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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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0 08:16
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 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 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 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 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 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 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 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 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 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 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 ...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
新浪财经· 2025-12-20 07:47
转自:法治日报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 一、关于被告人梁某滢行为定性的问题 被告人梁某滢多次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本案中又无故在王某雅家外敲门、吐痰,侵害了王 某雅住宅安宁权。王某雅在母亲提醒并电话通知保安到场的情况下开门质问,梁某滢对此不满,与王某 雅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冲突中梁某滢持刀捅刺,造成王某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 三、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问题 被告人梁某滢所住小区多名住户的证言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梁某滢2024年1月至案发时的电话和微信记 录、2024年2月梁某滢父亲拨打120电话录音均证实,梁某滢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2023年8月因梁某滢 敲门滋扰其他住户,双方报警后,民警的出警记录证实,梁某滢的行为异于常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 民警要求其父母严格管理。王某雅母亲案发当天与王某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案发后的证言反映,其也认 为梁某滢精神异常,提醒王某雅不要开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委托鉴定机构对梁某滢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本案鉴定机构经法定机关审核取得《司法鉴定许可 证》,鉴定人员均取得法医精神病执业 ...
三堂会审丨借款收息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1:06
案件核心事实 - 石某在2005-2011年担任国有控股房地产公司高管期间收受财物244万元 其中包含一套市场价79 3万元的房产 该房产10年后被其子以270万元出售 [5][9] - 石某与董事长黄某某合谋成立乙公司 将原属甲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转移至乙公司经营 石某通过投资170万元获得178 85万元"利息" 总计非法获利197 2万元 [6][18] - 甲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 石某经上级国有独资公司任命担任要职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10] 受贿数额认定 - 受贿房产的数额认定存在两种观点:按收受时市场价79 3万元或按出售价270万元 最终采纳前者 差额190 7万元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孳息 [11] - 认定标准依据:实际控制即构成既遂 数额按收受时市场价值计算 [1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性 - 该罪体现公司法竞业禁止义务 适用于国有公司高管 主体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12] - 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 经营同类业务 获取非法利益 同类业务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小类" [14][15][16] - 178 85万元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所得而非借款利息 因其与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且无真实借贷关系 [19][20] 案件处理结果 - 石某被判处受贿罪5年6个月 罚金3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年6个月 罚金25万元 合并执行6年 罚金55万元 [8][23][24] - 量刑考量因素:自首情节 全额退赃 认罪认罚 [22][23]
三堂会审丨借用房屋还是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25 00:34
案件概述 - 甲曾任A市B区某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475万余元 [4][5] - 甲的行为包括违反组织纪律和受贿罪,涉及帮助下属调动工作、评聘职称以及收受房产等 [4][5][6] 受贿行为认定 - 甲收受乙1万元并承诺帮助其女儿调动工作,虽未成功,但构成受贿 [4][5][10] - 甲之后又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进一步确认其受贿行为 [5][10] - 甲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戊的房产,安排其子丁实际居住,并通过虚假转账制造交易假象,构成受贿 [6][12][13] 房产受贿细节 - 甲收受戊名下房产一套,市场价值136.28万元,案发时贬值至105.77万元 [6][17] - 甲为规避调查,安排丁与戊制造虚假银行转账记录(140万元) [6][13] - 甲因担心被查处,将房产“退还”戊并要求出售后折现,但房产最终被戊抵押给银行 [6][15][17] 法律程序与判决 - 2024年5月10日,A市B区纪委监委对甲立案审查调查,5月13日采取留置措施 [7] - 2024年8月7日,甲被开除党籍;10月18日被开除公职 [7] - 2025年3月28日,B区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9][21] - 甲提出上诉后撤回,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9][21] 法律争议与解析 - 甲收受房产后“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因其已实际控制房产并完成受贿 [14][15][16] - 甲辩称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法院认定其不符合条件,因甲系被监委带至留置场所且检举线索不属实 [20][21] - 受贿房产的追缴需考虑善意第三人权利,戊自愿退缴赃物折价款136.28万元 [17][19]
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0:16
案件定性分析 - 甲、乙、丙三人通过虚构2吨种子采购量套取12万元公款并私分,构成共同贪污罪而非受贿罪 因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且三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预谋性[8][9] - 甲与丁在退休前后共同收受460万元好处费 利用甲职务便利为农资供应商谋利 构成共同受贿罪 其中甲为主犯丁为从犯[12][13][14][15] - 甲与丁为通过审批向乙行贿13.7万元 构成行贿罪共同犯罪 该行为独立于受贿罪评价范围[16][17] 法律适用争议 - 虚构采购量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因滥用职权是贪污的手段行为 已通过贪污罪完整评价[9]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丁参与受贿行为仍构成共犯 因其与甲具有共同受贿故意并实施对接供应商、分赃等行为[13][14] 量刑情节认定 - 甲在监察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时主动投案并供述贪污、行贿事实 被法院认定为自首[18][19] - 丁在留置期间才供述犯罪事实 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 不构成自首[20] 涉案金额数据 - 贪污涉案金额12万元 甲分得3万元[5] - 受贿总额668万元 其中甲单独收受208万元 与丁共同收受460万元(甲分230万元)[5][6] - 行贿金额13.7万元 用于打点审批环节[6][17]