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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科技2025年中报简析:营收净利润同比双双增长,短期债务压力上升
证券之星· 2025-08-23 22:58
财务表现 - 2025年中报营业总收入41.84亿元,同比增长40.04%,第二季度单季度营收23.77亿元,同比增长50.32% [1] - 归母净利润3117.08万元,同比增长19.0%,但扣非净利润为-1.34亿元,同比大幅下降903.91% [1] - 毛利率8.29%,同比下降2.37%,净利率-2.77%,同比改善23.66% [1] - 三费占营收比5.0%,同比下降50.03%,每股收益0.01元,同比增长21.05% [1] - 每股经营性现金流0.29元,同比大幅增长396.29% [1] 资产负债结构 - 货币资金32.37亿元,同比增长56.60%,应收账款12.64亿元,同比增长17.36% [1] - 有息负债17.83亿元,同比下降13.85%,流动比率0.87 [1][4] - 每股净资产2.33元,同比增长0.67% [1] - 现金资产状况非常健康 [2] 现金流与偿债能力 - 货币资金/流动负债比例为55.82% [4] - 近3年经营性现金流均值/流动负债仅为0.18% [4] - 有息负债总额/近3年经营性现金流均值达171.74% [4] - 财务费用/近3年经营性现金流均值高达717.83% [4] 业务运营特点 - 公司业绩主要依靠研发及营销驱动 [3] - 应收账款/利润比例达3157.51% [4] - 历史ROIC中位数为1.96%,2019年最低为-19.04% [1] - 上市以来14份年报中出现1次亏损 [1] 市场预期与机构持仓 - 证券研究员普遍预期2025年全年业绩8051.0万元,每股收益0.02元 [5] - 万家中证1000指数增强A新进持仓163.63万股,该基金规模11.08亿元,近一年上涨68.02% [6] - 天弘中证1000指数增强A新进持仓80.70万股,泰康丰盈债券A新进持仓22.93万股 [6] - 工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A减持至8.81万股 [6]
聚焦“AI+车”领域 千里科技上半年营收利润双增
证券时报网· 2025-08-23 04:32
财务表现 - 上半年营业收入41.84亿元,同比增长40.04% [1] - 归母净利润3117.08万元,同比增长19.00% [1]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13.15亿元,同比大增396.29% [1] 业务战略 - 聚焦"AI+车"核心战略,锚定智能制造产业赛道 [1] - 汽车板块构建"充换电一体化"能力体系,优化多场景产品矩阵 [1] - 摩托车板块将国际化拓展作为战略重心,强化全球市场布局 [2] 技术研发 - 摩托车业务推进38个在研项目,上市6个项目,获26项欧标法规认证 [2] - 通过混合动力技术整合实现降本与性能平衡 [2] - 完成5kW/10kW增程动力热机及三电系统选型布置 [2] 产品创新 - 发布"千里智驾1.0"解决方案,含基础版/专业版/旗舰版三大类别 [2] - 智能座舱领域推出Agent OS系统预览版,实现多模态交互等技术突破 [2] - 联合生态伙伴打造"AI智行开放平台",聚焦智能辅助驾驶与智能座舱 [2] 运营发展 - 汽车与摩托车业务通过产品优化、渠道拓展实现销量突破式增长 [1] - 睿蓝汽车战略整合研发资源,构建统一高效正向研发平台 [1] - 强化软件攻关与硬件整合,构建软硬一体生态体系 [3] 市场拓展 - 深化车企合作推动技术应用,拓展海外市场 [3] - 加强客户关系及销售服务团队建设,提升全球竞争力 [3] - 着力完善本地化运营体系,提升全球市场份额与品牌影响力 [2]
汽车、摩托车销量增长 千里科技上半年营收同比增长40.04%
证券日报网· 2025-08-23 04:13
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1.84亿元 同比增长40.04%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17.08万元 同比增长19.00% [1] - 收入增长主要源于汽车业务和摩托车业务销量提升 [1] 战略方向 - 聚焦"AI+车"核心战略 锚定智能制造产业赛道 [1] - 实施"科技与终端协同发展 AI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战略 [1] - 构建以终端业务稳固基础、科技业务驱动增长的产业格局 [1] 业务布局 - 科技业务板块专注智能辅助驾驶与智能座舱技术 提供汽车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 [1] - 终端业务涵盖乘用车(含新能源)、摩托车、发动机及通用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 [1] - 计划拓展智能出行业务 构建"AI+车"全栈解决方案和开放平台 [2] 运营举措 - 加大科技业务投入 强化软件技术攻关与硬件资源整合 [2] - 深化与主流车企战略合作 推动"AI+车"技术应用发展 [2] - 加强海外市场拓展 通过客户关系维护和团队建设提升国际化水平 [2]
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49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责任主体 - 公司董事会需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登记和报送事宜 [2] -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日常工作部门 [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配合登记备案工作 [3] 内幕信息定义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包括《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 - 尚未公开指公司未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 [6]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7] - 包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7] - 包括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7] - 包括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7] - 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7] 保密义务 - 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需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保密义务 [4]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讨论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需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9] -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制度约束 [10] 登记备案要求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11]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时 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2]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业务时 需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3] -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发起方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13]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时 需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14] 重大事项备忘录 -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 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5] - 备忘录需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并需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15]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需配合制作备忘录 [15] 档案保存与报送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15]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子化系统提交档案和备忘录 [16] - 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后 公司需及时补充报送档案和备忘录 [16]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交易、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时需核实并追究责任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处罚 [18] -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擅自泄露信息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20] 制度效力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2][23]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21]
