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委托理财指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 提高资金利用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 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1] - 制度适用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闲置募集资金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适用本制度[1] - 委托理财资金需为闲置自有资金 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理财产品期限需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1] 委托理财审批标准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或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2] - 审批权限不得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3] 委托理财管理机构职责 - 财务部作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理财规划 产品经办 日常管理 财务核算及资料归档[4] - 财务部需进行投资前论证 对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和投资品种进行审核评估[4] - 投资期间需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投资后需跟踪到期资金和收益 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4] 风险控制与监管机制 - 财务部需指定责任人跟踪资金使用进展及投资安全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等情况需及时报告并披露[5] - 内部审计部作为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 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 督促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6] -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6] 制度执行与附则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6] - 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7]
西点药业: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