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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青松股份青松股份(SZ:300132)2024-04-26 17:38

股份收购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第(三)、(五)、(六)项情形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4] 利润分配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4] - 原现金分红条件为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等,修订后变为出现特定情形可不进行利润分配[4]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8][1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8][1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8][1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8][12] -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11][13]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全体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 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且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5][17]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占用资金[11][13] - 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董事会应作出现金分红预案[14] 重大投资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相关投入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20,000万元[4][5][6] 其他 - 上述修订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备案结果为准[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