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49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计划部分[1]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1]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防范投资风险并提高使用效益[1] 资金使用约束与责任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其获取不正当利益 若发生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原因 影响及整改方案[2] - 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制度导致损失时 需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2]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公司 禁止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人使用[5]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2] - 境外项目投资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信息 银行对账单报送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3]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协议提前终止需两周内重签新协议[3] 募集资金使用流程 - 资金使用需履行申请 审批手续 由部门提出计划 在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 财务经办 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付款 超授权需董事会审批[4] - 需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严重影响使用计划时需及时公告[4] -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如投资进度延迟 投资收益差异达50%等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需及时披露并调整投资计划[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支付人员薪酬或境外设备等困难时可在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非保本型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12个月 不得质押[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额度期限 收益分配方式及保荐人意见[7] - 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亏损时需及时披露情况及应对措施[7]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影响投资计划 仅限主营业务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及新项目 股份回购并注销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意见及股东会审议 披露必要性 合理性及项目信息[9] - 闲置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合理性 额度期限等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意见及披露信息[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后使用并公告 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但在年报披露[10] - 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参照变更程序履行义务[10] - 所有募投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后公告 低于500万或募集净额5%可免程序但在定期报告披露[11] 项目变更与调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补流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意见及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1]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增强竞争力并防范风险[12]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提示 涉及关联交易等需履行相应审议披露义务[12] - 变更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3] 项目转让或置换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 已投资金额 项目完工程度及效益 新项目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人意见及股东会审议说明[13] - 需关注转让价款收取使用 换入资产权属变更及运行情况并履行披露义务[15] 资金使用监督与披露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1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改变用途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支出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16]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年度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16] - 公司需配合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提供必要资料[17] 制度实施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1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制定及修订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17]
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49
核心观点 -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股份变动行为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1][2][3][4][5][6][7][8] 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包括信用账户内股份 [2] - 明确禁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或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2] 持股变动限制规则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共八种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 [3][4] - 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4]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4] - 以上年末持股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数量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5] - 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5]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变动、个人信息变化等时点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3] - 减持计划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披露 内容包括减持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方式等 [5]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公告 包含变动前持股数、变动日期与数量、变动后持股数等 [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区间届满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6] 禁止交易期间 -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7] - 自重大事件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不得买卖股票 [7] 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与持股数据 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申报并每季度检查披露情况 [7]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2]
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49
总则 - 公司制定ESG管理制度以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并履行相关职责 [1] - ESG职责涵盖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1] - 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与投资者、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与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组织、社区组织、政府及监管部门等 [1]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作为领导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作为研究和指导机构、ESG工作小组负责执行与实施 [2] - 董事会监督ESG目标进展,战略与ESG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ESG工作小组跟踪ESG动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 - 公司可聘请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2] ESG决策与沟通 - 公司董事有权对ESG职责履行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意见并提交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 [3] - 公司将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社会效益评估作为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3] - 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财务预测及估值时整合ESG因素,并建立ESG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反馈 [3] 内部控制与风险 - 董事会在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时,将ESG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并提出改进意见 [4] - 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4]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 公司评估ESG职责履行情况并编制ESG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报告编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 [5] - ESG报告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活动,报告范围适合公司规模和性质 [5] - ESG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或形式替代正式公告 [5] - 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路演、官网、公众号、上证e互动等渠道宣传ESG报告 [5] 信息保密与附则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ESG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未公开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6]
