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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与公司治理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 应到董事7名 实到7名 会议审议通过两项议案 [2] -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由董事长曹洪海主持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2] 委托理财计划 - 董事会批准使用不超过8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3][11] - 理财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产品 [3][12][14] - 理财目的是提高闲置资金收益 不影响主营业务开展 预计增加公司投资回报 [3][1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 涉及31名激励对象 可解除限售80万股 占总股本0.724% [6][30][40] - 解除限售基于2024年9月12日授予的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9月29日届满 [34][37] - 激励计划已履行全部审批程序 包括股东大会授权及监事会审核 与已披露计划无差异 [30][33][39] 职工代表董事选举 -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5年9月24日选举黄海雄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任期至当届董事会届满 [47] - 黄海雄现任公司质量部部长 曾担任监事会主席 具备核电检验资格 未持有公司股份 [49] - 董事会结构调整后包含8名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3名 职工代表董事1名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47][48]
世运电路: 世运电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1:2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运作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防范相关风险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1] - 委托理财需遵循审慎开展 依法合规 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 [2] 委托理财原则 - 选择资信状况良好 财务状况优秀 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2] - 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 - 委托理财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2]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仅限于R4及以下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2] -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不得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等高风险产品 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 审批决策程序 - 委托理财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3]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 [3]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4] 实施与监督管理 - 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 包括额度预计 投资前论证 风险评估 资金划转等工作 [4][5] - 财务部需每月向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委托理财情况 每半年度通过董事会向董事长报告进展 [5] - 出现受托人资信恶化或投资可能损失等风险时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5]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审计和监督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6] 保密和信息披露 - 委托理财事项需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知情人员需履行保密责任 [6] -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 [6][7]
双元科技: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23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投资理财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并防范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权益 [1] - 投资理财定义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 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 [1] - 制度依据包括科创板上市规则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适用范围与交易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子公司委托理财需经公司批准 [2] - 委托理财需坚持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及保值增值原则 [2] - 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 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2] - 需在董事长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操作 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审批额度 [2] - 投资标的需为中短期 流动性好 安全性高的低风险产品 [3] - 需选择资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 [3] 审批权限与决策机制 - 委托理财决策机构为董事长 董事会和股东会 [3] - 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时 按成交额占市值比例分级审批:10%以下由董事长审批 10%-50%由董事会审批 50%以上由股东会审批 [4] - 市值计算标准为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4] 执行程序与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经审批的委托理财业务 [5] - 财务部需对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及预期收益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 [5] - 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需由董事长决策审批 [5] - 购买中风险等级(第三级或PR3/R3级)产品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由董事长审批 [5] - 财务部需及时跟进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账务处理 [5] 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9] - 财务部需指派专人负责理财产品日常管理 控制风险并评估投资价值 [9] - 委托理财资金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禁止个人名义操作或提取现金 [10] - 建立月度报告机制 财务部需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理财业务情况 [10] -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10] 信息披露与保密要求 - 公司需依法及时履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11] - 执行人员及知情人员不得在信息披露前透露投资情况 [11]
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09:14
委托理财业务规范 - 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1]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 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1]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1] 资金使用原则 -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1] - 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1] - 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1] 风险控制要求 - 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2] - 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2]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时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须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2] 审批权限规定 - 委托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可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3] -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 -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决策与实施流程 -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4] - 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 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 [4] - 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记账 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予以归档 [6] 账户与资金管理 -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2] -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 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5] - 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 监督与审计机制 - 公司审计部可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5]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5] -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等情形发生时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7] - 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的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7] 责任追究规定 -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7]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中南文化: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9 09:14
