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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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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卖员劝架,扑倒持锤行凶者!反被索赔12万?法院判了
新浪财经· 2025-12-22 12:08
来源:新闻坊 宝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直接把"正义"焊死 让见义勇为不用赔! 正当防卫就是硬气! 事情经过真的又气又燃! 看到同事被店主追着打 还抄起了铁锤! 外卖小哥飞身上前扑倒行凶者 结果反被索赔12万 最近 1元钱引发冲突 店主挥拳还抄锤 2023年10月的一天,外卖员小刘去电动自行车店打气,过程中与店主一家发生了口角,随后升级为肢体 冲突。 外卖员小周: 我同事到他们那边借打气筒,一开始说收费1元,但在我们给钱的时候,对方又说不让我们打了。就因 为这点小事情发生口角,后来渐渐发生肢体摩擦。 小刘的同事小周 见状上前劝架 但依然没能阻止矛盾升级 店主张某拳击小刘头部后 突然捡起地上修车用的铁锤 小周见状 立即上前扑倒了张某 外卖员小周: 看到他拿铁锤,所以就扑过去的,当时估计身体比大脑反应还要快。铁锤不管是抡到身上,还是抡到头 上,至少都要骨折的。 但小周把张某扑倒在地的动作 却导致张某的手掌 被自己握在手里的铁锤硌伤 事后 张某把小周告上法庭 要求他赔偿医药费 误工费等12万余元 | | | | 上海市区(行程院院贸易报 (电子) | | | 同线上的时间 | | --- | --- | --- ...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0 08:16
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 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 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 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 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 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 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 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 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 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 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 ...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
新浪财经· 2025-12-20 07:47
转自:法治日报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 一、关于被告人梁某滢行为定性的问题 被告人梁某滢多次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本案中又无故在王某雅家外敲门、吐痰,侵害了王 某雅住宅安宁权。王某雅在母亲提醒并电话通知保安到场的情况下开门质问,梁某滢对此不满,与王某 雅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冲突中梁某滢持刀捅刺,造成王某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 三、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问题 被告人梁某滢所住小区多名住户的证言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梁某滢2024年1月至案发时的电话和微信记 录、2024年2月梁某滢父亲拨打120电话录音均证实,梁某滢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2023年8月因梁某滢 敲门滋扰其他住户,双方报警后,民警的出警记录证实,梁某滢的行为异于常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 民警要求其父母严格管理。王某雅母亲案发当天与王某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案发后的证言反映,其也认 为梁某滢精神异常,提醒王某雅不要开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委托鉴定机构对梁某滢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本案鉴定机构经法定机关审核取得《司法鉴定许可 证》,鉴定人员均取得法医精神病执业 ...
持刀刺伤偷狗者,该如何处理?
人民网· 2025-12-13 01:20
案件核心事实与处理结果 - 个体经营者张某于2024年8月20日凌晨发现刘某实施偷狗行为后上前制止 刘某为摆脱张某驾车撞向张某 张某持水果刀刺向刘某致其右胸部构成轻伤一级后刘某驾车逃离[1]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并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1] 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要点 - 以证据为核心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通过引导补充侦查 复验案发现场结合摩托车行驶轨迹、现场血迹分布及监控视频重建案件全过程 证实刘某驾车撞向张某的行为使不法侵害具有“正在进行”的特征及张某防卫的紧迫性[2] - 通过走访核查发现刘某有盗窃、寻衅滋事等犯罪前科 且案发时携带毒药、编织袋等专业工具 夯实了其盗窃行为的证据链[2] - 从严审查证据 严格依照正当防卫相关规定 从行为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3] - 认定刘某的盗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其驾车撞向张某的行为使张某人身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 