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49
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确保公允性并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公司要求关联交易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禁止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或损害公司利益[1] - 关联交易决策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1] 关联人定义与范围 -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1] - 关联法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 或由同一方控制的法人 以及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职务的法人[2] - 关联自然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2] - 过去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仍被视为关联人[2]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关联人[2] 关联交易类型与基本原则 - 关联交易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需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关联交易议案由财务部门提出 需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 - 未达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批准[4]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披露审计/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 - 日常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若全部现金出资且按比例持股可豁免股东会审议[4]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定 - 公司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5] 共同投资与增资减资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审议标准[5] - 增资或减资时以公司金额为计算标准 关联人单方面增减资可能涉及放弃权利或披露要求[6] 交易金额计算与累计原则 - 未来支付对价的交易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标准[6] - 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的 按放弃金额及财务指标适用审议标准[6][7]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相同交易类别的交易需累计计算 达到披露或审议标准需履行相应程序[8] 日常关联交易与豁免情形 - 委托理财可按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9] - 日常关联交易需按协议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9] - 免于审议和披露的情形包括单方面获利益、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LPR、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等[10] 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11]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包括交易对方、受同一控制方、任职人员等[12] 制度解释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3]
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49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沟通、完善治理结构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大基本原则 [1][2] - 通过多元化渠道和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4] - 明确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并设立专门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6][7]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1] -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提供便利 [2] - 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活动并回应投资者诉求 [2] - 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规范运作并承担责任 [2] 管理内容与方式 - 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信息、ESG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等 [3] - 通过官网、新媒体、电话、传真、邮箱及现场活动等多渠道沟通 [3][4] - 设立专人负责的投资联系电话、传真和邮箱并保证畅通 [3] - 为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现场参观及座谈便利 [4] - 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并提前与投资者沟通征询意见 [4] 投资者说明会要求 - 需在现金分红未达标、终止重组、股价异常波动等情形下召开说明会 [5] - 年度报告披露后需召开业绩说明会说明行业状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等内容 [6] - 说明会需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参与 [5] 组织与实施机制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6] - 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处理日常事务 [7] - 工作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及行业认知 [7][12] - 可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并调取材料 [8] 档案管理与禁止行为 -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 [8] - 禁止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发布误导性信息、预测股价或歧视性行为 [8][13] - 禁止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证券正常交易的行为 [8] 外部支持与附则 - 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顾问处理媒体关系、危机管理等事务 [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制定及修改并自审议后生效 [10]
千里科技: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49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规范担保行为并控制资产运营风险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涵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形式 [1][3]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实行统一管理 [1][4] 担保对象资格 - 可为互保单位、有业务关系单位、控股子公司及董事会认可主体提供担保 [2][6] - 被担保单位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2][6] - 禁止为产权不明、有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恶化等10类情形主体提供担保 [2][7] 担保申请与调查 - 申请需提交担保申请书及企业资料、经审计财务报告、反担保方案等9类材料 [3][4] - 财务部门需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3][4] - 需核查担保资料真实性及有效性以防范欺诈风险 [4] 审批权限 - 对外担保均须董事会批准 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4][11] - 关联担保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 [5][12]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或总额超净资产50%等7类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5][13]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批准后需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债权种类、金额、期限等条款 [6][16] - 重大合同需征询法律意见 不利条款需修改或拒绝担保 [7][17] - 反担保需不低于担保数额 且抵押质押需完善法律手续 [7][20]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 需建立担保档案并登记台账 [8][22][23] - 需持续跟踪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变化并评估风险 [8][24] - 被担保人出现重大风险时需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8][25] 履约与追偿 - 担保到期需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 [9][26] - 被担保人违约时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9][26][27] - 债权转让时公司可拒绝增加担保责任 [9][28] 责任追究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责任 [10][31] - 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承担保证责任将受处罚 [10][32][33] - 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