配 -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现、不送股、不转增[2] - 因可供分配利润为负,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4] -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同意该预案[5][6][8]
青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04-26 17:38
股份收购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第(三)、(五)、(六)项情形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4] 利润分配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4] - 原现金分红条件为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等,修订后变为出现特定情形可不进行利润分配[4]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8][1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8][1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8][1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8][12] -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11][13]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 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且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5][17]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占用资金[11][13] - 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董事会应作出现金分红预案[14] 重大投资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相关投入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20,000万元[4][5][6] 其他 - 上述修订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备案结果为准[18]
青松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4-04-26 17:38
会计政策变更 - 按国家要求变更,无需审议[2] -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3] - 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售后租回处理[4] -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另两项规定[4] 影响说明 - 对财务无重大影响[2][7] - 不追溯调整,不损害股东利益[2][7]
青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4-12 09:08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6 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在青松股份中山分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 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6 名,会议由董事长范展华先生 主持,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等因素影响,2021 年以来公司化妆品业务订单增长 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 ...
青松股份:关于终止诺斯贝尔148亩大型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暨与政府部门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2024-04-12 09:08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诺斯贝尔 148 亩大型产业园区项目建设 暨与政府部门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诺斯贝尔 148 亩大型产业园区项目建设 暨与政府部门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及前期进展情况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 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为推动公司化妆品业务产业布局,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斯贝尔") 与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签署了《南头镇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 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约定,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将位于南头镇一块总面积 为 98,858.7 平方米(折合 148.2880 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出让以 有偿、有期限的方式提供至诺斯贝尔参与竞拍,用于建设集生产车间、 ...
青松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2024-04-01 08:16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均 含本数),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 元/股(含本数),回购实施期限为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 ...
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及范展华、骆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08 00:22
违规情况 - 2022年11月青松股份披露含评估报告内容文件,多次引用未加盖印鉴且编号矛盾电子版[2][3] - 未获取正式报告就提交引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 处理决定 - 福建证监局对青松股份及范展华、骆棋辉出具警示函[3] - 青松股份等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3] 救济途径 - 不服监管措施可60日内向证监会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4]
青松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2024-03-04 10:14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均 含本数),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 元/股(含本数),回购实施期限为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3, ...
青松股份: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3月)
2024-03-01 10:17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回购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公司股票收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