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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600121.SH)上半年净亏损2.24亿元
格隆汇APP· 2025-08-27 14:44
财务表现 - 2025上半年营业总收入18.38亿元,同比下降15.01% [1] -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24亿元,上年同期为盈利1038.42万元 [1] - 基本每股收益为-0.1838元 [1]
山西焦煤(000983.SZ):上半年净利润10.14亿元 拟10派0.36元
格隆汇APP· 2025-08-27 14:42
财务表现 - 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80.53亿元 同比下降16.30%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4亿元 同比下降48.44% [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27亿元 同比下降45.39% [1] 股东回报 - 基本每股收益0.1786元 [1] -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含税) [1]
山煤国际: 山煤国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3:1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 提高资金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募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要求其遵守相同管理标准 [1] 募集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2] - 董事会需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持续关注存放与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存放管理募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3] - 境外项目投资需符合监管要求 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规范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及效果 [3]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银行对账单报送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3][4] - 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 [5] 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与要求 - 使用申请需分级审批 按可行性研究 预算及工程进度编制月度计划 经财务审批后支款 财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支出 [5] - 内部审计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发现问题需及时向董事会及交易所报告 [6] -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如投资进度延迟或收益低于预期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需及时披露并调整投资计划 [6] - 禁止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禁止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发现占用需要求归还并披露原因及整改方案 [6][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调整程序 - 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发表意见 披露原因 存放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 [7] - 置换自筹资金 现金管理 临时补流 改变用途及超募资金使用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其中改变用途和超募资金使用还需股东大会批准 [7][8] - 置换需在资金到账6个月内实施 境外支付困难时可先自筹后置换 [8]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进行 产品需安全且流动性高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质押 到期收回后才可再次操作 [8][9] - 临时补流需通过专户 限于主营业务 单次不超过12个月 到期前需归还并公告 [9][10]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意见及股东大会审议 披露使用计划及合理性 [10] - 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必要性 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1]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 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用于非募投项目需按改变用途履行程序 [11]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 超过募集净额10%需股东大会批准 低于500万或净额5%可免程序 [11][1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规范 - 取消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人意见及股东大会审议 及时披露 [12] - 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审慎可行性分析 [13][14] - 变更需公告新项目可行性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等 涉及关联交易 购资产或对外投资需履行相应程序 [14]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4]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原因 已投资金额 项目进度及效益 置换定价依据等 [15][16] 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 - 公司需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问题及时公告 [1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 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 包括资金基本情况 存放管理使用情况 投资进度差异原因等 [15][17]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与年报同时披露 [15] - 保荐人需持续督导资金存放与使用 每半年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15][18] - 公司需配合保荐人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资料 未履行协议需及时整改 [18] 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 - 未按合同审批流程操作的责任人将根据金额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18] - 违反制度 资金用途与决议不一致 项目进度未披露等行为将追究责任 处罚包括改正检讨 通报批评 调岗 降职 撤职或解除合同 造成损失需赔偿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19][20] - 责任追究形式与证券监管措施挂钩 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调岗降职 撤职等 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处理 [19][20] 附则与制度生效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和"低于"不含本数 [20] - 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20]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
大有能源:关于为塔河矿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日报之声· 2025-08-27 13:15
公司担保事项 -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为塔河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1] - 公司为塔河矿业在新疆银行办理的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8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 担保金额对应贷款总额的80%即8000万元 [1]
开滦股份(600997.SH)上半年净利润3.61亿元,同比下降25.14%
格隆汇APP· 2025-08-27 12:47
财务表现 - 营业收入88.23亿元 同比下降17.20% [1] -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61亿元 同比下降25.14% [1] - 扣非净利润3.55亿元 同比下降24.17% [1] - 基本每股收益0.23元 [1]
新集能源(601918):公司信息更新报告:煤、电价跌业绩承压,关注煤电一体化成长性
开源证券· 2025-08-27 12:03
投资评级 - 维持"买入"评级 当前股价6.39元 总市值165.54亿元 [2][4] 核心观点 - 煤电一体化布局推进带来盈利增长 完全实现一体化后业绩稳定性有望提升 估值有望显著提升 [4] - 2025H1营收58.11亿元同比-2.91% 归母净利润9.2亿元同比-21.72% [4] - 下调2025-2027年盈利预测 预计归母净利润20.4/22.4/24.0亿元(前值23.8/26.5/29.2亿元) 同比-14.8%/+9.9%/+7.2% [4] 煤炭业务表现 - 2025H1原煤产量1119.7万吨同比+7.88% 商品煤销量943.4万吨同比+3.63% [5] - 煤炭平均售价529元/吨同比-6.3% 单Q2售价498元/吨环比-10.9% [5] - 商品煤产销率94.9% 同比减少2.33个百分点 [5] 电力业务表现 - 2025H1发电量66.7亿千瓦时同比+44.6% 上网电量62.8亿千瓦时同比+44.22% [5] - 平均上网电价0.37元/千瓦时同比-9.7% [5] - 单Q2发电量30.43亿千瓦时环比-16.01% 上网电量28.52亿千瓦时环比-16.75% [5] 产能建设进展 - 拥有5对生产矿井 合计产能2350万吨/年 [6] - 控股利辛电厂一期(2*1000MW)和二期(2*660MW) 参股宣城电厂一期(1*660MW)和二期(1*630MW) 已投产运行 [6] - 煤炭消耗量约占公司产量50% 开工建设上饶电厂(2*1000MW)/滁州电厂(2*660MW)/六安电厂(2*660MW) [6] 分红政策 - 现金分红从2018年度每股0.01元提升至2024年度每股0.16元 [6] - 2024年度现金分红占归母净利润17.32% 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6] 财务预测 - 预计2025-2027年营业收入135.72/143.04/152.63亿元 同比+6.6%/+5.4%/+6.7% [7] - 预计毛利率35.5%/37.9%/39.6% 净利率15.0%/15.7%/15.7% [7] - 预计EPS 0.79/0.86/0.93元 P/E 8.8/8.0/7.5倍 P/B 1.0/0.9/0.8倍 [7]
郑州煤电: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亏损2.24亿元
新浪财经· 2025-08-27 11:31
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8.38亿元 同比下降15.01% [1] - 净利润亏损2.24亿元 上年同期净利润1038.42万元 [1]
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7 11:2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旨在加强内部信息报告管理 规范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行为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1] - 办法明确重大信息的定义 即尚未公开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人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信息 [1] - 办法规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范围 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 子公司 参股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1] 报告义务人责任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信息 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报告义务人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 [2]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报告本人及家庭成员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计划 个人基本信息变化 关联企业情况 以及影响履职资格和能力的情形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报告内容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报告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的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3] - 需报告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 托管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3] - 需报告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债务重组 关联人或关联关系形成及变动 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等情形 [3] - 需报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 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 [3][4] 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报告内容 -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需报告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以及达到特定标准的交易事项 包括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或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或交易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 需报告关联事项 包括关联人的相关情况和关联交易事项 [5] - 需报告诉讼和仲裁事项 特别是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 仲裁事项 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5] - 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 如公司名称 章程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变更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证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以及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等 [6] - 需报告环境信息事项 