委托理财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子公司需经公司审批方可进行理财活动[1] - 委托理财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1] 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 - 委托理财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股票、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类投资[2] - 募集资金用于理财时需满足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具备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 - 理财资金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 - 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时 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3][4] -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4] - 关联方委托理财需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股票上市规则[4] 风险控制与日常管理 -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理财方案前期论证、受托方资信评估及投资期间风险监控[5] - 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理财账户 禁止使用他人账户操作[6] - 财务部门需建立理财管理台账 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日常核算和财务报表列报[6] 信息披露要求 -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等情况时需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7] - 需披露理财产品协议重大条款变更、受托方经营状况重大风险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7] - 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
宜通世纪: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5 16:1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并保障资金安全,依据包括《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委托理财定义为通过专业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证券等)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2] 理财产品界定与管理原则 - 委托理财需以不影响正常经营为前提,资金用途限于自有闲置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仅限现金管理),不得使用政府补助或融资资金[2][4] - 募集资金理财需选择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4][6] - 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标的需具备高流动性和安全性[5][6] 审批权限与实施流程 - 自有闲置资金理财单笔金额≥千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更高金额需股东会批准[3][4] -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单笔≥千万元或超募资金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4] -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前论证,包括资金来源、规模、收益及风险评估,执行时需严格遵循审批方案[4][5] 信息披露与核算管理 - 证券部需按《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公开披露[5] - 财务部门需及时取得理财凭证并记账,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与报表列报[5][6] 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 - 审计部需定期核查理财资金使用情况,禁止个人账户操作或账外投资[6][7] - 财务部门需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发现风险需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6][7] - 独立董事可监督理财情况,必要时提议外部专项审计[7] 适用范围与制度效力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理财需按同等程序审批报备[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冲突条款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8]
西点药业: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08:19
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委托理财指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 提高资金利用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 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1] - 制度适用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闲置募集资金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适用本制度[1] - 委托理财资金需为闲置自有资金 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理财产品期限需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1] 委托理财审批标准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或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2] - 审批权限不得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3] 委托理财管理机构职责 - 财务部作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理财规划 产品经办 日常管理 财务核算及资料归档[4] - 财务部需进行投资前论证 对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和投资品种进行审核评估[4] - 投资期间需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投资后需跟踪到期资金和收益 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4] 风险控制与监管机制 - 财务部需指定责任人跟踪资金使用进展及投资安全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等情况需及时报告并披露[5] - 内部审计部作为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 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 督促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6] -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6] 制度执行与附则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6] - 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7]
精研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5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业发展为前提,产品期限需与资金使用计划匹配 [4] - 资金来源限定为自有闲置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运营/项目资金,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且需符合保本型、流动性高(期限≤12个月)、不可质押等条件 [5] - 理财产品发行方需具备良好资信与财务实力,标的需为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6] - 预期收益率原则上需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禁止通过理财规避正常审议程序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7][9] 审批权限与实施流程 - 单笔委托理财金额超净资产10%且>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超50%且>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批准,额度有效期12个月 [11] - 决策流程包括:财务部可行性分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董事长/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执行→财务部专人跟踪并季度汇报 [12][13]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荐机构同意 [12] 风险管理与监管措施 - 必须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条款,募集资金理财仅限保本型产品 [15][16] - 财务部负责专户管理,禁止个人名义操作、账外投资或出借账户 [17] - 审计部季度核查理财产品,发现异常需上报并建议终止合作 [19][20] - 出现募集失败、协议变更、受托方经营风险等情形需及时披露 [22]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披露理财目的、金额、期限、资金来源、风险控制措施及对公司影响等核心要素 [27] - 募集资金理财额外需说明资金闲置原因、产品安全性/流动性分析及保荐机构意见 [28][29] - 执行人员需保密未公开信息,违规操作将追责 [30]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财务部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并归档合同文件 [23][2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31][32]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3]
龙蟠科技: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2 16:1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管理 控制风险并提高投资收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委托理财定义为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 禁止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 [2] - 理财原则强调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以不影响正常经营为前提 资金须为闲置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或项目资金 [2][3]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 单次或12个月内理财额度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超50%或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批准 [3] - 高频交易可提前12个月预估额度审批 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任一时点金额不超审批额度 [3] - 决策流程包括财务部门前期论证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理财发表意见 [4][8]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门负责理财方案论证 受托方资质审核 定期跟踪理财进展及资金回收 并建立台账监控累计成交金额 [4][11] - 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独立董事可发起专项审计 审计委员会有权检查并提议停止违规投资 [6][16][17] -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选择优质受托方 签订明确合同条款 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止损措施 [14][15]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需披露理财目的 品种 金额 资金来源 影响及风控措施等信息 执行人员需保密未公开信息 [18][19] - 定期报告需披露理财损益及风控情况 未尽职或违规导致损失将追责相关人员 [21][22] - 制度与上市地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由董事会解释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替代旧制度 [23][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