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因与时间条件[3] - 认定张某持刀目的是制止偷狗、保护财产及自身安全 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 且反击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刘某 符合对象条件[3] - 认定张某虽使用水果刀致刘某轻伤 但面对驾车撞击的暴力威胁 其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程度相当 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3] 公开听证与社会效果 - 为增强不起诉决定公信力 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 邀请侦查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基层群众代表等参与[4] - 听证会上检察官阐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张某陈述事发经过 被害人就现场情况进行说明 参与人员围绕偷狗是否构成不法侵害、驾车撞击是否形成现实危险、防卫是否过当等焦点问题发表意见并最终一致认可不起诉决定[4] - 公开听证将案件处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通过以案释法向社会传递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与认定标准 提升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与公信力[4]
山西“狗咬人”引发杀人案:被告人女儿称多次报警,被害人妻子称“没计划打架”!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律师:需综合考量具体情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8 12:03
案件核心事实 - 2024年农历大年初二(1月30日),申家儿子申某浩被邻居郭家拴在路边的狗咬到,随后将狗摔死,双方电话协商未果 [2] - 当晚7点多,郭勇刚妻子赵某晖带亲戚到申家砸门、砸破玻璃并闯入住宅,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 [2][6] - 冲突中,申某良在黑暗中拿起刀胡乱挥刺,将郭勇刚等多人刺伤,郭勇刚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2][6][7] - 检方以申某良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则作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案件于11月13日开庭审理,截至发稿尚未宣判 [2] 冲突升级过程 - 狗咬人事件发生后,申某芝曾电话报警,民警让申家关好门避免矛盾升级,但郭家未配合调解 [11] - 郭家开始砸门后,申某倩从晚上7点27分起在约17分钟内至少四次报警 [13] - 冲突持续约两三分钟,晚上7点58分申某倩拨打120,晚上8点后警察和120先后到达现场 [9][14][15] - 申家与郭家为近20年的邻居,此前并无明显矛盾 [12] 涉案双方背景 - 申家与郭家均久居山西长治潞城区(原潞城市),比邻而居 [3] - 郭家在当地从事全屋定制生意,住宅为现代化的多层建筑 [4] - 申家经营一家涂料厂,住宅相对老旧 [4] - 申某良文化程度为小学,在子女眼中是老实、不爱说话的人 [18] 案件争议焦点:正当防卫 - 辩护律师认为,郭勇刚一方以暴力手段非法侵入住宅并纠集多人发生冲突,申某良为保护自身及家人权利被动实施防卫行为 [18] - 法律争议核心在于对防卫限度的判断,需考量案发情境、双方力量对比、侵害人是否使用工具、冲突紧急性等因素 [21][22] - 观察重点之一:现场是否具备“严重、紧迫的危险”,侵害方是否持凶器实施殴打,郭勇刚被指手持疑似剪刀的物品,但此说法尚缺更多佐证 [23] - 观察重点之二:申某良持刀反击是目标明确攻击要害,还是在慌乱抵抗中偶然造成重伤,起诉书显示郭家共4人被刺伤,郭勇刚系被单刃锐器多次捅刺左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4] - 辩护律师指出,郭勇刚的致命伤是防卫中偶然造成,并非故意追求,并质疑为何对另一重伤者韩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对郭勇刚则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24] - 控方表示本案“只有一个被害人”,即郭勇刚 [24]
山西长治“狗咬人”引发“反杀案”,庭审激辩:面对砸窗破锁的多人入侵,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8 11:07
案件背景与起因 - 2025年1月30日15时许 被告人申红良之子申宇浩被被害人郭勇刚家的狗咬伤 随后申宇浩将狗摔死[3] - 申红良妻子申某芝与郭勇刚姐姐郭某荣通过微信语音协商未果后电话报警 民警联系郭勇刚妻子赵某晖到派出所处理 但赵某晖未配合[3] 冲突经过 - 当日19时许 赵某晖同妹夫韩某、外甥刘某伟三人到申红良家门外 边砸门边喊 并砸破玻璃、踹开大门侵入住宅[3][6] - 申红良及其家人从厨房出来后 双方在院内发生争吵 邻居贾某民前来劝解 郭勇刚之女郭某璇、郭某婕也来到现场争吵[3] - 随后郭勇刚从家出来进入申红良家中 赵某晖紧跟其后 郭勇刚、赵某晖、韩某与申红良、申某芝、申某倩在院子窗台处发生扭打[3] - 扭打过程中 申红良拿起窗台上的刀挥刺 将郭勇刚、韩某、赵某晖、郭某璇刺伤[3] 案件后果与法律程序 - 郭勇刚当晚被送至医院救治 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果为被单刃锐器多次捅刺 致左股动脉离断大出血 失血性休克死亡[3] - 长治市检察院认为申红良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 - 赵某晖、韩某、刘某伟三人因涉嫌非法入侵住宅 在案发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 - 申红良涉嫌故意伤害案于11月13日9时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 法院未当庭宣判[1][7] - 11月13日15时30分法官宣布休庭 称商议后将决定再次开庭或择期宣判[7] 案件争议点 - 案件争议在于是否构成危害的紧迫性以及限度的合理性 即申红良持刀行为是防卫还是超出必要限度[6] - 申红良家属及辩护律师认为 对方破门砸窗侵入住宅且先动手 申红良系正当防卫[1]
