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6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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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施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董事办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交易通知与申报 - 公司董事和高管买卖股票及衍生品种需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6]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特定6个时点或期间内需2个交易日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6] - 公司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需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7] 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收益归公司[9]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0] -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等多种情形下不得转让[10]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 [13] - 董事、高管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5] 转让规则 -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3] - 公司董事和高管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14] - 因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管持股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14] 减持规定 - 董事、高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7] - 董事、高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减持情况[17] 其他披露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17] - 董事、高管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7] - 董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规定,应按相关法规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19]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情节严重对责任人处分或交相关部门处罚[21] - 违反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接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严重触犯法规交监管部门处罚[21]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后者规定为准[23]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董事会会议召开规则 - 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度各开一次定期会议[7] - 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等提议时应召开临时会议[7][8] 会议提案处理 - 董事办1日内完成提案审核并呈交董事长[8] - 董事长10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8] 会议通知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5日通知董事等[8] 会议召开方式与表决 - 可现场、视频、电话方式召开[13] - 一人一票,计名和书面表决[15] - 提案须超半数董事赞成通过[16] 关联董事表决 - 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开会,决议须过半数通过[17] - 不足三人不得表决,提交股东会[17] 特殊事项决议 - 利润分配等先按草案决议,审计报告出具后再决议[17] - 提案未通过,条件未变1个月内不再审议[17] 会议档案与规则生效 - 会议档案保存10年[22] - 规则及其修订股东会通过生效[25]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 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有的股 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文件如涉及到子公司的事项,该制度或文 件应及时通知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 各自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 ...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水平,进一 步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积极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 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办,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 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 应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并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公司 ...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审批权限 - 股东会审批:交易涉及资产等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等[8] - 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资产等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上等[8] - 董事长批准:投资额度未达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9] 交易利润审批 - 股东会审批:交易利润占最近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8] - 董事会审批:交易利润占最近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8] 营业收入审批 - 股东会审批:交易标的营收占最近年度经审计营收50%以上且超5000万[8] - 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营收占最近年度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8] 净利润审批 - 股东会审批: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8] - 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8] 投资决策与管理 - 短期投资:董事长预选,财务提供资金流量,按权限实施[11] - 财务记录:财务部门对投资活动全面记录和核算[18] - 长期投资: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19] 投资检查与子公司管理 - 投资检查:每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19] - 子公司核算: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19] - 报表报送:子公司每月报财务报表[19] - 财务监督:公司可委派财务总监监督子公司[19] 办法相关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1] - 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21] - 生效时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1] - 发布主体: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2] -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2]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人[5] 关联关系报备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将关联关系告知董事办并报上交所备案[9] 关联交易审批 - 总经理可批准特定金额以下关联交易(担保除外)[16] - 董事会审议批准特定金额以上关联交易(担保除外)[16] - 股东会审议批准特定金额及特定类型关联交易[16] 担保与资助审批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8] - 公司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8] 表决回避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0]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1]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 - 日常关联交易已有协议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披露[22]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金额履行审议程序披露[22] - 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披露[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审议披露[22]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 定公司各级员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增值 保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聘任的高层管理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等。 (四)坚持薪酬收入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奖励薪酬组成。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是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根据岗位 职责不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分不同档级。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基本 薪酬为 100 万元人民币/年至 200 万元人民币/年,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基本薪酬为 70 万元人民币/年至 120 万元人民币/年,其他高 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为 50 万元人民币/年至 100 万元人民币/年。高层管理人员的 基本薪酬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种方式发放,其 ...
方大特钢(600507) - 方大特钢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30 12:4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