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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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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全统筹”≠正规保险
金融时报· 2025-08-13 02:41
二是关注投保细节,谨防上当受骗。警惕名称与正规保险公司近似,且带有"统筹""互助""机动车安全 服务""车保""联保"等字样的经营主体。如遇内容包含"商业电子服务单""汽车服务""安全互助服务"字 样,服务种类明细包含"XXX损失责任""XXX保障"而非"XXX保险"字样的合同,切勿轻易缔约转账。 同时,要抵御低价诱惑,警惕"保费"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不要通过不明链接、陌生电话等非 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不要通过扫描不明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产品款项,支付保费时留意对方名称,避免使 用微信、支付宝等私人转账方式支付保费。 三是客观认识风险,正规渠道投保。为了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请广大消费者全面客观认识购买机动 车"交通安全统筹"风险。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 险及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会与开展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业务的经营主体进行任何 合作。投保前,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保险机构许可证信息。 8月4日,天津市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关于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称,近期,关于机动 车"交通安全统筹"投诉不断增多。经营销售机动车"交通安全 ...
当心!车险也有“高仿”
国际金融报· 2025-08-08 03:28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性质与风险 - 交通安全统筹是运输企业内部互助机制 被部分机构包装成商业保险对外销售[2] - 该业务不受保险法保护 准入门槛较低 理赔可能无法兑现[2][3] - 经营者非持牌保险机构 缺乏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监管约束[3] 市场乱象表现 - 部分机构冒充保险公司销售统筹保险 消费者付款后发现非正规保单[4] - 售后理赔困难 客服失联 指定修理厂限制及赔付难题频发[5] - 退保流程受阻 即使合同未生效仍收取高额手续费[5] 监管应对措施 - 五部门联合通知明确禁止将机动车统筹宣传为保险[6] - 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与非金融持牌统筹机构合作[6] -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风险提示 强调与非运输企业外部人员签约属违规[6] 行业应对策略 - 保险公司需排查中介渠道 终止与统筹机构业务往来[7] - 短期应承接因统筹业务清理产生的车辆投保需求[7] - 中长期需针对运输企业实施"一企一策"风险减量措施[8] 消费者识别指南 - 需确认服务机构是否具备国家认可保险资质[7] - 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核对是否符合保险法规定[7] - 过低价格可能是误导销售信号 需对比同类产品价格[7]
@车主注意!警惕“交通安全统筹”陷阱
中国证券报· 2025-07-31 15:03
交通安全统筹的误导性销售现象 - 部分地区机动车车主在投保商业车险时被误导购买交通安全统筹 销售公司使用与正规保险公司相近名称混淆视听 并通过低价 赠送礼品 等同保险等方式诱导购买[1] - 交通安全统筹本是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内部互助行为 但被有关机构或个人假借包装成商业保险对外销售 引发大量纠纷[2] - 部分业务员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 将交通安全统筹包装成商业车险销售 在公司名称和报价单等方面模仿正规保险公司 模糊产品差异[2] 监管部门的规范措施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五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交通安全统筹进行规范[1] - 通知明确交通安全统筹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 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 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 企业个体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 机动车安全互助 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2]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湖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发布风险提示 指出交通安全统筹属于非保险性质的互助行为 部分企业假借名义开展非法经营[4] 市场现状与风险 - 全国已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中 经营范围含机动车统筹 车辆统筹 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的经营主体共826家 其中仅11家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其余均为交通运输企业之外的机构[2] - 交通安全统筹价格通常低于正规商业车险 业务员将低价作为吸引消费者购买的手段[3] -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经营机构不是持牌保险机构 缺乏偿付能力 准备金 消费者保护等监管约束 不具备履行保险类理赔业务的经营能力 一旦发生高额赔付可能以注销公司 卷款跑路等方式逃避赔偿责任[4] 消费者辨别与保障措施 - 消费者可向保险公司确认车险保单信息 或通过金事通App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1][4] - 保险行业建立了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 搭建车险好投保平台 新能源车主尤其是新能源货车 出租车和网约车车主可通过该平台投保以获得充足保险保障[4]
保险业协会:交通安全统筹对外销售属非法违规行为
北京商报· 2025-07-29 15:02
交通安全统筹的非法经营问题 - 交通安全统筹仅限于交通运输企业内部自有车辆的非经营性互助行为 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此类业务 [1] - 以"机动车统筹"或"安全互助"名义与社会大众签订合同的行为均属违规 国家相关部门将依法治理并打击犯罪 [1] 交通安全统筹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 - 只有国家批准且具备法定资质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保险产品 其注册资本和偿付能力需达到严格监管标准 [2] - 保险公司受《保险法》规范 提供全流程监管保障 而交通安全统筹属于非保险互助行为 部分企业假借名义开展非法经营存在极大风险 [2] 保险行业提供的风险保障与验证服务 - 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支持保单信息咨询确认 行业上线"金事通"APP供车主查询合法有效车险保单并核验承保资质 [3] - 针对高赔付风险新能源汽车 行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并通过"车险好投保"平台为新能源货车、出租车和网约车提供投保渠道 [3] 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管与宣传措施 - 保险业协会将加大宣传力度 多渠道开展风险提示 并通过行业自律加强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合规管控 [3] - 协会致力于做好消费者教育 提升车主甄别能力 营造放心透明的保险消费环境 [3]
交通安全统筹并非保险 监管出手从源头治理“冒牌车险”
新华财经· 2025-07-29 13:42