“如我在诉”的写照(看台人语)
人民日报· 2025-08-04 22:39
创作理念与叙事结构 - 在强情节快节奏的涉案剧创作环境中选择差异化路径 聚焦司法理念进步与人性复杂性的深度探讨 [1] - 通过检察官转为嫌疑人的身份转变设计 体现"如我在诉"的司法共情理念 [1] - 采用3起相隔14年案件的镜像叙事结构 同时保持悬疑元素与社会议题融合 [1] 司法价值与社会意义 - 通过情境化再现"防卫限度"的视听语言 直观呈现命悬一线时刻的人性抉择 [1] - 以15集篇幅阐释司法正义需要专业理性与人文温度的双重平衡 [1] - 反映法律赢得公众信任的核心在于司法观念与实践的持续进步 [1]
时隔近20年首次“大修”,应对新型社会治安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 哪些修订与你我密切相关(法治聚焦)
人民日报· 2025-07-01 21:55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核心内容 -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适应社会治安新形势,完善处罚制度[1] - 修订重点包括正当防卫认定、未成年人违法处理、养犬管理、违法记录封存等社会关注问题[1][3][5][7] 正当防卫条款修订 - 明确为制止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2] - 防卫行为明显过当需依法处罚但应减轻,情节轻微不予处罚[2] - 条款写入后需配套细化认定标准、执法人员培训以提升可操作性[2] 未成年人违法处理 - 对14-16周岁及16-18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者取消拘留豁免,可执行拘留[3] - 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同样取消拘留豁免[3] - 对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需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衔接[3] - 新增学生欺凌行为处罚规定,学校未及时报告将追责[4] 养犬管理规范 - 新增两类违法行为处罚: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6] - 遛狗不拴绳致人伤害可罚款或拘留,情节较轻可调解处理[6] 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 治安违法记录需封存不得公开,仅限法定查询且查询单位需保密[8] - 特殊情形(如升学考试、亲属病危)可申请暂缓拘留执行[7] 新增违法行为类型 - 干扰公共交通(抢方向盘等)、高空抛物、违规飞无人机等纳入妨害公共安全行为[9] -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虐待老幼病残、侵害个人信息等新增为处罚行为[9] - 盗用身份招摇撞骗、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等纳入妨害社会管理行为[9]
“被打还手即互殴”成历史!为正当防卫撑腰,让好人不再畏缩
北京晚报· 2025-06-30 08:35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 -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治安处罚责任[1] - 新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治安管理领域的正当防卫制度,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1] - 新增条款列举5种情形:明确防卫合法性、界定防卫限度、免除法律责任、保护见义勇为、明确举证责任[2] 司法实践痛点 - 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长期存在模糊地带,典型案例显示山东淄博女店主反击醉酒男子被误判互殴,经历4年诉讼才改判[1] - 缺乏法条依据导致执法陷入"各打五十大板"怪圈,部分受害者因担忧法律后果选择不反抗[2] - 刑法正当防卫条款虽已激活,但治安案件与公众联系更紧密,司法认定标准亟待统一[1][2] 法律实施挑战 - 公安机关需加强调查取证能力,执法人员需破除"还手即互殴"的惯性思维[3] - 公众对正当防卫边界认知不足,需通过典型案例普法避免过度报复误解[3] - 司法普及需重点面向基层执法者与民众,明确防卫限度与举证责任分配[2][3] 社会影响 - 新规消除公众见义勇为顾虑,直接提升不法行为实施成本[3]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原则强化社会正气,扭转"谁受伤谁有理"错误导向[2][3] - 法律修订回应民众对公平正义期待,有助于增强社会安全感与司法公信力[2]
壹快评丨“防卫条款”凸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
第一财经· 2025-06-29 07:08
治安处罚法修订核心内容 - 修订后的治安处罚法新增第19条"防卫条款",明确公民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 - 新条款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时应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则不予处罚[1] - 该条款与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形成法律体系衔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2][4] 法律修订背景与社会影响 - 过往治安案件处理中存在"被殴打还手即互殴"现象,导致公民正当防卫权难以保障[2] - 引用饭店女老板案例显示司法实践中曾错误认定防卫行为为互殴,后经抗诉改判[3] - 新条款通过明确防卫合法性,鼓励公民在合理限度内维护权益,增强社会正义观念[3] 条款适用边界与原则 - 法律支持防卫行为但设有限制条件,要求遵守适当性原则[3] - 特别指出若侵害已停止仍继续追击将不被法律认可[3] - 立法宗旨强调保护合法权益,第19条为认定行为性质提供明确依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