如因环境问题被责令整改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停产 搬迁 关闭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 冻结或被抵押 质押 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违规被调查 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7] - 需报告安全生产事项和重大风险事项 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重大债务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重大损失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7] - 需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获得或失去相关资质证书 网络传闻等其他社会舆论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7] 参股公司及股东报告要求 - 公司各参股公司需参照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报告规定 对重大诉讼 仲裁 环保安全 风险损失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造成影响的重大事项予以报送 [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报告事项的发生或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需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报告程序及时限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在重大信息发生或拟发生的当日内 将经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告单》报送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 若事项紧急 需在第一时间以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办事机构 并持续跟进事件进展情况 [8] -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8] -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需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联络人 并将联络人姓名 联系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备 [8] - 公司派至各参股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参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需督促参股公司严格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8] 信息处理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在收到相关信息后 需经过梳理汇总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9] - 董事会秘书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需立即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非必要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事机构需根据实际情况 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监管部门 投资者进行说明与沟通 [10] -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事机构有权向报告义务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义务人需及时 如实说明 [10] 责任追究 - 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 需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 如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批评 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职务 并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 - 同一重大信息涉及多个责任人的 其首要责任人为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于第一时间获悉该重大信息的责任人 [10] - 公司各对口职能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违规责任追究的调查 认定 并拟定处理意见 提交公司决定后执行 [10]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11] -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11]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11]
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7 11:24
总则 - 规则旨在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以及融资融券交易中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1] 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个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情形下,股份不得转让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3]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3] - 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3] - 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股总数的25% [4] - 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 -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等公告前5日内、重大事件发生至披露日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4] - 离职后6个月内、公司或个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 [4] - 禁止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或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5]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 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证券账户等 [5] - 个人信息变化或离任时,需在2个交易日内更新申报 [5] - 持股发生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6] - 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个人信息及持股数据,并每季度检查披露情况 [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严禁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 [6]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完成的,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股份被强制执行时,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7] - 减持期间公司披露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需立即披露减持进展并说明是否相关 [8] 违规责任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负责收回 [8] - 公司可依据行政奖惩、纪律处分等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可建议撤换,造成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 - 公司需将违规行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报告 [9] 附则 -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9] - 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 [9] - 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9]
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7 11:2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1]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大基本原则 [1][2] - 公司通过多元化渠道和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告、股东大会、网站、电话、现场调研等 [2][3][4][5] - 公司明确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并建立专门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11][12] - 公司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禁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进行证券价格预测 [13][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需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础上开展,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1] - 平等性原则:公司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特别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和便利 [2] - 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及时回应诉求 [2] -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注重诚信、规范运作,营造健康市场生态 [2] 投资者关系工作对象与内容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 [2] - 沟通内容涵盖公司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文化建设等九大方面 [2] - 特别包括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面临的风险挑战及其他相关信息 [2] 投资者沟通方式与渠道 - 公告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2] - 通过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电子邮件、接待来访、邮寄材料、电话传真等多渠道沟通 [2] - 利用官网、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借助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3] - 采用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等方式,注重网络化沟通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3][4] - 公司设立专人负责的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及时公布变更信息 [3]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 现场参观座谈需合理妥善安排,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 [4]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通俗易懂 [4] - 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4] - 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等),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出席 [5][6] - 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并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6]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积极参加重大活动 [11] - 董事会秘书为事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11] - 董事会办事机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制度、组织活动、处理咨询投诉、管理平台渠道等八项具体工作 [11] - 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部门作为辅助部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及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12] - 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2][13] 人员要求与培训机制 -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职业素养,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行业状况 [13] - 需掌握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13] - 具备优秀沟通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 [13] - 公司应对员工特别是高管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培训,重大活动前做专题培训 [13] 信息管理与档案规范 - 投资者关系活动需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严禁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7][13] - 不慎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立即依法发布公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7] - 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 [8][9] -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详情,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14][15] 特殊情形处理 - 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规定、终止重组、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需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6] - 危机事件(如诉讼、重大重组、盈利大幅波动等)发生后需及时制定沟通计划并组织实施 [9] - 接受调研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调研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留存书面记录及身份证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