交通安全统筹规范政策 - 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禁止将交通安全统筹宣传为保险 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此类业务 [1] - 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交通安全统筹"等误导性表述 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需开立专用账户并接受监督 [1] - 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不得与从事机动车统筹的非金融持牌机构合作 [2]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界定 - 交通安全统筹被定义为运输企业内部互助行为 以提高抗风险能力为目的的非经营性活动 [1] - 业务严格限定为运输企业内部互助 禁止对外销售 防止资金挪用需确保事故赔付储备金充足 [2] - 保险行业协会明确交通安全统筹非保险 仅限企业内部互助 对外销售属非法违规行为 [3] 行业风险防范措施 - 鼓励保险企业与运输企业合作参与营运车辆主动安防和视频监控等风险防范工作 [2] - 保险行业上线"金事通"APP支持车主查询合法车险保单信息 核验承保机构资质 [3]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需开展安全行车劳动竞赛等公益活动提升道路安全水平 [2] 消费者权益保护 - 引导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等群体提高防范意识 有效甄别非法经营与正规保险区别 [2] - 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支持客户确认保单信息 防止不法机构伪造保险凭证 [3] - 车主需根据风险保障需求向合法保险机构投保 避免购买高仿车险产品 [3]
保险业协会提示:交通安全统筹非保险 对外销售违规
新华社· 2025-07-29 10:53
交通安全统筹性质与监管 - 交通安全统筹被明确界定为非保险性质 仅限企业内部互助行为 对外销售属于非法违规行为[1] - 部分机构或个人假借包装成商业保险对外销售 引发大量纠纷并损害消费者权益[1] - 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规范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开展 要求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此项业务[1] 行业风险识别与防范 - 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定资质保险公司才具备经营保险产品资格[2] - 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开展的非法经营存在极大风险 车主需提高风险管理意识[2] - 车主应向合法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 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理性选择[2] 信息核验渠道与保障机制 - 保险公司官方客户服务热线支持客户咨询确认保单信息真实性[2] - 保险行业上线运行"金事通"APP 支持车主查询名下合法有效的车险保单信息[2] - 通过系统核验是否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 保障车主合法权益[2]
保险业协会提示:交通安全统筹非保险对外销售违规
快讯· 2025-07-29 10:46
行业监管动态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风险提示 明确交通安全统筹不属于保险业务且仅限企业内部互助 对外销售属于非法违规行为 [1] -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 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 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非经营性行业互助 [1] - 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 [1] 违规行为认定 - 以"XX机动车统筹""XX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为名 与不属于运输企业内部成员的普通车主或社会大众签订业务合同均属不合规行为 [1] -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被明确定义为仅限企业内部互助机制 禁止任何形式的对外销售活动 [1]
“统筹险”泛滥坑害车主!五部门联合出手打击“冒牌车险”
北京商报· 2025-07-28 14:02
《通知》还提到,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的,不另外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同时开立统筹资金专用 账户,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统筹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营范围中已包含上述内容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督促其及时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买的时候完全不清楚保险和'统筹'有啥区别!业务员说这么买便宜,出事也能赔。"近两年,关于"车辆统筹"冒充保险的报道屡见报端。市场苦 统筹久矣,如今,监管终于出手了!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 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从源头治理"冒牌车险"。 监管补上"高仿车险"漏洞 据了解,当前市面上有超过2000家公司名为"统筹",这些公司不具备商业保险的经营资质,也不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但却 在变相销售违规保险,其中潜藏着诸多风险。 很多车主本打算购买车辆商业险,却从一些名称中带有"平安""人保"等保险字眼的公司那里 ...
五部门出台新规,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
第一财经· 2025-07-28 08:18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定义与性质 - 交通安全统筹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 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 旨在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 [1] - 该业务不属于保险业务 但部分公司开展类似保险的高仿业务 业务办理流程和单据与正规保险高度相似 [2] 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 - 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 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等字样 [1] - 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统筹需开立专用账户 健全资金使用制度 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1] - 市场监管部门需将含相关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交通运输 公安 金融监管等部门 [3] - 各部门需对相关市场主体逐一排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督促企业严格面向自有车辆开展业务 [3] 行业现存问题与风险 - 部分地区存在监管缺失 赔付风险高 业务不规范等问题 [2] - 统筹公司缺乏偿付能力 准备金和消费者保护等监管约束 存在风险隐患 [2] - 部分公司以远低于保险的收费标准吸引消费者 事故发生时可能拖延赔付或拒赔 甚至跑路 [2] 治理措施与执法行动 - 公安机关会同金融监管 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打击假借统筹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 [3] - 金融监管局需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打击销售误导 禁止保险公司与从事统筹的非持牌机构合作 [3] - 各部门需指导市场主体妥善处理事故善后赔付 维护参统人员权益 [3] 行业合作与创新发展 - 鼓励保险企业与行业协会 运输企业合作参与营运车辆主动安防 视频监控等风险防范 [4] - 支持保险企业参与运输企业人员培训 隐患排查 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等服务 [4]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免费向职工赠送互助保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