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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002055) -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控制公司风险;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 (三)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四)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 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
得润电子(00205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1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股东会流程安排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反馈[11][1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8]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股东会在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提供多种参会方式[22]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需公证[23] - 召集人和律师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会议登记在主持人宣布相关信息前终止[24] - 股东会按推举主持人等程序进行[25] - 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则由特定股东担任[25] -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统计票数[25] - 逐项审议提案时同一提案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两次,每次不超两分钟;集中审议提案时第一次发言不超五分钟,第二次不超三分钟[28] 股东会表决规则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3]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总数[34]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34]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34]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35]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半数[36]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36] - 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者时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2/3以上,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37]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40] 股东会决议相关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三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41]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41]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会议召开信息、出席股东情况、提案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内容[41][42]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42] 其他事项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4]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6]
得润电子(002055)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 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规范运作,促进公 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高级 ...
得润电子(002055) -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 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 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
得润电子(002055)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首次发行16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7月25日在深交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604490017元[9] - 公司股份总数为604490017股,全为人民币普通股[21]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1]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0] -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3日内书面报告,此后每增减1%也报告[43]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8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 - 9名董事组成,含1 - 2名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11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125] - 董事会单次投资权限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不含风险投资)[121]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9] - 公司同时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56] 其他规定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78]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10日内公示,特定情形解散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187][188]
得润电子(00205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协议[6]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0] - 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3] - 募集资金用于公布项目,改用途需股东会决议[2] 资金管理与审批 - 公司实行专户存储,总额存于专户[5] - 使用募集资金需申请和审批[9]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同意[10] - 超募资金用于项目应明确计划并投入[13] 资金占用与检查 - 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发现应归还披露[3] - 投入未达计划50%且超期限,需检查项目可行性[1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净额10%,董事会审议及保荐同意可使用[22]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使用[23] - 节余低于500万或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3] 资金计划调整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2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2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专项报告并聘审计[24]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情况[26] 资金置换与制度 - 自筹支付费用后6个月内可置换[17] - 制度依法规章程执行,抵触按新规定[28]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28]
得润电子(002055)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 内部审计制度于2025年8月修订[1] 人员与职责 - 内部审计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7] -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3] 工作汇报与计划 - 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9] - 内部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年度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报告[9] 检查与评估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一次[12] - 内部审计涵盖销货及收款等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业务环节[10] - 内部审计将对外投资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作为检查评估重点[11] 问题报告 - 内部审计发现内控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12] - 审计委员会认为内控存在重大问题,董事会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12] 评估意见 - 审计委员会需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13] 审计事项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重要对外投资等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13][14][15] - 内部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每季度审计一次[16]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进行审计[17] - 内部审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17] 评价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8] -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相关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8] 外部审计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需其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报告[20]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等情况时,公司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20]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 审计流程 - 实施审计需提前3日通知被审计单位,突击审计当日送达审计通知书[22] -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15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或意见稿)[22] -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部审计机构[22]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提出[22] 资料保存 - 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激励与约束 -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工作[26] - 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26] 违规处分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审计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26] - 违反审计制度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未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0]
得润电子(00205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 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得润电子(002055)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 他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 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 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作出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
得润电子(002055) -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2: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将前述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